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理性下的公民伦理

来源 :人文杂志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ska1982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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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凭借可行的正义原则,在公共理性状态下推论万民法的公共理性也就是人民社会的公共理性,它由宪政民主体制的一系列正义的自由原则所给定,并由公民的慎思、自由社会的善总念、公共社会的基本利益等一系列的基本理念所构成。在捍卫人权的基本维度上,作为世界社会基本结构的万民法,其内涵表现为:万民法的政治正义基本总念、万民法的社会契约总念、万民法的自由平等总念、万民法的公共善总念、万民法的宽容总念。罗尔斯的公民伦理思想,作为自由民主社会的公民之间接受正义体系的基本原则,它倾向于在人民社会根本民主原则的引导下按正义感的能力与善总念的能力行动。
  关键词 《万民法》 公共理性 人权 公共善 公民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6;D90-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7)03-0041-06
  《万民法》是罗尔斯对于一个全球化时代普遍正义如何可能实现的思考。它试图扩展万民法的观念,以为合理正义的人民社会的外交政策制定准则。而它实际上也蕴含着基于从公民个体生活而扩展的社会共同体之间相互交往的准则。一个共同体如何与其它社会发生关系,如何向其它社会展示它自己,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问题。因为不同共同体基于共存的原则同处于一个世界,除开某些与社会隔绝孤立的情况(以前曾长期如此)之外,它必须阐述交往理想和原则来指导它的对外政策。
  罗尔斯的万民法,指的是适用于人民群体相交往的国际法及实践的原则与规范的一种权利和正义的政治观念。万民法是从自由正义理念中发展出来的。在罗尔斯《万民法》的语境中,表现的是世界主义政治的共同体格局。罗尔斯从关乎一个良序社会的正义问题论证发展到对万国宪政的论证。
  在《万民法》中,人民的使用基本上取代了公民的使用,成了一个普遍见之的概念。人民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是复数意义上的泛化指称。罗尔斯认为:“自由人民有三个基本特征:服务于其根本利益的合理正义宪政民主政府;由穆勒所谓‘共同感情’结合起来的公民;最后是道德的本性。第一方面在于制度,第二方面在于文化,第三方面则要求牢固地系于权利与正义的政治(道德)总念。”(注:②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5-26、29页。)从人民在自由与合宜的民主宪政社会的境遇来看,它在公共政治生活的层面上是与公民概念相接洽的。罗尔斯的人民概念“意味着强调人民独特的特征不同于传统国家所具有的特征,也意味着突出其道德特征及其体制合理正义的或合宜的本质。人民对其抽绎自万民法的所谓主权的权利与义务,只要环境适合,他们总会与其他人民共同恪守,这一点意义颇为重大。”②理解罗尔斯的万民法,不仅对于领会其政治自由主义的思想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于思考超越不同制度、文化、语言与宗教的公民伦理意义非凡。
  因此,在《万民法》中我们以人民概念的特征及其相匹配的制度形态为基石,来讨论罗尔斯公共理性下的公民伦理思想。可见,在人民聚合起来的社会中,公民只要能约束政府官员正当行事,便履行了公民义务,便是在公共理性的条件下表现公民内在的道德义务。“自由人民自有由其权利和正义总念准许的根本利益。他们寻求保护自己的领土,保证公民的安全,保持他们的自由政治制度及其市民社会的自由权与自由文化。”②③④⑤⑥⑦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2、58-59、143、141、59、143、36页。秉持自由正义理念的人民是把基本利益限定在社会生活合理性要求的范围之内。
  
  一、万民法的公共理性条件
  
