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的社会心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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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郑旭江,男,浙江人,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刑法教研室,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法学院LLM,主要研究方向:“法律与文学”、刑法解释学、刑民交叉领域。
  【摘要】本文借助包公故事这一反映当时社会心态的媒介,选取涉及刑法问题的典型公案戏,主要论及了当时社会大众对道德、法律和诸多问题的认识。其中,很多社会心态与今日并无本质不同。因此,对该种社会心态形成和传播的分析也同样适用于当今社会。
  【关键词】社会心态;刑法;包公故事
  一、中国古代刑法社会心态研究的分析路径
  社会心态,是反映特定环境中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要求并对社会生活有广泛影响的思想趋势或倾向,它揭示的是特定社会中人们的心理状态。[1]相对于中国古代刑法的社会心态来说,即指中国古代社会各阶层特别是社会大众对于古代某些时期刑法的评价和期许。这些期许和评价无法从法典的条文陈列,历史的宏大叙事或者法学概念的逻辑推演中获得,因为社会心态由社会各个成员的心态组成,而社会各个成员对刑法的心理状态又来自于个体性的法律活动体验和各种“道听途说”的相互作用。我们今人无法以“调查问卷”或“感同身受”的方式转述古人的盖然性态度,最方便的研究方法便是借助于某种可以表达大多数人态度的媒介。本文选择了包公故事这一媒介,它主要由戏曲、说唱、《百家公案》、《龙图公案》、《三侠五义》等文本构成。如此选择之理由首先在于包公故事中有不少为人们所熟悉的可与当今法律问题相勾连的公案剧;其次是诚如小说史家孙楷第所说,“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如果一定要找一位文圣与武圣关公相配的话,那么这位文圣的首选人物就是包公”。[2]包公故事的产生,流传和演变不但源于“庙堂之高”的著书立传,更在于“江湖之远”的口耳相传,因此它很可能比史书故事或文艺作品更受到当时民众的影响,也因此能更好地反映当时的社会心态;最后,在“行政司法合一”、“刑民一体”的传统社会,包公故事的很多问题实质上也表现为刑法问题。因此,本文相信若能置身于包公故事的社会历史条件之中并从其出发,同样可以挖掘出当时的社会心态。
  二、中国古代刑法的社会心态
  (一)道德的法律性和法律的道德性
  在明朝臧晋叔选编的《元曲选》中有一出《包待制三勘蝴蝶梦》:弟兄三人为父报仇打死了“权豪势要”之家的葛彪。包拯审理此案,欲让共同犯罪中的首犯“杀人偿命”。弟兄三人争相承担打死葛彪的罪名;而老母亲为了救老大、老二这两个非亲生儿子,宁愿以自己的亲生儿子老三抵命。这样的情形让包拯大为感动,于是命令人将一偷马贼吊死,用其尸体李代桃僵救了老三的命。不管这个故事真实与否,但作为清官的典型代表和已被神化的包拯,他的所作所为应该不会为老百姓所反对而实际上是被赞赏的。从大众对包拯这种行为的“喜闻乐见”来看,当时的社会心态是:尽管个人行为违法,但只要原则上符合传统社会的“贤”与“孝”,就不应该受到惩罚;相反只要人品上有道德问题(如盗马贼),则只要违法就死有余辜。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伦理道德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道德具有法律性。
