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具体问题的探析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oyliste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我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在城市中购买了商品房,而商品房多向高层发展,多人同时拥有一栋建筑物,由此出现了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纠纷日益剧增。本文着重从地下停车场、小区内绿地和楼顶平台等现实中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进行探讨,然后给出了一些建议,以便共有权人更好地行使该项权利。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归属问题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法律概念
  我国物权法采取广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和成员权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按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性质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性质,学说上有很大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总有说"、 "按份共有说"、"共同共有说"和"区别情况说"。笔者在比较以上各种学说后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性质为共同共有,具有人合性。理由如下:第一,从成立原因上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共同关系是基于共同居住和共同支配、共同管理的需要,这种共有虽然不同于传统的亲属身份关系,但是各个区分所有人需要长期地使用共用部分,因此,区分所有权人具有共同关系。第二,从分割限制来看,共有部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专有部分之权利而存在的一个部分,各区分所有人不得自由分割共有物,不得以专有份额请求分割共用部分。第三,从存续期间看,建筑物的使用期限大多较长,因此这种共有关系存续时间也相对较长。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用部分范围的界定
  依我国《物权法》第73、74条的规定,共用部分应解释为包括:(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4)占有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此外,综合考虑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规定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地基、电梯、楼顶平台等一并解释为《物权法》所称的共用部分的范围。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具体问题分析
  (一)地下停车场的权利归属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74条对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产权归属比较明晰,明确确定为归全体业主共有,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中的法定共用部分。而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地下停车场属于"其他场地",属于业主共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和适用》中论述对于此款的理解时指出:"本条仅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其他场地上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业主共有,未包括车库。……车库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当然地认为属于业主共有。地下空间利用权虽包含在土地使用权之中,但其并非随专有部分的购买而当然取得……"由此可见,《物权法》中的"车位"是指室外停车场,"车库"系指地下停车场。据此,笔者认为地下停车场的归属,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谈到该问题时认为:"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问题涉及业主的基本权利,实践中其归属问题的判断非常复杂,如果仅仅依靠《物权法》作出判断,即采取'一刀切'的法律统一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尽科学亦有失简单,……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显然,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不能解决此类纠纷,但是《物权法》此款规定也是相当不完善的。《物权法》的规定是对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尊重,但是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地位并不对等,在这种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又没有相关配套设施,无异于为强势一方(开发商)侵害弱势一方(小区业主)的利益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必将损害小區业主的利益。因此要解决这方面的纠纷,笔者的建议是直接规定地下停车场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将建设成本计入物业之中,由小区业主大会制定停车费收费标准,停车费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在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用后,将其余款项划归全体业主共有。
  (二)小区内绿地权利的归属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73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可见,在无相反规定的前提下,小区内绿地应当定义为公共场所,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开发商将窗前绿地与一楼住宅进行捆绑销售的行为。对于小区内绿地权利的归属,仅仅用《物权法》第73条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具体的细则加以补充。笔者认为,要切实保护业主对小区内绿地的共有,就必须对"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一开发商容易操作的部分做如下解释:开发商开发楼盘直至售楼交付前,应当是建筑区划内所有设施的所有权人。但是售楼开始后,绿地能否作为开发商"明示属于个人所有"的关键在于该绿地所占用的建设用地是否已计入业主的土地公摊面积。计入公摊面积的,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则无权处分,即不能"明示属于个人所有"。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应当由开发商举证证明属于个人所有,如果开发商能够证明,那么开发商就有权对该部分绿地通过出售或赠送的方式明示属于个人所有。采此标准,就可以充分保护业主对小区内绿地的共有权,从而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楼顶平台的权利归属问题
  楼顶平台是建筑物的基本构造,其功能不仅在于遮风避雨,而且其载重量还直接关系到整栋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寿命。因此,按照共用部分和专有部分区分的理论学说和规则,楼顶平台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不能归属于顶层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应当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然而实践中,不少开发商把楼顶平台或赠、或卖顶层业主,或由物业公司出租赚钱,更有甚者,一些开发商在楼顶修建所谓的"空中花园",以变相形式利用屋顶,显然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其他住户或者所有业主的共有权。但是由于《物权法》没有专门提及楼顶平台的归属问题,有关这部分的规定也散见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分摊规则(试行)》、《物业管理条例》等一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而且在实际生活中的处理方式并不统一,甚至因此产生纠纷。
  因此,解决楼顶平台的权属争议,笔者赞同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杨教授认为:1,楼顶平台所有权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原则上不能归属于顶层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2,开发商与个别区分所有权人约定楼顶平台的专有使用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顶层区分所有权人不能够取得其专有使用的权利。3,能够决定楼顶平台如何使用的,只有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因为首先楼顶平台关系到建筑物的防雨、寿命和安全,关系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其次,建设楼顶平台,可以增加区分所有权人的活动空间,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有益。再次,楼顶平台的开发利用,例如利用楼顶平台做广告,其所得利益应当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可见这些利益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息息相关,不可予以侵害,对于这些重大利益,必须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定。总之,楼顶平台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共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提供平等保护。
  参考文献:
  [1]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7).