  从自由人民社会的出发点来理解万民法:“万民法乃是国内体制的正义自由总念,扩展到人民社会中去。在正义的自由总念以内发展万民法,我们要制订合理正义自由人民外交政策的原则与理想。”②万民法的重要前提条件在于公共理性理念不仅被承认,而且被有效地遵守与执行。首先,罗尔斯的公共理性不同于康德的实践理性。它始于一个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制社会中完备公民资格的总念。公共理性包括五个方面:“(1)其所应用的根本政治问题;(2)其所应用的人(政府官员及公职候选人);(3)其由一系列正义的合理政治总念给定的内容;(4)这些总念在讨论以合法性法律形式为民主人民制定的强制性准则时的应用;以及(5)公民的制约(市民检查),其原则抽绎自他们满足互惠准则的正义总念。”③它是以公民与其宪政民主政府的关系及相互交往为基准,按合法性的政治关系模式来理解基本道德与政治价值最深的蕴合,体现为政治上向公民合理阐释的价值观念。按照罗尔斯的理解:“公共理性的观念属于组织良好宪政民主社会的总念之一。此一理性的形式与内容——公民对其理解的方式以及其如何解释公民之间的政治关系——乃是民主观念自身的组成部分。”④
  其次,罗尔斯在此区分了自由人民的公共理性与人民社会的公共理性。“前者是国内社会的平等公民讨论宪法根本及关系到其政府的基本正义事务时的公共理性;后者则是自由平等的自由人民讨论其作为人民之彼此关系时的公共理性。具有政治总念、原则、理想和准则的万民法,便是后一种公共理性的内容。”⑤人民社会的公共理性,它在合理多元主义的框架中,在一种彼此对应的你和我的关系之中,它被人民社会的所有成员所共同行使。其准则在两个层次上被分别拥有,既是在一个集群概念上体现为作为人民的复数之间,也是在一种个体的概念上体现为作为公民的单数之间。
  再者,公共理性的理性内涵,按罗尔斯的分析是:“这种理性以三种方式表现为公共的:作为自由平等公民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其主题乃是关系到根本政治正义问题的公共善,而这些问题有两类,即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事务;其本质与内容是公共的,这表现为满足互惠准则的一系列政治正义合理思想之合理总念达成的公共推理。”⑥公共理性的条件包含了公共政治慎思的理性形式,它在合理的宪政体制的安排下,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
  罗尔斯凭借可行的正义原则,在公共理性状态下推论万民法的公共理性也就是人民社会的公共理性,它由宪政民主体制的一系列正义的自由原则所给定,并由一系列的基本理念所构成。
  1.公民的慎思。公民的慎思不可或缺,即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的慎思不可或缺;它是原初状态下将各方以一种合理的关系设定,每一人作为独立的政治单位在共同体的社会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在那里,我们把公民视为自由平等,因为他们正是将自己视为民主社会中的公民。因此,他们认自己具有拥有善总念的道德能力,如果他们如此决定,还会证实并修正那一个总念。他们也自视为诸要求自我证明的源泉,也能对自己的目的负责任。”⑦公民依据其道德能力与自我要求设定其基本的慎思状况,这种慎思是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安排有关的。因为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公民在对关联共同体的整体原则进行考量前,总会有一种慎重的心理。这种慎思是组织良好的社会其公民获得正义感的前提,而不是一种权宜之计。公民的慎思体现为公民的理性,一种对生活计划慎思的理性计算原则。“计算原则乃是最简单而又最基本的原则。该原则指出:设其他事项平等,则为一目的选择最有效的手段乃是理性的。或者表述成:设其他事项平等,则选择最具包容性的方式乃是理性的——这一方式能使我们实现凭借其他手段达成的所有目标,也能实现其他的一些目标。”(注:②③④⑤⑥⑦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94、149、152、37、93、156、128页。)公民的慎思,也就是对自身的慎思。“当公民们慎思时,他们会就其支持公共政治问题的理由交换看法,并进行辩论。他们假定,靠与其他公民进行讨论,他们的政治观点会得到修正;因此,这些观念便不仅是他们现存私利或非政治利益的固定结果。正是在此,公共理性才至关重要,因它规定了公民就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事务的推理。”②
