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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建议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现状
一方面,消费者面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型理财方式,在投入资金之前没有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不了解市场行情,只听从金融产品推销人员的推荐或者盲目跟风市场动态,使得资金的安全性没有了保障。于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不仅没有获得收益,连本金也损失严重。
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在日常购物中遭遇欺诈的情况屡见不鲜,各种诈骗短信、电话、网络链接都是针对安全意识薄弱、金融知识匮乏的消费者设计出来的,直接威胁到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一)隐私泄露问题严重
隐私泄露是金融消费市场最为常见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必须提供最为私密的个人信息,这相当于把自己完全曝光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中,其危险程度可想而知。而一些投资平台经常违反交易规则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非法出卖他人,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二)自主选择权受损
金融消费者之所以进行金融产品交易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每个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都有自身喜好和实际情况的考量,而一旦这种自主选择权收到侵害,往往让最终结果偏离了消费者最初的消费期待。尽管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的自主权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日常生活中仍然存在很多“强迫交易”的现象,比如办理房贷车贷时即使不需要办理信用卡仍然被要求强制办理;金融消费的垃圾短信层出不穷;银行利用自己垄断地位强迫某些单位及其员工办理自己的银行卡等。
(三)法律适用存在障碍
第一,我国目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但这两部法律对于金融消费而言要么没有针对性要么缺乏具体措施,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我国监管机构长期干预金融市场导致行业协会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行业自治程度差,作用很小形同虚设。于是当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纠纷时经常得不到解决,这种情况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长期发展。
第三,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消费者权益工作起步比较晚,对金融于消费者普法活动投入不足,导致大多数金融消费者面对瞬息万变的金融消费市场,对金融产品及其服务质量没有辨别能力,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也有所欠缺,所以往往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对象,造成巨额损失。
(四)消费者维权困难
一方面由于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所以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通常只能向“一行三会”求助,但是这些机构现实中要么相互推托要么要求消费者求助其他机构。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举证困难。因为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证据难以调查和保存,而且控制权往往在投资平台那边,所以取证困难,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自认倒霉。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一)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
拥有金融消费知识和技巧虽然不能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在金融交易过程中有助于消费者掌握一定的主动权。我国目前金融市场上虽然不缺乏優秀的金融从业者和高级金融知识分子,甚至一些普通老百姓也具备一些金融知识,但是广大农民群体、老年人群体却金融知识匮乏,在金融消费中处于被动地位。所以为了适应不断革新的金融产品市场,应该通过金融教育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辨别能力和风险方法意识、维权意识。
(二)落实金融投资平台保密义务
互联网金融交易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应受到足够重视,加强对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一方面对于金融投资平台应该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只有在获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信息安全等级合格证书才能进行互联网交易。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服务者在从业过程中对消费者信息的保密义务范围。同时如果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应有无条件撤销交易的权利,并可以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三)拓展私力救济渠道
私力救济可以称得上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最强的动力,同时也可以防止公权力过度扩张或者不作为。消费者自身无疑是权利受到侵害时最有效的维护者,这时如果公权力执法不便或者成本过高,私力救济就成了最有效的途径,所以要加快设计合理有效的私力救济制度,拓宽私力救济渠道,切实提升消费者私力救济的实际法律效果。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现状
一方面,消费者面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型理财方式,在投入资金之前没有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不了解市场行情,只听从金融产品推销人员的推荐或者盲目跟风市场动态,使得资金的安全性没有了保障。于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不仅没有获得收益,连本金也损失严重。
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在日常购物中遭遇欺诈的情况屡见不鲜,各种诈骗短信、电话、网络链接都是针对安全意识薄弱、金融知识匮乏的消费者设计出来的,直接威胁到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一)隐私泄露问题严重
隐私泄露是金融消费市场最为常见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必须提供最为私密的个人信息,这相当于把自己完全曝光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中,其危险程度可想而知。而一些投资平台经常违反交易规则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非法出卖他人,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二)自主选择权受损
金融消费者之所以进行金融产品交易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每个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都有自身喜好和实际情况的考量,而一旦这种自主选择权收到侵害,往往让最终结果偏离了消费者最初的消费期待。尽管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的自主权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日常生活中仍然存在很多“强迫交易”的现象,比如办理房贷车贷时即使不需要办理信用卡仍然被要求强制办理;金融消费的垃圾短信层出不穷;银行利用自己垄断地位强迫某些单位及其员工办理自己的银行卡等。
(三)法律适用存在障碍
第一,我国目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但这两部法律对于金融消费而言要么没有针对性要么缺乏具体措施,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我国监管机构长期干预金融市场导致行业协会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行业自治程度差,作用很小形同虚设。于是当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纠纷时经常得不到解决,这种情况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长期发展。
第三,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消费者权益工作起步比较晚,对金融于消费者普法活动投入不足,导致大多数金融消费者面对瞬息万变的金融消费市场,对金融产品及其服务质量没有辨别能力,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也有所欠缺,所以往往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对象,造成巨额损失。
(四)消费者维权困难
一方面由于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所以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通常只能向“一行三会”求助,但是这些机构现实中要么相互推托要么要求消费者求助其他机构。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举证困难。因为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证据难以调查和保存,而且控制权往往在投资平台那边,所以取证困难,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自认倒霉。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一)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
拥有金融消费知识和技巧虽然不能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在金融交易过程中有助于消费者掌握一定的主动权。我国目前金融市场上虽然不缺乏優秀的金融从业者和高级金融知识分子,甚至一些普通老百姓也具备一些金融知识,但是广大农民群体、老年人群体却金融知识匮乏,在金融消费中处于被动地位。所以为了适应不断革新的金融产品市场,应该通过金融教育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辨别能力和风险方法意识、维权意识。
(二)落实金融投资平台保密义务
互联网金融交易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应受到足够重视,加强对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一方面对于金融投资平台应该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只有在获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信息安全等级合格证书才能进行互联网交易。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服务者在从业过程中对消费者信息的保密义务范围。同时如果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应有无条件撤销交易的权利,并可以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三)拓展私力救济渠道
私力救济可以称得上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最强的动力,同时也可以防止公权力过度扩张或者不作为。消费者自身无疑是权利受到侵害时最有效的维护者,这时如果公权力执法不便或者成本过高,私力救济就成了最有效的途径,所以要加快设计合理有效的私力救济制度,拓宽私力救济渠道,切实提升消费者私力救济的实际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