  [2]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
  [3]冯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问题浅析[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7(11),39.
  作者简介:钱德敏(1985-),女,河南信阳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
其他文献
摘要: 长久以来,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将证人作证看作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证人作证豁免权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笔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制度的新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下一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证人;证人作证豁免权;刑事诉讼  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确立---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期刊
摘要:在历史上,宗教与政治曾密不可分。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宗教与政治的关系总体来说已越来越更加疏远,这无疑成为政治进步的标志。政教分离已日益成为现代政治---法律体系中一个基本原则。也成为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度量尺度之一。  关键词:政教关系;政教分离;宗教  一.政教分离的定义与现状  政教关系,一般指的是特定的政权与存在其治下的宗教之间的各种关系。其在形式上一般分为合一和分离两种.政教合一在很大程
期刊
摘要:城乡二元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偏低、经济利益驱动、城市商品房价格偏高和政府部门的不力监督,最终导致了小产权房的产生和蓬勃发展。小产权房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增加农民收益、抑制高房价、缓解中低收入者购房困境、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但同时也侵占了大量的农用地、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扰乱了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毁损了法律公信力。对于小产权房问题,我们应该理性的看待,从根源上挖掘问题,做到
期刊
在我国的民商法律体系中,《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中都有关于留置权制度的规定,《海商法》中也有关于船舶留置权和货物留置权的规定,同一想制度由于分散规定于不同的法律章节之中,在具体的航务操作中容易产生冲突与混乱,所以理清和规范这两项留置权制度的冲突和协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在理顺各个法律章节留置权规定的基础上,以海商法中海上货物运输法为视角,着重分析《物权法》对《海商法》中留置
期刊
摘要: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有一句广为人知的名言:"迄今为止,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当今世界大行其道的自由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契约经济,这一点对中国的市场经济来说也是如此。正如契约箴言所云:没有契约的文明,不是真正的文明;没有契约,就没有信用;没有信用,就没有和谐。①当契约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时,契约精神就形成了。  关键词:契约精神 契约自由精神
期刊
摘要:现代公司立法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走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义务中的核心问题-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过于粗略,由于忠实义务在整个董事义务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对这一义务加以完善实属必要。因此,本文拟对我国公司法 董事忠实义务中的竞业禁止、禁止滥用公司财产等义务的完善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滥用公司财产义务;立法完善  董事的忠实义务,又称信义义务,即
期刊
摘要:西部生态环境是比较脆弱的地区。本文以甘肃省为例,通过讨论西部生态环境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试图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以保护西部生态环境,促进西部和谐发展。  关键词: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和谐  甘肃省地处中国西部黄河上游,曾是古丝绸之路必经的黄金路段,它地域广阔,人口稀少,矿产资源丰富,可谓地大物博,但它地表贫瘠,植被稀少,且有些动植物正面临灭绝,也因开发、滥垦使的西部植被退化,污染严重,生
期刊
摘要:目前,悬赏广告的应用范围日趋扩大,几乎涵盖与生活有关的所有领域,悬赏广告的种类也日渐庞杂,因悬赏广告所引起纠纷也不计其数,但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悬赏广告的立法规定,从而使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解决缺少有效法律规范。本文着眼于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性质进行探讨以期待能更好的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悬赏广告;构成要件;契约说;单独行为说  一、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一)概念  悬赏广
期刊
【摘 要】中职英语阅读教学,需要培养学生良好的阅读习惯、阅读策略和对日常和职场内容的阅读能力,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难以达成以上要求。为推动现阶段的中职英语阅读教学,笔者探讨了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内容依托模式在中职英语阅读教学中的应用。结果表明,这一模式既可行又有效。  【关键词】内容依托法;中职英语阅读教学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12-0128-01  一、引言  教育部
期刊
摘要:乌拉圭回合协议达成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在全球范围内逐渐扩展,关税壁垒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作为贸易保护措施的作用逐渐弱化甚至消失。与此同时,伴随着资源和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人们开始注重保护生态与环境,的绿色生活和绿色消费,进而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绿色贸易壁垒随之兴起。作为发达国家保护本国贸易的重要手段,绿色贸易壁垒这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式已经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构成巨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