  2.自由社会的善总念。它凝聚在公民社会间的公民与共同体上。不仅是宪政民主体制下自由平等的公民完备性善总念的体现,而且也是一个治理良好之共同体社会善总念的集合。它表现为一种合宜性,“是正义的公共善总念把人权分配给其所有的成员;它的基本结构包括着合宜的协商等级制度,它保护人权以及其他权利,确保在协商体系下面,社会中所有的集团都能得到选举产生的团体合宜的代表。最后,必须真诚且绝非不合理地相信管理法律体系的法官及其他官员,在这一体系当中,法律真正得到正义的公共善观念的指导。”自由社会的善总念保持公民自由平等权的民主文化,并形成公民正义的基本理念。罗尔斯将人作为“自由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具有非凡的意义。这里的善总念也是由一系列政治的正义总念而给定。“这些总念具有三个主要特征:首先,某种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的清单(诸如宪政体制的那些为人熟知的规定);第二,对这些权利、自由和机会特别优先性的说明,特别是关于普遍善与至善价值的要求;以及第三,确保所有公民有充分普适的手段以有效行使其自由的措施。”③
  3.公共社会的基本利益。公共社会的基本利益,在万民法中也就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它体现为一种建基于政治自由主义体系的合理性。“这一利益乃是人民正当地自我尊重为人民,系之于对历史进程中的探索及其成就的文化之共同意识。这种利益完全不同于对自身及领土安全自私的关注,而显示出人民的兴趣得之于其他人民的尊重与对其平等的承认。”④它因社会政治正义的合理总念而确立。一个合理正义的宪政民主制,其对公共社会的基本利益是一种健全式的考量。“因此,合理的公民因其情愿接受平等人民中间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因其认识到判断的负担,他们的特征才得以确立下来。而且,他们被说成惟肯定合理的完备性学说。”⑤公共社会的基本利益,也体现为作为自由平等的人之公民观念与作为长期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观念。
  总之,万民法的公共理性原则适用于其基本的政治与社会制度,在一种体系化的社会基本结构中其所表现的政治总念是完整的。首先它包括权利、自由和机会的基本条例与规定;其次是对权利、自由和机会的优先性说明;再者,是确保所有公民具备行使有效自由的普适手段。这种完备性学说内在所具有的道德价值是符合公平合作体系的总念。“每个总念都要按其探寻的路线,表现原则、标准和理想;这样,其所确立的价值才能得到恰当的安排——否则,对于有关宪法根本以及基本正义事务的所有(或近乎所有)问题,这些价值都要自力给出合理的答案。”⑥因此公共理性其所蕴含的公共利益,是在政治的正义总念中展开的。它是在宪政民主体制的公共政治文化。
  
  二、作为世界社会基本结构的万民法
  
  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万民法,探讨的是公共理性基础上的普遍正义如何可能、如何达成的问题。万民法其意图在于达成世界性正义的地位。“对万民法而言,重要的是基于自由或合宜社会之正当理由的正义与稳定,作为组织良好人民的社会成员而生活。”⑦万民法是在正义而又自由的世界社会普遍适用的,惟当一个社会与所有其他社会希图建立平等关系时,万民法其法则在其自由的人民社会的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性。
  在《万民法》中,罗尔斯区分了“自由的”(liberal)与“非自由但合宜的”(decent)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并以此区分考察了五种不同的社会:自由人民、合宜人民、法外国家、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以及仁慈专制主义社会。这五种社会事实上只有三类,即自由社会、非自由但合宜的社会、秩序不良好的社会。前两类社会是秩序良好社会,它们是适用社会契约的一般观念的“民邦社会”,在相互交往中接受并遵循万民法的理想与原则,因而是合理、正义的;而后一种类型的社会拒绝奉行合理的万民法,因而是非正义的。万民法的目标在于将正义的自由观念由国内扩展到世界社会,使所有社会都能建立各不相同的自由或者合宜体制。合理的万民法的长远目标,是最终带领所有社会成员尊重人权的万民法,并使之成为秩序良好的公民社会的基本格局。
