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保障和实现独立审判提供了人才条件。而独立审判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奠基石,确保独立审判地位是实现公正审判、司法公信的前提。
确保独立审判,就要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健全独立审判的体制机制及其保障措施。两个《决定》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姊妹篇,也是有力驱动新改革的双引擎,并为确保独立审判提供了制度改革的路线图。四中全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审判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审判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审判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审判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也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了强化法官职业保障的具体措施,要求建立健全审判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確保独立审判,就必须首先树立法治信仰,确立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威。要求根本改变以往审判权相对于行政权的弱势地位,在司法过程中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使行政权尊重和服从司法权。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确保独立审判地位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要通过独立审判实现公正审判,就必要首先明晰审判责任。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要通过独立审判实现公正审判,就必须普遍落实“阳光司法”。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审判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同时也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独立审判与公正审判。
要通过独立审判实现公正审判,就必须践行“人民司法”,畅通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要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机制,并对司法领域的腐败实行零容忍,建立让人民放心和满意的司法队伍。
法官职业化建设涉及法官的职业准入、职业行为、职业保障、职业考核、职业监督和违法违纪行为惩戒等诸多内容,是一个体系庞大的系统性工程,旨在完善法官管理体制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提升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归属感和责任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核心理念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于全国司法制度改革具有开创性的实践探索意义。从2004年首次报送《深圳市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到2014年法官职业化改革正式破冰,可谓是“十年磨一剑,今日剑出鞘”。
如今,两个《决定》为深圳以及广东乃至全国新一轮司法制度改革实践提供了全方位的行动指南。在经历了十年的准备和期待后,“广东号”司法改革破冰舰终于得以“乘风破浪会有时,抓铁留痕开新局”,并理应在落实两个《决定》的实践探索中继续引领中国司法改革前进的步伐,以独立审判为基石,夯实法治中国的司法独立基础。
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保障和实现独立审判提供了人才条件。而独立审判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奠基石,确保独立审判地位是实现公正审判、司法公信的前提。
确保独立审判,就要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健全独立审判的体制机制及其保障措施。两个《决定》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姊妹篇,也是有力驱动新改革的双引擎,并为确保独立审判提供了制度改革的路线图。四中全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审判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审判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审判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审判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也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了强化法官职业保障的具体措施,要求建立健全审判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確保独立审判,就必须首先树立法治信仰,确立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威。要求根本改变以往审判权相对于行政权的弱势地位,在司法过程中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使行政权尊重和服从司法权。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确保独立审判地位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要通过独立审判实现公正审判,就必要首先明晰审判责任。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要通过独立审判实现公正审判,就必须普遍落实“阳光司法”。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审判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同时也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独立审判与公正审判。
要通过独立审判实现公正审判,就必须践行“人民司法”,畅通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要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机制,并对司法领域的腐败实行零容忍,建立让人民放心和满意的司法队伍。
法官职业化建设涉及法官的职业准入、职业行为、职业保障、职业考核、职业监督和违法违纪行为惩戒等诸多内容,是一个体系庞大的系统性工程,旨在完善法官管理体制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提升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归属感和责任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核心理念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于全国司法制度改革具有开创性的实践探索意义。从2004年首次报送《深圳市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到2014年法官职业化改革正式破冰,可谓是“十年磨一剑,今日剑出鞘”。
如今,两个《决定》为深圳以及广东乃至全国新一轮司法制度改革实践提供了全方位的行动指南。在经历了十年的准备和期待后,“广东号”司法改革破冰舰终于得以“乘风破浪会有时,抓铁留痕开新局”,并理应在落实两个《决定》的实践探索中继续引领中国司法改革前进的步伐,以独立审判为基石,夯实法治中国的司法独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