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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需要照料的老人数量剧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已达1.78亿,占总人口数的13.26%,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
近年来,各地通过积极推进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十二五”行动纲要》,在养老服务领域积极实施标准化工作,不断完善市场规范,促进了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完善,市场服务行为失范等问题仍然存在。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技术支撑作用,积极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老龄办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这份《意见》提出,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是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石,是更好地提供为老服务、加强行业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各级有关部门要将标准化建设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紧制定完善养老服务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管,健全市场规范,促进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意见》总体要求从国情出发,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增强全行业标准化、规范化意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参与标准化工作。以市场为导向,把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自主创新,全面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着力规范市场行为,提升养老服务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养老服务业科学发展。
到2020年,基本建成涵盖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和支撑保障标准,以及老年人产品用品标准,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相衔接,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基本形成规范运转的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格局;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管水平明显提升;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行业标准化意识和规范化意识显著增强,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环境基本形成。这是《意见》设定的总体目标。
《意见》从加快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研究、抓好养老服务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管理标准化、健全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五个方面明确了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提出在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推进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强人才和信息化建设三个方面进行保障。
其中,在基础通用标准方面,要加紧制定养老机构分类与命名、养老服务基本术语、养老服务图形符号等标准。在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方面,加紧制定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规范等标准。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加紧制定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规范等标准。积极研究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在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建设方面,加紧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要求、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规范等标准。
此外,要积极探索标准宣传贯彻的新途径和新方法,通过培训、论坛、讲座、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大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行业实施标准的自决定。要继续加大已发布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实施好《养老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标准,以及养老护理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增强标准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在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管理标准化方面,要加紧制定和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等标准,统筹推进等级评定、合格评定和标准示范建设工作。要按照职能转变要求,尽快启动养老服务机构与组织的等级评定,加强第三方评估,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专家库,不断提高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要积极借鉴国际及其他行业经验做法,积极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鼓励相关养老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并积极申请第三方认证,以逐步提高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要在养老机构等服务单位开展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活动。
《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对养老服务市场实行日常化、规范化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质量体系建设,完善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管理,推动服务质量对比提升,组织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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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B 21/T 2094-2013于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质量控制、服务合同内容和评价与改进,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内各类经审批的养老机构。在基本要求中,对养老机构资质、环境、设施设备、人员资质、人员配备和管理方面都有明确的指标;在服务内容与质量控制方面,也对生活照料服务、护理服务、安全服务、医疗保健服务、膳食服务、心理/精神慰藉服务、环境卫生服务、休闲娱乐服务、协助医疗护理服务、洗涤服务、物业管理维修服务、健康状况评估服务、安宁服务等20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近年来,各地通过积极推进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十二五”行动纲要》,在养老服务领域积极实施标准化工作,不断完善市场规范,促进了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完善,市场服务行为失范等问题仍然存在。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技术支撑作用,积极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老龄办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这份《意见》提出,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是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石,是更好地提供为老服务、加强行业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各级有关部门要将标准化建设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紧制定完善养老服务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管,健全市场规范,促进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意见》总体要求从国情出发,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增强全行业标准化、规范化意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参与标准化工作。以市场为导向,把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自主创新,全面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着力规范市场行为,提升养老服务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养老服务业科学发展。
到2020年,基本建成涵盖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和支撑保障标准,以及老年人产品用品标准,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相衔接,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基本形成规范运转的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格局;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管水平明显提升;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行业标准化意识和规范化意识显著增强,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环境基本形成。这是《意见》设定的总体目标。
《意见》从加快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研究、抓好养老服务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管理标准化、健全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五个方面明确了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提出在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推进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强人才和信息化建设三个方面进行保障。
其中,在基础通用标准方面,要加紧制定养老机构分类与命名、养老服务基本术语、养老服务图形符号等标准。在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方面,加紧制定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规范等标准。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加紧制定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规范等标准。积极研究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在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建设方面,加紧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要求、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规范等标准。
此外,要积极探索标准宣传贯彻的新途径和新方法,通过培训、论坛、讲座、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大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行业实施标准的自决定。要继续加大已发布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实施好《养老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标准,以及养老护理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增强标准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在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管理标准化方面,要加紧制定和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等标准,统筹推进等级评定、合格评定和标准示范建设工作。要按照职能转变要求,尽快启动养老服务机构与组织的等级评定,加强第三方评估,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专家库,不断提高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要积极借鉴国际及其他行业经验做法,积极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鼓励相关养老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并积极申请第三方认证,以逐步提高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要在养老机构等服务单位开展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活动。
《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对养老服务市场实行日常化、规范化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质量体系建设,完善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管理,推动服务质量对比提升,组织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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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B 21/T 2094-2013于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质量控制、服务合同内容和评价与改进,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内各类经审批的养老机构。在基本要求中,对养老机构资质、环境、设施设备、人员资质、人员配备和管理方面都有明确的指标;在服务内容与质量控制方面,也对生活照料服务、护理服务、安全服务、医疗保健服务、膳食服务、心理/精神慰藉服务、环境卫生服务、休闲娱乐服务、协助医疗护理服务、洗涤服务、物业管理维修服务、健康状况评估服务、安宁服务等20个方面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