  人权在合理的万民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一种排除了其它机构强行干涉人民生活的普遍性权利,它为国内政治与社会机构的合宜性确立了一个必要的标准。罗尔斯认为“我所谓人权,乃是自由宪政民主体制的公民或合宜等级制社会的成员所拥有的权利的适当子集。”(注:②③④⑤⑥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6、84、63、130、47、72页。)而实现人权是社会的政治机构及其法律秩序合宜性的必要条件。“人权是在合理万民法当中扮演特殊角色的权利种类:这些权利限定了战争及其行为的正当理由,也确定了体制内部自主的限度。”②人权内在于万民法之中,它所具有的政治(道德)影响力会扩展到所有社会,包括法外国家都处在其约束范围之内。
  因此在捍卫人权的基本维度上,作为世界社会基本结构的万民法,其内涵表现为:
  1.万民法的政治正义基本总念。有关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扩展到万民法时,其间的政治自由主义旨趣便与政治的正义基本总念相接洽,自愿接受给定的并得到公开承认的正义原则的指导,在各合理学说之间的一种重叠共识,就成为一种指导公民行为的完备性学说。人民对自我身份的确认是理性自觉的,他们将自己设定为自由而平等的人民,并且接受组织良好的社会所制定的人民间合作的公平条款。“自由社会将尊重其公民宗教、哲学和道德方面的完备性学说,如若这些学说之实践的方式能符合于合理政治的正义观念及其公共理性。同样我们说,设定非自由社会的基本制度满足政治权利和正义的特定条件,并引导其人民尊重人民社会合理而正义的法则”③。政治正义的基本总念是公共生活的道德基础,并是适合于共同体政治联合最深刻的基础。需要审慎的是,不仅万民法在提出的意义上是合理的,而且在接受的原则上也应该是合理的。万民法是满足全世界所有公民的。它是体现在作为公民的公民之间。“宪法根本的问题以及基本正义的事务,都要通过正义的公共政治总念及其公共理性来解决”④。
  2.万民法的社会契约总念。万民法的社会契约总念在建构的程序与论证的步骤上是一种契约正义理念,它是一种广泛的公平的正义。在人与人相互交往的意义上,契约的联合更为普遍。它所具有的契约性体现了处理公民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关系所应遵循的最基本准则。在利益均衡、地位对等、公正协商、自觉遵守的前提条件下,在不拒绝自保与他利行为的考量下,这种以契约联结起理利自利与他利相结合的万民法,不仅增强社会信任与社会合作,而且能够有效增进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作为现实的乌托邦观念,万民法必须有一个类似的过程,它引导自由社会与合宜社会的人民,甘愿接受正义的万民法所体现的法律准则,并按此一准则行事。”⑤在万民法与社会契约总念相融合的过程中,不仅把自由理念扩展到万民法,而且把社会契约总念扩展到万民法。
  3.万民法的自由平等总念。万民法的自由平等总念来自我们立基于自己社会的总念,它是自由主义与合宜性相结合的结果。人皆生而自由,在人格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这不仅是全球社会的原初状态各方在无知之幕中处于匀称分布地位的体现,而且是人权原则建立在自由世界的政治总念之上,所有共同体成员都在机会上享有平等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的原则。自由社会要与合格的所有人民合作,并帮助他们掌握实现自由与平等的基本能力。它可以视为对公民身份的自由观念应有的正确反思——充分合理平等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与良心自由。罗尔斯认为,人权可以有两种考量方式,一是把其视为合理的自由平等总念,“视为确保宪政自由民主体制下所有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权利与自由的适当子集。”⑥另一种人权的考量,则把其视为属于联合式的社会形式,也就是属于公共善总念的范畴。
