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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底通过《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监察体制改革正式步入监察立法权时代。目前,对监察机关立法权纵向配置问题的争议较大,地方监委应否与国家监委分享立法权,简单化地予以肯定或否定都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论证。考虑到地方各级监委已纷纷从事立法活动,在合理的过渡期内应当容忍并规范地方各级监委所进行的立法试点,在具体探讨监察法规、监察规章和其他监察规范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提炼出监察机关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可复制的成功经验,从而为未来正式修改《立法法》确立科学合理的监察立法制度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