  然而问题并没有因此结束,这种道德至上的社会心态是如何产生的?探究该种社会心态的形成和传播对于今日中国仍有意义,比如说法治信仰的形成问题。对此,人们常以儒家思想对于中国的统治来解释。的确,儒家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仁政爱民”、“德主刑辅”等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是仅从中国文化传统特别是儒家文化传统来解释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作为大多数情况下的“理性人”,我倾向于相信人们总是在一系列内外条件下选择做一个实用主义者,即人们总是在新的坏境中根据新的情况改变自己的行为。为什么儒家思想可以在变化的新环境中仍占据“德主刑辅”“以礼入刑”的崇高地位?原因可能会有很多,比如古代官僚体系的主体是饱读“孔孟之道”的读书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和道德履践维持了这种局面;再往前,该种局面可能源于国家设立初的统治模式。即使统治阶层为了统治将伦理道德上升到了制度性法律的层面,但中央政府在传统社会条件下几乎难有足够财力去建立一个有效的行政、“司法”制度。对此,我认为这和传统社会中人们的处境密切相关。一方面,传统社会中信息传播缓慢,文盲率高,对于“刑名法术之学”缺乏了解。即使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很多人也是“法盲”。相比之下社会大众会更容易接受边界广泛、简单明了的道德教化;另一方面,“道德是弱者的武器”。当社会大众对清官、智官赞赏,对贪官、昏官贬低时,包公故事实际上起到了舆论传媒的作用,对当时的社会舆论导向起到了引导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大众以统治阶层倡导的伦理道德反过来约束了统治阶层并因此而为人们所广泛接受。因而,作为深受当时社会现实条件影响的“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包公故事,其很多伦理倾向是上述各阶层复杂心态的集中反映。
  综上所述,道德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修养”,更是一种治国安邦的制度手段。包公故事所展现的传统社会中,道德即刑法,法治即“德治”。
  (二)清官情结—人治模式下德才兼备的追求
  包公故事刻画了很多使用“刑法”的官吏,如《灰阑记》中的包拯和赵令史,《神奴儿大闹开封府》(下称《神奴儿》)中的县官和宋令史。故事高度褒奖了包拯这样的清官,贬斥了赵令史、宋令史等贪官,揭露了当时司法运行的黑暗。但是到底什么是清官,什么是贪官?清官对实际判决能起多大作用?看似常识的问题却非意料中简单。
  首先,包公故事表明社会大众对清官和贪官认识的突破。从文义上分析,清官只是指道德清廉者,但包公故事表明社会大众心中的清官是指“德”上清廉、“才”上清明的官吏。以包拯为例,他首先是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如《灰阑记》中说他“每皇皇于国家,耻营营于利财”,《包龙图智赚合同文字》则称其“清耿耿水一似,明朗朗镜不如”。其次,他是一个智慧的人。包公故事中很多题目都直接以“智赚”、“智勘”等命名。《灰阑记》中他以“两妇争拽一小孩,亲生者惜而放之”的论断表现了他于人性上的洞察力;《神奴儿》中,他复审时对“暧昧情弊”的发现展示了他抽丝剥茧的推理能力。相反地,贪官则是指无才无德的官吏。但包公故事的丰富之处在于还出现了有德而无才或有才而无德的官吏,如《奇冤报》中知府常静安两袖清风勤政爱民却屡屡判错案,属于有德而无才;而《神奴儿》中宋令史作为县官左右手却贪图贿赂巧织罪名,属于有才而无德。[3]这表明,尽管人们还习惯于用清官或贪官等道德术语来认识官吏,但包公故事实则更关注官员的施政和审判能力,拒绝用道德作为划分“好”“坏”官吏的唯一标尺。   其次,对清官的崇拜表达了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稀缺才产生价值,正因为历朝历代清官之少才加深了人们对清官的期待。“破家县令,灭门令尹”、“三木之下,何求不得”,社会大众对清官的渴望是如此强烈,以至于包拯在审判中所犯的错误都能容忍。如《普天乐》中察散行刑后尸体不倒于是包公知错;《奇冤报》中包公不问情由要铡死丽娟但铡刀按不下去,于是包公知有冤情。这些情节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讴歌包拯事迹的故事中,可见社会大众强大的清官情结忽视了光环下的黑点,也说明即使“清官”也难免“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三)实质正义观下的程序漠视