  4.万民法的公共善总念。万民法的公共善总念是最低限度的合宜观念,公共善总念保护基本的人权及其所代表的人民的善,又要维护他们的安全与独立。它把公共目标或目的作为整体社会进程需要达到的东西来看待,在联合式社会中确保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并形成人民在相互需要时互助与互惠的义务。“公共善”是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善,是一种体现集体意志的伦理价值观。它是连接公民道德权利与公民道德义务的伦理纽带。它的精神实质可以诠释为承认公民的公共权利,公民平等参予和共同主宰社会共同体的集体事务。它一方面使公民共同体生活能够体现出公正性,而且使共同体的每个成员和谐地共同生活与共同发展。它不仅仅是抽象的道德原则和观念,而且表现为符合公共权利的道德实践。在现实的道德实践中,公共善具有两种基本实践形式:其一是可以物化的公共利益,其二是非物化的各种美德(virutes)。对于前者的追求,将使共同体政治从“权利政治”(politicsofrights)转向“公益政治”(politicsofpublicgood)。对于后者的追求,将使公共社会的道德建构模式从“规范伦理”转向“美德伦理”,内在利益被更多地强调,整体主义生活观将取代个人主义生活观。公共善总念与正义理念密切相连,具为长期保护正义许可之自由文化的公民而达成政治正义。人民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为人权的正义的公共善总念而恪守社会基本准则。“作为这样的成员,人们拥有权利和自由,俾使他们能够履行其义务与职责,并参与合宜的社会合作体系。”(注:②③④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2、63、130、132-133页。)
  5.万民法的宽容总念。这里的宽容概念是适用于自由社会与非自由社会之间,“所谓宽容不仅意味着抑止行使政治制裁——包括军事、经济或外交制裁——使某人民改变其行动方式。宽容也意味着承认这些非自由社会为平等参与人民社会合格的成员,他们有其权利与责任,包括公民义务要求他们为其他人民提供其行为适于人民社会的公共理性。”②独裁专制的政体在一个合理的万民社会中想必不会被看成是有良好声誉的成员。但这个世界实现的并不是一个统一无差别的自由社会。所有政体都成为自由的,对于万民法来说更是一个乌托邦的梦想。自由社会同样应尊重其它由完备性学说所组织的社会,只要它们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满足某些条件,从而使该社会遵循一种合理的万民法。因此宽容的合理限度便在于一个秩序良好的非自由社会(等级社会)和一个秩序良好的自由社会都得接受同样的万民法。万民法所表现出对合宜人民的宽容,是基于其公共理性观念使然。“如果人们问,从道德角度讲,自由社会是否比合宜等级制及其他合宜社会为好,因之如果要求所有社会都成为自由,是否世界会更加美好,持有自由观点的人或会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但这一回答在考查维持人民间相互尊重以及每一人民维护自尊之极端重要性时,却不要要么沦于对其他人民的蔑视,要么沦于痛苦和积怨。”③
  
  三、与公共生活世界相协调的公民伦理
  
  与公共生活世界相协调的公民伦理,也就是在一种合宜社会的合宜条件下建构公民之间相互融洽关系的生活规范。罗尔斯认为,与我们的社会生活相协调,在于人民社会的成员与合乎合理正义及宪政民主社会的相互接洽。这事关四个基本事实:“(a)合理多元主义事实:自由民主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b)多样性之民主统一的事实:这一事实,表现为在宪政民主社会,政治与社会的统一并不要求其公民统一于一种完备性学说(不论是宗教学说或非宗教学说)之下。……(c)公共理性的事实:这一事实表明,在多元主义自由民主社会当中,公民们承认他们无法达成共识,甚至不能相互理解,这乃是基于他们互不相容的完备性学说的缘故。……(d)自由民主和平的事实:这一事实已在§5里有所讨论。理论上讲,它是指组织良好的宪政民主社会不会相互进行战争,而只是为了自卫而作战,或在联盟中保卫其他自由或合宜的人民。”④
