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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频发生的网上银行失窃案令很多储户对网上银行顾虑重重,而从事后银行的处理来看,大多数人都感觉银行在“推卸责任”。那么,对于网上银行引发的纠纷,权利和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案情介绍
2004年5月2日,原告姚某在某银行下属支行(以下简称被告)开办了个人储蓄账户并办理了银行卡,但未申请个人网上银行功能。2006年2月9日,张某和梁某(以下简称嫌疑人)以姚某的名义在某银行另一支行开立了个人账户,并同时开通了个人网上银行功能。然后嫌疑人通过网上银行将原告在被告处开立的账户下挂到嫌疑人在另一支行开通的个人网上银行。第二天,嫌疑人通过网上银行从原告的账户转了15万元到其在另一支行开设的账户,该15万元当天被人在异地取现。
开户资料显示,嫌疑人在开户及办理个人网上银行提供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与原告的身份证相同,但身份证上的照片则与原告的身份证完全不同。另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是从网上“购得”原告的身份资料。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储蓄合同纠纷,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原告在某银行的营业网点开户,与该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尽管原告存款的灭失是犯罪嫌疑人在其他营业网点以伪造证件成功申请网上银行并由此划转资金实现犯罪的,但原告未对该营业网点提起侵权诉讼,而选择对开户行提起违约之诉,被告是否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则至关重要。
银行对储户身份证件的审查义务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持假身份证开户并申请网上银行服务,继此再通过网上银行操作实现犯罪。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解释:“审核”是指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但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人民银行所作的上述解释并不认同,由此导致银行对储户身份证件的审查成为储蓄存款合同中银行负有的实质性义务。
原告对其个人身份资料公开化是否承担过错责任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本案原告的个人信息资料是“从网上购得”,说明原告的个人资料已经公开被兜售,其危险不言而喻。要求银行举证证明原告故意或者过失泄露银行账户等相关资料显然是极具难度的。法官对于原告的身份资料如何在网上被公开兜售的事实不予以深入调查,也不接受以相关间接证据推定储户过错的事实,这实际上就完全泯灭银行举证储户过错的可能性。存款的安全,不单金融机构负有保管责任,储户本身更负有主要保管义务。银行支付储户存款,保管资金不能简单地与一般合同的无过错归责相参照。
犯罪分子如何获得原告的卡号、密码等信息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首先上网广泛查找某银行各地区卡段的卡号,然后通过电话银行自助注册来测试该银行卡的卡密码。对通过电话银行自助注册测试密码成功的卡,犯罪嫌疑人就会到银行网点柜台上假装汇款给该卡客户,通过该汇款方式来套取该卡持有人的真实姓名。在掌握了卡号、卡密码及姓名后,犯罪嫌疑人就会通过一个专门提供身份资料买卖的收费网站,购買客户资料。然后,制作假客户身份证,开办另一张同名银行卡,并申请个人网上银行,再通过网上银行自助下挂卡功能将被盗客户银行卡添加到网上银行、进行同名账户转账盗取客户资金。
风险建议
从本案不难看出,银行在非电子业务的处理中若能进一步严格把关,加强对身份证真伪的甄别能力,就能更好保护储户利益。其次,某银行的《银行卡章程》,显然尚欠完整,章程中有关银行应尽的义务基本没有规定,这样不利于确认存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网上银行是现代金融创新中应运而生的一种电子交易工具,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不容忽视。无纸化和电子化的交易方式产生,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同时必然对用户的个人资料的保密性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这种新要求不可能单凭银行一方的努力得以实现,更多的依赖于用户。本案原告之所以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其中很大一个原因是原告的卡密码设置太过简单,被犯罪分子轻易通过测试的方式获得。因此,明确储户对自身存款安全的保障义务,有助于全社会对存款诈骗案件的防范。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案情介绍
2004年5月2日,原告姚某在某银行下属支行(以下简称被告)开办了个人储蓄账户并办理了银行卡,但未申请个人网上银行功能。2006年2月9日,张某和梁某(以下简称嫌疑人)以姚某的名义在某银行另一支行开立了个人账户,并同时开通了个人网上银行功能。然后嫌疑人通过网上银行将原告在被告处开立的账户下挂到嫌疑人在另一支行开通的个人网上银行。第二天,嫌疑人通过网上银行从原告的账户转了15万元到其在另一支行开设的账户,该15万元当天被人在异地取现。
开户资料显示,嫌疑人在开户及办理个人网上银行提供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与原告的身份证相同,但身份证上的照片则与原告的身份证完全不同。另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是从网上“购得”原告的身份资料。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储蓄合同纠纷,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原告在某银行的营业网点开户,与该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尽管原告存款的灭失是犯罪嫌疑人在其他营业网点以伪造证件成功申请网上银行并由此划转资金实现犯罪的,但原告未对该营业网点提起侵权诉讼,而选择对开户行提起违约之诉,被告是否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则至关重要。
银行对储户身份证件的审查义务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持假身份证开户并申请网上银行服务,继此再通过网上银行操作实现犯罪。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解释:“审核”是指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但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人民银行所作的上述解释并不认同,由此导致银行对储户身份证件的审查成为储蓄存款合同中银行负有的实质性义务。
原告对其个人身份资料公开化是否承担过错责任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本案原告的个人信息资料是“从网上购得”,说明原告的个人资料已经公开被兜售,其危险不言而喻。要求银行举证证明原告故意或者过失泄露银行账户等相关资料显然是极具难度的。法官对于原告的身份资料如何在网上被公开兜售的事实不予以深入调查,也不接受以相关间接证据推定储户过错的事实,这实际上就完全泯灭银行举证储户过错的可能性。存款的安全,不单金融机构负有保管责任,储户本身更负有主要保管义务。银行支付储户存款,保管资金不能简单地与一般合同的无过错归责相参照。
犯罪分子如何获得原告的卡号、密码等信息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首先上网广泛查找某银行各地区卡段的卡号,然后通过电话银行自助注册来测试该银行卡的卡密码。对通过电话银行自助注册测试密码成功的卡,犯罪嫌疑人就会到银行网点柜台上假装汇款给该卡客户,通过该汇款方式来套取该卡持有人的真实姓名。在掌握了卡号、卡密码及姓名后,犯罪嫌疑人就会通过一个专门提供身份资料买卖的收费网站,购買客户资料。然后,制作假客户身份证,开办另一张同名银行卡,并申请个人网上银行,再通过网上银行自助下挂卡功能将被盗客户银行卡添加到网上银行、进行同名账户转账盗取客户资金。
风险建议
从本案不难看出,银行在非电子业务的处理中若能进一步严格把关,加强对身份证真伪的甄别能力,就能更好保护储户利益。其次,某银行的《银行卡章程》,显然尚欠完整,章程中有关银行应尽的义务基本没有规定,这样不利于确认存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网上银行是现代金融创新中应运而生的一种电子交易工具,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不容忽视。无纸化和电子化的交易方式产生,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同时必然对用户的个人资料的保密性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这种新要求不可能单凭银行一方的努力得以实现,更多的依赖于用户。本案原告之所以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其中很大一个原因是原告的卡密码设置太过简单,被犯罪分子轻易通过测试的方式获得。因此,明确储户对自身存款安全的保障义务,有助于全社会对存款诈骗案件的防范。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