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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是我国农业经营模式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体制的一种创新,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次重要变革。通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能够切实提升区域农业所具有的竞争力,不断拓宽农民群众的增收途径;推动农业向规模化、高效化加以发展,从而推动了农村地区的基层民主建设。本文分析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概念,阐述了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健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思路。
关键词:农村 土地 股份合作模式
发端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自从广东南海首次开展以来,快速发散到珠江三角洲各地,其后推广到江苏省、浙江省等沿海发达省份,其后则在中西部地区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是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基础的十分重要的一项土地制度创新措施,在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与实现城乡一体化开发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农业经营机制的创新以及拓展。在新形势下健全完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具备了十分重要的价值。
一、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概念
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是指在非农产业较为发达而且具备了相应资金和技术的沿海地区以及大中城市郊区所实施的一项土地管理制度。就严格意义而言,这一制度是集体经济组织之中的产权制度性的安排,也就是以人口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实施股份合作制的方式来推动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的全面流转。农户将土地的承包权转换成为股权,而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则流转至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来进行经营,土地经营的收入在扣除了相应的集体积累之后,再依据农民群众的土地股份加以分配。这一制度将承包权作为基本的入股方式,能够解决我国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所出现的均包之不足,可以说是农村土地公有制的一種有效的实现方式。在这项制度当中,村民个人拥有了对于土地股票的所有权,但是也只是拥有了土地股份化的那部分价值,土地还是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应当说,这项制度是在没有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健全完善与深化的结果,更是对农村土地产权机制的一种创新,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十分有利于保护土地的合理规划及其开发。
二、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
一是对于健全农村土地产权机制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农民所有的土地权仅仅是土地所有权所派生而出的一种承包权。该承包权属于首次两权分离,也就是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分离。这一分离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在相应的历史时期之内确实能够激发出农民群体的主观能动性,能够推动农村生产力实现新的发展。然而,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农村改革的推进,首次两权分离会导致产权缺陷的弊端也变得愈来愈明显,从而妨碍了农民群众主观能动性的持续发挥。加上农民群众得到的承包权并不够完善,农民在所承包的土地上唯有耕种权、收益以及非常小的处置权。在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造之后,就可比较好地处理该问题。股份制的实质为第二次两权分离。在当前难以让农民群众得到最终所有权的基础上,实施股份制不但能够让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主体能够进一步得到明确,而且还会让农民群众对于集体土地所具有的所有权显得更为平等。
二是对于健全完善农村新型组织有重要的意义。如今,因为缺少健全的组织等因素,农民群众的权利往往会受侵害,尤其是一些本来要为农群众民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村委会,在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产生矛盾之时,通常都会选择牺牲农民利益而去实现国家利益,以至于农民群众容易和村委会产生矛盾甚至爆发冲突。在实施股份合作模式之后即可改变该关系。村民身份出现变化,成为了股份制企业的员工。这时的农民不但成为了企业的主人,而且还具有了和自身根本利益保持一致的企业组织机构,也就是股东大会。如此,农民群众就有了能够反映自身真实意愿的组织机构,其话语权自然就会得到拓展,权力自然也就更容易得到相应的保障。
三是对于推动农村经济产业化发展有重要的意义。股份合作制度是最为有利于创办企业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出现的原因就是农民群众并不满足于以往分散式的家庭经营管理模式,所以也就十分需要追加生产要素方面的投入。该制度的实施不但能够推动农民群众积极创办企业,而且也有助于和外部加以联合以实现新的发展。当然,农业产业化一定要以企业为其主要载体,让农村变得愈来愈大,农民变得愈来愈富。
三、健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思路
1.不断完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相关法律法规。要为我国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实施创设出良好的法律制度。土地股份合作模式之运行,一定要有合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制约,应当在政府部门的积极主导之下,以现代市场经济的调控机制为重要基础,对有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修改和完善,并对农村土地的产权归属、承包土地经营方式以及土地流转制度等相关土地关系加以规范和制约,从而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运转打下良好的法制基础。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在家庭承包状况下所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进行转包、出租或者转让,也可通过别的方式加以流转,并且允许使用竞价形式来得到四荒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合理流转。2008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决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对农民承包土地所具有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等加以保障。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以及服务,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依据依法自愿之原则,许可农民群众通过转包、出租、转让或者股份合作等不同形式来流转土地的承包权,并且积极发展各类形式的适度化、规模化经营。这样一来,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在经历了从禁止到逐渐放开的演变之后,从固有的追求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以及农地所具有的保障性,在注重公平的基础更加关注土地流转之效率。