  与公共生活世界相协调的人民社会将在此得到实现,万民法将被视为规定人民间关系的基本法则。万民法管理着公民法则的基本运行,规定着人民间关系的基本结构。罗尔斯列举了万民法的八条原则:“1.人民要自由独立,其自由与独立要受到其他人民的尊重。2.人民要遵守条约与承诺。3.人民要平等,并作为约束他们的协议的各方。4.人民要遵守不干涉的义务。5.人民要有自卫的权利,除为自卫之外,无权鼓动战争。6.人民要尊重人权。7.人民在战争行为中要遵守某些特定的限制。8.人民要有义务帮助其他生活于不利条件下的人民,这些条件妨碍了该人民建立正义或合宜的政治及社会体制。”(注:②③④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0、97-98、151、66页。)这实际上也正是罗尔斯公民伦理思想的基本主轴。万民法是建立在人民间公众平等所周知的理性法则上,万民法所指向的公民伦理的普适性价值将得到普遍尊重。
  在万民法的理论框架中,罗尔斯的公民伦理思想立足于面对所有人民所具有的特定的道德本性。任何社会都必须尊重基本人权,尽管这样的社会并不一定要是自由的。罗尔斯在这里重复了其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谓“两种道德能力”的概念,即正义感的能力与善总念的能力。这也是其公民伦理思想存在的基本条件。“人们也假设,每个公民无论何时,都拥有符合完备性宗教、哲学或道德学说的善总念。这些能力使市民能够行使其作为公民的作用,赞同其政治和市民的自主。正义原则保护了市民更高层次的利益;它们在自由宪法的构架及社会的基本结构当中得到了保证。这些制度建立了合理正义的环境,在其间市民社会的背景文化得以繁荣。”②
  罗尔斯的公民伦理思想将理性的公民各方彼此交往过程中基本利益的需要作为公民相互发生关系的基本要求,其公共利益的权衡会阻止公民不理性的选择。“当一个公民在其真诚地视为最合理的政治总念当中进行慎思,他便参加了公共理性。可以合理地预期,此一政治总念所表现的政治价值,其他自由平等的公民也能够合理地赞同。”③合宜而理性的公民,具有为社会所承认的道德学习能力。罗尔斯的公民伦理思想能够体现为满足公民自尊需要:他们的自尊系于公民的自由与正直,系于国内政治和社会机构的正义与合宜,意图在相互承认的关系中发展出彼此信赖的感情。人民不会单单为了利益的慎思或理性的追求,表现其正义与合宜的考虑。
  罗尔斯的公民伦理思想,认为公民资格无论在何种地域体现的都是公民在社会结构中的自主的被承认的成员资格。人生下来,进入社会共同体开始,到其生命结束告终。作为公民资格的身份是每个人都不可剥夺的。其后,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也是公民之间平等的地位受到社会其他成员无差别地对待,是不受到歧视与操控,是不受到不利政治或社会压力的对待。公民人格独立,不受奴役与驱遣;公民之间信守契约、遵从承诺。公民有自我保护的权利,其生命、自由与财产受到统一的尊重。对人权形成统一的捍卫感;公民之间有互助互惠互利的义务,但又不干涉彼此正常的私人生活。公民相互体认对方为民主社会合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对象。在公平的合作条款中他们所要求的平等,是合乎尊重的平等,是符合所有人民一律期待的平等。
  罗尔斯的公民伦理思想,作为自由民主社会的公民之间,在此时此地的我和你之间,接受正义体系的基本原则,它倾向于在社会根本民主原则的引导下按正义原则行动。基于罗尔斯万民法中基本正义原则,由之分析其与公共生活世界相协调的公民伦理思想包含着一种互惠与宽容的因素。“最为重要的一点,是人民之间保持相互尊重。一方蔑视旁人,另一方则痛苦怨望,只能两败俱伤。这些关系,绝非每一人民孤立看待其内部(自由或合宜的)基本结构方面的事务。毋宁说,人民社会的人民中间保持相互尊重,乃构成了此一社会基本结构与政治环境关键性的组成部分。”④人各赋有理性良知,诚应和睦相处、友好相待。罗尔斯的公民伦理思想包含着公民和谐相处要求彼此之间的谅解,并且提供在合作中适于人民社会的公共理性。它是对公民之间相互关系彼此尊重的合理意识,在满足于长期合作的根本需要上,正义的人民充分准备着给予其他平等人民同样适当的尊重与承认。它有助于公民之间理性交往的可能,也有助于自由民主的人民共同体持续稳定的存在。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人文学院
  责任编辑: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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