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aniel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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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互联网技术给人类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捷,但同时也导致传统的连结因素受到冲击。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网络环境下侵权法律关系中传统的法律适用方式以及应运而生的新型法律适用方法,参考国内外相关实践和成果,结合目前我国相关领域立法现状,从宏观的立法精神和微观的规定革新两方面提出合理应对及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 侵权 法律关系 法律适用 利益平衡
  作者简介:许王祥,中国政法大学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04
  一、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的产生
  顺应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大趋势下,随着互联网对更多:包括社交活动、商事活动、文化传播等等领域的覆盖,牵扯涉外因素的侵权案件愈来愈多。首先有必要分析出传统的法律适用方法在通过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中遇到的冲突和存在的共性。
  连结点概念受到的冲击:连结点是确定冲突规范中法律关系隶属部分的一个重要因素,导致了它是在司法过程中首当其冲要解决的疑难问题。
  (一)屬地连结点
  互联网背景下,虚拟的法律行为发生地的定位将数倍复杂于真实的现实生活。先不论是否所有的案件中现有技术能足以支持准确定位网上活动人员所在位置,即便是可以,在允许使用匿名或假名的开放性计算机室,类似于网吧、图书馆,查出位置后的作用也微乎其微。并且全球范围内可以访问英特网的电脑数以亿计,导致地点确定被迫负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完全不具备操作意义。
  (二)属人连结点
  由于互联网空间是四通八达且几乎没有严格界限的,是一个允许世界每一个国家与法律意义上的个体接入访问数据的自成体系的区域。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联系在网络中不断被弱化,个体与政府的关联不断被更加多元灵活的政策和飞速发展的技术削弱,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连结意义已大打折扣。
  (三)主观性连结点
  因为法律关系的特点,主管连接点几乎被限制为仅能进行事后选择,作用微乎其微;还有在双方当事人主体经济地位明显不对等,如大型公司与个人的情况下自治的适用明显有失公平。因此主观性连结点的扩大适用并不能很全面而完善的缓解互联网对连结点概念的冲击 。
  二、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多样性
  基于不同的社会发展水平、互联网覆盖程度、法律发展进程等等,全球范围对涉外的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的处理方式较为丰富多彩。
  (一)法律适用方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网络侵权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仍然具有不可比拟的优点,它更灵活更稳固的保障案件判决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当然,不可能存在一种可以用简单的一次矫正就可以永久的解决秩序与正义平衡问题的方法。不仅要在固定的规则上更加变通机动,为新的改变预留余地和进步的可能,而且要在解决法律冲突的领域准备多样的根据连结点确定准据法的手段。最密切联系原则忽略了对更细致入微的具体选择方法的规定,因此该原则的价值的最大程度的发挥仍需要实践中对“最密切”的不断探索。
  (二)新型法律适用方法
  1.适用来源国以及信息目的地法律
  来源国与目的地规则即指在处理法律适用的难题时适用最开始发出卫星信号国的法律。
  采用该类规则的最大好处就是方便易行,对于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有明确的帮助。因为基于互联网其本身全球性、虚拟性的特征,载有侵权信息的网页可以在任何国家和地区能接触到网络的人浏览与下载,但借助现代计算机技术帮助下资料上传地只有一个且较为容易查明。
  2.网址作为新的连结点
  几乎全部的网络行为本质上皆可概括为数据信息的发送和接收行为。据此,建立属于互联网空间的“属网性连结点”越来越成为解决新兴法律适用问题的手段。
  但对网址进行消极(被动)型网址与互动型网址的区分十分必要,因为二者所体现的主观性的关联程度相去甚远。这是避免拥有网址的商户存在潜在的可能被任何一个可以接入互联网数据库的法域的法律所管辖。消极型网址的存在仅在网络用户主动接入的时候才被动的呈现数据,不采用主动的积极手段使自己的信息被获取,因此非动态的消极行为很难作为认定网址与某个客观现实有充分关联的依据,但互动型网址除了为接入其中的网络用户呈现数据外,还采用手段使自己的信息有目的的被获取(purposely available)。在美国的zippo案,international shoes等案中所采用的对互动型网站的判断标准囊括但不限于有目的性的使自己网站信息被获取、了解访问者喜好、利用影响力获取商业利益、允许信息市场的访问者与管理员的评论与交互等等。对于互动型网站所进行的积极性活动,与物理空间的关联已足够充分,网址作为新的连结点不失为一种值得采取的方式。
  我国相关立法文件在有关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纠纷中管辖权的处理中,将网络服务提供商服务器的概念引入立法。此解释的出台毫无疑问象征着网址作为新的连结点而迈出的重要一步 。
  3.适用新的网络习惯法
  理论界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的特征注定了高度的自治在该空间内的合理性,任何一个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利用其法律予以制约 。
  在网络活动的进行中,大多数人都是在遵循网络各种活动运行下产生且被普遍接受的自律准则。有体系和有秩序有准则的互联网世界的出现势不可挡。 这些独立于物理空间的法律之外,依据互联网环境中的做法和现况,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将是迎合网络发展,最能高效快速而简便又令人信服的规制互联网环境下的行为规范。
  4.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网络侵权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仍然具有不可比拟的优点,它更灵活更稳固的保障案件判决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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