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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困境,由于经济利益、原生态环境问题、政府保护力度以及民众对其的重视程度等多方面原因,导致非遗的保护和传承面临许多问题。本文列举了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并给出了一些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传承 困境 出路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被各个社区、群体、有时候是个人,视为他们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表达、知识和技能,和与之相关的工具、物品、手工制品以及文化空间。“非遗”具有活态性、民间性、生活性和生态性。⑴2004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此后陆续颁布了相关的意见及办法, 2005 年文化部组织开展了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的申报评审工作,2006 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⑵
咸丰县虽比较重视“非遗”保护工作,但也受诸多因素影响,与其他地区相比较也显得相对滞后。2006年,咸丰县启动“非遗”保护工作,开展了全县性的大普查,当时的“非遗”保护工作放在县文体局;2009年,因文体局从事“非遗”工作的同志调离便将该项工作移交县文化馆,自此,也就象征性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咸丰县非遗保护中心,其实是与县文化馆两块牌子同一机构,一个全县近37万人口的县文化馆仅有在职人员6人,从事“非遗”保护工作人员1人,而且这1人还兼任文化馆其他多项工作。仅靠文体局下属单位文化馆与“非遗”保护中心两块牌子一个单位的保护,缺乏力度,致使传承、保护和申报、利用工作进展缓慢。因而在实际的保护过程中,咸丰县的“非遗”保护却走入了困境。
其一,便是“非遗”保护中的急功近利心态。过分地追求经济价值,导致“伪非遗”不断产生。”非遗”有两个基本的特征,首先是以人为载体,也就是“传承人”,其次是具有时间性。在一些省级”非遗”之中,当地开发商或者承包商成为了代表性传承人。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打通“非遗”保护部门的政界官员,他们的理由是可以提供申遗所需要资金,并积极参与对“非遗”的开发;还有的区域为了发展旅游业,提高当地的知名度,不惜欺骗评估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⑶
其二,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对“非遗”的保护和开发,往往伴随着对原生态艺术的伤害。尽管政府对于濒临灭绝的“非遗”加大了保护的力度,使得这些珍贵的“非遗”得到了生存保障,但是这些被保护下来的遗产项目有大部分都不能够进行一些生产性的自救,更多的情况则是, 由于人为的介入,许多“非遗”并不能真正地得以延续,而是被修改成了适应时代审美和经济效益的样子。⑷原生态艺术就这样在保护和开发的过程中,被伤害得体无完肤。
其三,“非遗”保护中,经费、设备、行政干预以及相应人才的缺乏始终是制约开展保护工作的瓶颈。地方上近年来对“非遗”保护的重视程度提高,每年安排了一定保护费,重点项目国家也下达了专项保护资金,有的领导便打起了主意,具体保护事项不按照“非遗”保护的原则进行而按照领导意图随意定性,一些专项保护资金逾期不能按时实施该项目内容的保护;还有的区域存活的有价值很珍贵的项目会被行政领导进行干预;相关设备的购置也不按照实际需要进行配备。如果保护部门不力,“非遗”工作可能就流于形式,走过场,眼睁睁看着一些稀有的“非遗”慢慢消失。⑸人才的缺乏也是基层“非遗”保护的一个障碍。由于“非遗”保护并不能带来直观收入和经济效益,作一首歌曲有创作费,编一个舞蹈有创编费,而保护“非遗”并不能带给从业人员直接的利益,使得一般人不愿投身“非遗”保护事业,从而影响保护队伍的壮大。
面对上述困境,我们也在积极地探索着出路。
首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民众才是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而我们都应该以局外人的身份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中。这其中,政府的定位是统筹管理,学术界是科学指导,而商界则是在科学保护基础之上进行适度参与,任何一方的过度参与,都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主传承造成不必要的伤害。”⑹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参与其中的政府、学者、商界、传承人四方面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定位,越界会带来保护和传承上的损失。⑺因此,对于“非遗”重要性的宣传尤为重要,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公众真正意识到保护的重要性,对非遗的保护工作才能够真正地开展起来。
其次,针对“非遗”的原生态保护,可以考虑选择开展公认具有现实保护意义的“生态文化圈”,以“生态”代替“活态”⑻,进行“非遗”的保护,使“非遗”在其原本的环境之下自由发展,而不是一味地进行人为的干预和改变。这一途径可以保证非遗的原生态性得以保留,也能够防止传承人和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毁了我们原有的精神文化财产。
最后,关于经费、设备、人才的问题,这就要依靠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力量了。只有地方政府真正重视了本地区“非遗”的保护问题,才能够真正解决经费问题,而设备问题说到底还是经费的问题,只要解决了经费问题,设备问题也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人才问题上,只要政府足够重视,和高校合作,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培养土壤,便能够解决如今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人才奇缺的问题。
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走入困境,保护工作开展异常艰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的未来堪忧。要想从困境之中走出,非一朝一夕之功,这需要政府的不断努力和引导,高校加大对人才培养的力度,以及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才能真正将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地开展起来。
引用:
(1) 贺学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2) 魏崇周:《2001-2010 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热点问题研究综述》,《民俗研究》,2010年第3期。
(3) 马知遥:《非遗保护的困惑与探索》,《民俗研究》,2010年第4期。
(4) 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5) 佟秀丽、何小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及对策》,《赤峰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6) 苑利:《从日本和韩国经验看中国戏曲类文化遗产的保护》, 《艺术评论》2007年第1期。
(7) 冯骥才:《灵魂不能下跪———冯骥才文化遗产思想学术论集》,宁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0、14页。