2.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创建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推进机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是一项牵涉到农村土地制度的十分重大的制度性创新,自然也就难以离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在这一模式的发展之初,各地政府要予以更加多的支持,从而全面发挥出主导性作用,在其发展至相应程度之后,当地政府要往服务性角色加以转换,所充当的是引导者、协调者以及规则制订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地方政府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发力来创建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推进机制:一是要全面发挥出宣传指导的作用。运用各类媒体积极宣传扶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政策法规以及其他地方的经验典型,从而为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发展创设出更好的环境,得到广大农户的积极支持。二是要积极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完善提供服务。这一机制的发展牵涉到了非常多的部门,比如,农业、财税、工商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农、林、水、扶贫、金融以及环保部门等。为了能够更好地为农村地区的土地股份合作提供优质服务,当地政府应当积极创建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举行各类会议,快速协调与解决涉及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相关问题。农业部门重点是要抓好组织建设以及发展的综合性指导、服务以及监督等工作;别的部门则应当依据自身职责分别做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相关业务的指导、服务以及监督等工作。三是要积极出台优惠性政策,全面支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实现新的发展。四是要制定落实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有关制度性规范,保障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能够实现科学化、规范化运转。当然,还应当设立各部门的信息共享体系,实时化监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在发展中的各种动态,对该组织开展动态化监管,对于其中的重点环节则要进行重点监管,从而切切实实地保障村集体利益以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并且确保中央关于土地流转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落实。 3.建设农村土地流转平台改进地价评估机制。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实施无法脱离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而单独存在。市场机制可以说是对土地资源进行配置的最为理想的方式。要充分地发挥出土地流转市场机制所具有的积极作用,重点做到以下工作:一是要积极培育与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比如,土地流转仲裁组织机构、评估机构以及金融中介组织等。以上组织能够推动土地流转市场信息之中的流动,切实弥补农民群众在市场分析与处理等方面所具有的不足之处,切切实实地为土地流转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技术等支持,从而更好地确保农民群众之权益。二是要积极创建土地资源信息管理新平台,不断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三是要积极创建土地价格评估机制。不仅要推动农村土地评估中介组织得到切实发展,而且还应当致力于培养负责对农村土地价格实施专业化评估的相应人才。要不断深化对于农地价格评价理论以及方法的研究,从而为农村土地价格的合理评估打下扎实的基础。当然,还应当同时健全完善包含土地流转价格评价机构资质认证、评价程序以及评价方法等在内的土地价格全面评估机制。
4.形成农村土地股份合作金融税收政策支持机制。我国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政策支持机制主要涵盖了农村土地流转领域政策、财税领域政策、金融领域政策、土地资源管理领域政策以及人才领域政策等。其中财税领域政策以及金融领域政策是最为重要的。在财税领域政策之中,各地方政府可设置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发展专项资金,运用资本注入、农业保险、融资担保以及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来全力支持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实现新的发展。在资金管理的办法上,要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加以制定。在金融领域政策上,要不断强化金融支持,各大金融机构应当持续提升对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流转过程之中的信贷金额度,对于那些信誉比较好、运作较为规范的组织应当予以低息贷款或者政府贴息或者免息贷款,并且积极开发新型金融支持性产品。要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列入到农村信用评定的范围之中,大力支持实施内部信用合作,对于一些具备相应条件的还可许可其牵头建立资金互助社
四、结语
总的来说,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在我国实施已经有了长达二十多年的发展史。事实已经证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在推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落实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所有的制度均有一个持续健全完善的过程。唯有积极采取措施,真正创设出良好的内、外部环境,这一模式才能够焕发出更大的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1]冀县卿,钱忠好. 农地股份合作社农地产权结构创新[J]. 农业经济问题,2010(5).
[2]苑韶峰,孙 乐,杨丽霞. 农村土地流转近期研究评述與启示[J]. 上海国土资源,2011(4).
[3]刘卫柏,柳 钦,李 中.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创新剖析[J]. 调研世界,2012(4).
[4]林亮春. 我国农村土地保障创新机制研究.[J]. 鸡西大学学报(综合版),2015(5).
[5]王静波. 以治理的视角搞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J]. 浙江现代农业,2015(6).
