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儒学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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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国思想史在总体上充斥着对许多中国传统文化和思想——尤其是儒学——的拒绝和批判。二十一世纪初,儒学和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命运和前途似乎开始改变。当今中国一位著名的儒家学者蒋庆反对将西方式的民主引入中国。另外一位在当代中国富有影响力的学者康晓光也如此认为,他倡议用儒家的“仁政”来代替民主。另一方面,二十世纪著名的新儒家学者们却完全接受在西方演化而来的民主宪政。尽管已有半个世纪之久,但徐复观所宣扬的以及1958年《宣言》所体现的政治儒学思想,对我们今天仍具有启示意义,并回荡在我们心中。蒋庆和康晓光提出的将儒学作为中国的意识形态的建议,不是中国政治改革的长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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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术界普遍存有对《周易》讼卦之“讼”的误读,这种误读甚至影响到了司法实践。事实上以历史语境言,“讼”从来源看具有必然的天理,从含义看具有丰富的法蕴而非仅指“诉讼”,从属性看则具有吉性而非为“终凶”,从深度看也绝无“无讼”之义。虽然历史上学术受政治影响是个不争的事实,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讼卦之“讼”进行学术辩正仍有必要。
科学的思维方法为研究法律提供了有效的路径,但是作为科学研究对象的法律却逐渐远离了对于人之生活的意义关照。虽然现象学语境下所构建的法律心智表现为一种理想模型,但最后实现的效果实质在于通过重塑立法者和裁判者的个人理解而将遮蔽的生活世界揭示出来,并推向"公共性",这将是现象学独有的洞察。现象学视角下的法律心智研究将引领我们返回法律的生活世界,这不仅将促使我们重新审视理性的担当和责任,而且将释放法律的"本真性",更重要的则是重塑公民的个人理解。
宋代“别籍异财”法鲜活的时代特色为:由唐及宋初的妇女奁产不在兄弟财产析分之列,发展到北宋仁宗时的非因父祖财产及因官自置财产,不在论分之限;由唐及宋初的父母服阕后的合用析户,发展到北宋中前期的父母葬后即可辄析家产;由唐及宋初的父母主持不脱离户籍的“生分”,发展到南宋时期的父母在世,兄弟之间的完全“别籍异财”;由唐代对“别籍异财”者的严禁与刑罚,发展到宋代对“别籍异财”者的逐渐认同与宽容。宋代”别籍异财”法特色的生成不仅与家庭个体的财产权利意识高涨、已婚妇女的推动有关,更与家产争讼有关;其嬗变历程无疑为我们深
亚洲法研究始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其后在欧洲、亚洲国家陆续展开。存在两种主要的亚洲法研究进路,一是以“法律与发展理论”为代表的西方法律视角;一是基于亚洲法的内部立场。美国的“法律与发展理论”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各个阶段有其自身的特征。亚洲的亚洲法研究始于日本,韩国、中国等国家也正逐步展开,但其也存在若干困难。未来的亚洲法研究需要亚洲国家加强合作以及建立起对亚洲法的身份认同。
根据海瑞定理I内含的制度逻辑,结合宏观的结构变迁模型与微观行动者视角,不仅可以从社会成本和社会结构维度构造一个纠纷类型框架图,更能从历史和司法功能转换的角度展示中国法院调解"复兴"的社会结构原因和政治原因。基于司法效率原则和前后贯之的微观行动者视角,中国的法院调解应该在区分审级和案件类型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审分离并回归调解最初的本意,让当事人拥有真正的调解选择权和程序主控权。
荀子秉承儒家的传统,讲求礼义教化。在性恶论的基础上,荀子主张"礼法并用",同时吸收了"术"、"势"思想以完善其"内圣外王"的思想体系。他把孔孟所追求的宗教性道德敬畏修正为对外在的礼法规范的敬畏,把内在的道德追求发展为外在的客观规范约束。
古典自由主义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是一种真个人主义,它强调个人的“理性不及”与公民社会传统的秩序支撑。古典自由主义主张有限政府,反对干预主义,强调多边主义只是~种补充保障,自由国际经济法秩序必须从国内市场经济、单边自由贸易及其制度化法治开始,但最终植根于国内公民社会及其道德、习俗、宗教和传统。自治型公民社会的衰落与干预型公民社会的兴盛表征了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国际经济法体制及其自由国际经济秩序的合法性危机。在古典自由主义基础上复兴公民社会及其非正式文化传统秩序,是国际经济法合法性危机的根本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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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究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在韩国语境下,法律怎样能够和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有意义地联系起来。二战后,韩国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能够成功进行民主化的同时还能使经济迅速增长的国家之一。仅仅在半个世纪的时间里,韩国社会实现了民主化政治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是西方国家至少经历了几个世纪才能完成的。
发展权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主要是因为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与误解。从将发展权界分为国际社会的主张与人权体系的重新分类来看,狭义的发展权意味着人权谱系的拓展,意味着需要以开放的方式理解人权。以人权看待发展,意味着对发展问题和人权问题的双向重新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