(8) 乔晓光:《一个人民口传身受的活态文化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手记》,《建筑创作》,2003年第5 期。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传承 困境 出路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被各个社区、群体、有时候是个人,视为他们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表达、知识和技能,和与之相关的工具、物品、手工制品以及文化空间。“非遗”具有活态性、民间性、生活性和生态性。⑴2004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此后陆续颁布了相关的意见及办法, 2005 年文化部组织开展了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的申报评审工作,2006 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⑵
咸丰县虽比较重视“非遗”保护工作,但也受诸多因素影响,与其他地区相比较也显得相对滞后。2006年,咸丰县启动“非遗”保护工作,开展了全县性的大普查,当时的“非遗”保护工作放在县文体局;2009年,因文体局从事“非遗”工作的同志调离便将该项工作移交县文化馆,自此,也就象征性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咸丰县非遗保护中心,其实是与县文化馆两块牌子同一机构,一个全县近37万人口的县文化馆仅有在职人员6人,从事“非遗”保护工作人员1人,而且这1人还兼任文化馆其他多项工作。仅靠文体局下属单位文化馆与“非遗”保护中心两块牌子一个单位的保护,缺乏力度,致使传承、保护和申报、利用工作进展缓慢。因而在实际的保护过程中,咸丰县的“非遗”保护却走入了困境。
其一,便是“非遗”保护中的急功近利心态。过分地追求经济价值,导致“伪非遗”不断产生。”非遗”有两个基本的特征,首先是以人为载体,也就是“传承人”,其次是具有时间性。在一些省级”非遗”之中,当地开发商或者承包商成为了代表性传承人。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打通“非遗”保护部门的政界官员,他们的理由是可以提供申遗所需要资金,并积极参与对“非遗”的开发;还有的区域为了发展旅游业,提高当地的知名度,不惜欺骗评估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⑶
其二,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对“非遗”的保护和开发,往往伴随着对原生态艺术的伤害。尽管政府对于濒临灭绝的“非遗”加大了保护的力度,使得这些珍贵的“非遗”得到了生存保障,但是这些被保护下来的遗产项目有大部分都不能够进行一些生产性的自救,更多的情况则是, 由于人为的介入,许多“非遗”并不能真正地得以延续,而是被修改成了适应时代审美和经济效益的样子。⑷原生态艺术就这样在保护和开发的过程中,被伤害得体无完肤。
其三,“非遗”保护中,经费、设备、行政干预以及相应人才的缺乏始终是制约开展保护工作的瓶颈。地方上近年来对“非遗”保护的重视程度提高,每年安排了一定保护费,重点项目国家也下达了专项保护资金,有的领导便打起了主意,具体保护事项不按照“非遗”保护的原则进行而按照领导意图随意定性,一些专项保护资金逾期不能按时实施该项目内容的保护;还有的区域存活的有价值很珍贵的项目会被行政领导进行干预;相关设备的购置也不按照实际需要进行配备。如果保护部门不力,“非遗”工作可能就流于形式,走过场,眼睁睁看着一些稀有的“非遗”慢慢消失。⑸人才的缺乏也是基层“非遗”保护的一个障碍。由于“非遗”保护并不能带来直观收入和经济效益,作一首歌曲有创作费,编一个舞蹈有创编费,而保护“非遗”并不能带给从业人员直接的利益,使得一般人不愿投身“非遗”保护事业,从而影响保护队伍的壮大。
面对上述困境,我们也在积极地探索着出路。
首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民众才是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而我们都应该以局外人的身份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中。这其中,政府的定位是统筹管理,学术界是科学指导,而商界则是在科学保护基础之上进行适度参与,任何一方的过度参与,都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主传承造成不必要的伤害。”⑹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参与其中的政府、学者、商界、传承人四方面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定位,越界会带来保护和传承上的损失。⑺因此,对于“非遗”重要性的宣传尤为重要,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公众真正意识到保护的重要性,对非遗的保护工作才能够真正地开展起来。
其次,针对“非遗”的原生态保护,可以考虑选择开展公认具有现实保护意义的“生态文化圈”,以“生态”代替“活态”⑻,进行“非遗”的保护,使“非遗”在其原本的环境之下自由发展,而不是一味地进行人为的干预和改变。这一途径可以保证非遗的原生态性得以保留,也能够防止传承人和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毁了我们原有的精神文化财产。
最后,关于经费、设备、人才的问题,这就要依靠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力量了。只有地方政府真正重视了本地区“非遗”的保护问题,才能够真正解决经费问题,而设备问题说到底还是经费的问题,只要解决了经费问题,设备问题也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人才问题上,只要政府足够重视,和高校合作,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培养土壤,便能够解决如今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人才奇缺的问题。
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走入困境,保护工作开展异常艰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的未来堪忧。要想从困境之中走出,非一朝一夕之功,这需要政府的不断努力和引导,高校加大对人才培养的力度,以及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才能真正将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地开展起来。
引用:
(1) 贺学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2) 魏崇周:《2001-2010 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热点问题研究综述》,《民俗研究》,2010年第3期。
(3) 马知遥:《非遗保护的困惑与探索》,《民俗研究》,2010年第4期。
(4) 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5) 佟秀丽、何小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及对策》,《赤峰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6) 苑利:《从日本和韩国经验看中国戏曲类文化遗产的保护》, 《艺术评论》2007年第1期。
(7) 冯骥才:《灵魂不能下跪———冯骥才文化遗产思想学术论集》,宁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0、14页。
(8) 乔晓光:《一个人民口传身受的活态文化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手记》,《建筑创作》,2003年第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