[6]朱先凤,樊高源,杨俊孝. 农村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进展评述[J]. 天津农业科学,2015(9).
作者简介:郭琳琳(1979—)女。西安培华学院会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关键词:农村 土地 股份合作模式
发端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自从广东南海首次开展以来,快速发散到珠江三角洲各地,其后推广到江苏省、浙江省等沿海发达省份,其后则在中西部地区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是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基础的十分重要的一项土地制度创新措施,在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与实现城乡一体化开发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农业经营机制的创新以及拓展。在新形势下健全完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具备了十分重要的价值。
一、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概念
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是指在非农产业较为发达而且具备了相应资金和技术的沿海地区以及大中城市郊区所实施的一项土地管理制度。就严格意义而言,这一制度是集体经济组织之中的产权制度性的安排,也就是以人口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实施股份合作制的方式来推动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的全面流转。农户将土地的承包权转换成为股权,而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则流转至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来进行经营,土地经营的收入在扣除了相应的集体积累之后,再依据农民群众的土地股份加以分配。这一制度将承包权作为基本的入股方式,能够解决我国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所出现的均包之不足,可以说是农村土地公有制的一種有效的实现方式。在这项制度当中,村民个人拥有了对于土地股票的所有权,但是也只是拥有了土地股份化的那部分价值,土地还是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应当说,这项制度是在没有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健全完善与深化的结果,更是对农村土地产权机制的一种创新,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十分有利于保护土地的合理规划及其开发。
二、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
一是对于健全农村土地产权机制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农民所有的土地权仅仅是土地所有权所派生而出的一种承包权。该承包权属于首次两权分离,也就是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分离。这一分离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在相应的历史时期之内确实能够激发出农民群体的主观能动性,能够推动农村生产力实现新的发展。然而,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农村改革的推进,首次两权分离会导致产权缺陷的弊端也变得愈来愈明显,从而妨碍了农民群众主观能动性的持续发挥。加上农民群众得到的承包权并不够完善,农民在所承包的土地上唯有耕种权、收益以及非常小的处置权。在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造之后,就可比较好地处理该问题。股份制的实质为第二次两权分离。在当前难以让农民群众得到最终所有权的基础上,实施股份制不但能够让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主体能够进一步得到明确,而且还会让农民群众对于集体土地所具有的所有权显得更为平等。
二是对于健全完善农村新型组织有重要的意义。如今,因为缺少健全的组织等因素,农民群众的权利往往会受侵害,尤其是一些本来要为农群众民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村委会,在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产生矛盾之时,通常都会选择牺牲农民利益而去实现国家利益,以至于农民群众容易和村委会产生矛盾甚至爆发冲突。在实施股份合作模式之后即可改变该关系。村民身份出现变化,成为了股份制企业的员工。这时的农民不但成为了企业的主人,而且还具有了和自身根本利益保持一致的企业组织机构,也就是股东大会。如此,农民群众就有了能够反映自身真实意愿的组织机构,其话语权自然就会得到拓展,权力自然也就更容易得到相应的保障。
三是对于推动农村经济产业化发展有重要的意义。股份合作制度是最为有利于创办企业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出现的原因就是农民群众并不满足于以往分散式的家庭经营管理模式,所以也就十分需要追加生产要素方面的投入。该制度的实施不但能够推动农民群众积极创办企业,而且也有助于和外部加以联合以实现新的发展。当然,农业产业化一定要以企业为其主要载体,让农村变得愈来愈大,农民变得愈来愈富。
三、健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思路
1.不断完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相关法律法规。要为我国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实施创设出良好的法律制度。土地股份合作模式之运行,一定要有合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制约,应当在政府部门的积极主导之下,以现代市场经济的调控机制为重要基础,对有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修改和完善,并对农村土地的产权归属、承包土地经营方式以及土地流转制度等相关土地关系加以规范和制约,从而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运转打下良好的法制基础。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在家庭承包状况下所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进行转包、出租或者转让,也可通过别的方式加以流转,并且允许使用竞价形式来得到四荒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合理流转。2008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决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对农民承包土地所具有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等加以保障。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以及服务,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依据依法自愿之原则,许可农民群众通过转包、出租、转让或者股份合作等不同形式来流转土地的承包权,并且积极发展各类形式的适度化、规模化经营。这样一来,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在经历了从禁止到逐渐放开的演变之后,从固有的追求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以及农地所具有的保障性,在注重公平的基础更加关注土地流转之效率。
2.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创建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推进机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是一项牵涉到农村土地制度的十分重大的制度性创新,自然也就难以离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在这一模式的发展之初,各地政府要予以更加多的支持,从而全面发挥出主导性作用,在其发展至相应程度之后,当地政府要往服务性角色加以转换,所充当的是引导者、协调者以及规则制订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地方政府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发力来创建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推进机制:一是要全面发挥出宣传指导的作用。运用各类媒体积极宣传扶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政策法规以及其他地方的经验典型,从而为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发展创设出更好的环境,得到广大农户的积极支持。二是要积极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完善提供服务。这一机制的发展牵涉到了非常多的部门,比如,农业、财税、工商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农、林、水、扶贫、金融以及环保部门等。为了能够更好地为农村地区的土地股份合作提供优质服务,当地政府应当积极创建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举行各类会议,快速协调与解决涉及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相关问题。农业部门重点是要抓好组织建设以及发展的综合性指导、服务以及监督等工作;别的部门则应当依据自身职责分别做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相关业务的指导、服务以及监督等工作。三是要积极出台优惠性政策,全面支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实现新的发展。四是要制定落实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有关制度性规范,保障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能够实现科学化、规范化运转。当然,还应当设立各部门的信息共享体系,实时化监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在发展中的各种动态,对该组织开展动态化监管,对于其中的重点环节则要进行重点监管,从而切切实实地保障村集体利益以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并且确保中央关于土地流转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落实。 3.建设农村土地流转平台改进地价评估机制。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实施无法脱离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而单独存在。市场机制可以说是对土地资源进行配置的最为理想的方式。要充分地发挥出土地流转市场机制所具有的积极作用,重点做到以下工作:一是要积极培育与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比如,土地流转仲裁组织机构、评估机构以及金融中介组织等。以上组织能够推动土地流转市场信息之中的流动,切实弥补农民群众在市场分析与处理等方面所具有的不足之处,切切实实地为土地流转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技术等支持,从而更好地确保农民群众之权益。二是要积极创建土地资源信息管理新平台,不断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三是要积极创建土地价格评估机制。不仅要推动农村土地评估中介组织得到切实发展,而且还应当致力于培养负责对农村土地价格实施专业化评估的相应人才。要不断深化对于农地价格评价理论以及方法的研究,从而为农村土地价格的合理评估打下扎实的基础。当然,还应当同时健全完善包含土地流转价格评价机构资质认证、评价程序以及评价方法等在内的土地价格全面评估机制。
4.形成农村土地股份合作金融税收政策支持机制。我国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政策支持机制主要涵盖了农村土地流转领域政策、财税领域政策、金融领域政策、土地资源管理领域政策以及人才领域政策等。其中财税领域政策以及金融领域政策是最为重要的。在财税领域政策之中,各地方政府可设置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发展专项资金,运用资本注入、农业保险、融资担保以及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来全力支持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实现新的发展。在资金管理的办法上,要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加以制定。在金融领域政策上,要不断强化金融支持,各大金融机构应当持续提升对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流转过程之中的信贷金额度,对于那些信誉比较好、运作较为规范的组织应当予以低息贷款或者政府贴息或者免息贷款,并且积极开发新型金融支持性产品。要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列入到农村信用评定的范围之中,大力支持实施内部信用合作,对于一些具备相应条件的还可许可其牵头建立资金互助社
四、结语
总的来说,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在我国实施已经有了长达二十多年的发展史。事实已经证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在推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落实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所有的制度均有一个持续健全完善的过程。唯有积极采取措施,真正创设出良好的内、外部环境,这一模式才能够焕发出更大的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1]冀县卿,钱忠好. 农地股份合作社农地产权结构创新[J]. 农业经济问题,2010(5).
[2]苑韶峰,孙 乐,杨丽霞. 农村土地流转近期研究评述與启示[J]. 上海国土资源,2011(4).
[3]刘卫柏,柳 钦,李 中.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创新剖析[J]. 调研世界,2012(4).
[4]林亮春. 我国农村土地保障创新机制研究.[J]. 鸡西大学学报(综合版),2015(5).
[5]王静波. 以治理的视角搞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J]. 浙江现代农业,2015(6).
[6]朱先凤,樊高源,杨俊孝. 农村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进展评述[J]. 天津农业科学,2015(9).
作者简介:郭琳琳(1979—)女。西安培华学院会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