  遍览包公故事,即使隔着书卷,笔者也仿佛能闻到浓重的血腥味,可以说每次理讼折狱都有“刑求”手段或“谲诈”手段的参与。包公故事表明国人追求实质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的心态自古有之。以《包待制智赚合同文字》为例,伯母杨氏骗取了侄儿家产分割的合同,拒绝承认他是亲戚,试图侵吞侄儿的家产。侄儿向包拯伸冤,包拯谎称侄儿同杨氏争执受伤而死,杨氏应为此负责,除非它具有证据证明她与死者是亲戚,情急之下,杨氏拿出侄儿的合同救命,真相大白。此案中,包拯实际上是用威胁和欺骗的方法获得了供词。《鲁斋郎》中,包拯为处死强占民女的豪强显贵鲁斋郎,先奏请“鱼齊即”死刑,得朝廷许可后再添加笔画改动名字处死了鲁斋郎,上述手法简直是典型的“钓鱼执法”和“欺上瞒下”了。而在“狸猫换太子”的著名故事中,包公所用刑具更是惨毒无比,几乎将郭槐刑讯致死。[4]
  在包公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大众对于刑法的执行结果是如此关注,完全忽视了程序合法问题。这也表现在清官情结上,社会大众真正关心的是审判结果,而不是审判者的人品。他们并不反对清官搞刑讯逼供,只批评贪官搞刑讯逼供;允许包拯的“欺上瞒下”“李代桃僵”“刑讯逼供”,却不允许贪官这么做。只要结果是正确的,那么谲诈就成了智谋,严酷就成了威烈。人们只是为结果才看重人品,且往往以结果反推人品。这种“唯结果论”表明,即使在伦理道德盛行的传统社会,司法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仍是社会大众的主要心态且在今日仍大有市场,一旦司法特别是刑法处理结果不如人意,社会大众会自然而然反推程序的瑕疵。
  (四)超自然证据的寄托—古代证据制度的局限
  包公故事除了刑讯逼供还有不少鬼魂伸冤之类的灵异现象。《三现身》中大孙死后三次现身留给迎儿谜语才有了后来包公的破译;《包待制智赚生金阁》的郭成自提头颅惊动百姓才有后来包公去拘传鬼魂;《神奴儿》也是由神奴儿的鬼魂来上堂诉说冤情;更有上文提到的“尸体不倒”和“铡刀按不下去”这等奇事。如果没有这些超自然“证据”的存在和发现,即使包公也难以发现冤案并实现那“迟到的正义”。
  我们可以暗嘲古人对自然认识的局限,但我相信即使灵异故事也自然有它的产生背景和信仰基础。客观地说,社会大众对于“严刑之下,能忍痛者不吐实,不能忍痛者吐不实”的认识是清醒的。从法律制度上分析,古代社会关于刑讯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如刑讯的程序和要件,次数和总数,刑具大小和材质,受刑部位和对象等等。但在包公故事的司法实践中,以上的规定就仿佛不曾存在。司法官员们在“五听辨其疑”、“五刑求其真”之间更喜欢适用后者,而且是毫无限制地使用后者。频繁的刑讯必然会造成冤假错案,这一点即使包拯这样的清官也难以避免。为了消弭这难以解决的冲突,也为了突出包公的与众不同,“日间断阳,夜间理阴”的包公形象便渐渐地被塑造起来,威严的黑脸上也慢慢多了“月牙”的徽记。[5]这恰恰可以窥视当时社会大众在司法黑暗现实中的苦苦挣扎和对司法公正的深深期盼。社会大众惟有寄托于超自然的证据,和能够沟通阴阳发现证据的包公,他们的挣扎才能停止,他们的期盼才可实现。
  三、中国古代刑法社会心态分析的局限和超越
  本文的分析路径可以概括为“法律与文学”运动中“文学中的法律”和“通过文学的法律”,前者挖掘文学中所隐含的法律传统和法律问题,后者强调文学的教化、规训,或者表达一种叙事的法学。中国传统文学中的“三言二拍”、“南包公”海瑞传奇、“三公奇案”等为后世学人分析传统社会司法运行状况提供了大量“原生态”材料,虽然其中不乏文学上的描绘,但是以包公故事为例,其中的种种情状大致符合“案牍”的记载。[6]由于此类文学作品具有较强的娱乐性、传播性、通俗性,我们可以想象在缺乏现代传媒和教育普及的传统社会,广大劳动人民作为主要受众受到的影响之深。另一方面,作为司法的实际操作人员,“学而优则仕”的官吏对“下里巴人”式的公案文学却未必这么上心,其心态未必能在其中得到充分体现,这是此类路径的限制。相对而言,对官吏心态的研究更适合以汪辉祖的《佐治药言》和古代判词为文本,因为汪辉祖站在“幕僚”的近距离角度为我们打开了历史窗口,而古代判词以最真实的文件形式还原了审判的真实面目。
  一言以蔽之,包公故事乃是关于法律的故事,也是超越法律的故事。对此进行的解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或者其结论也只不过是和我们的“常识”相印证。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社会科学从来不强求一致,不同角度的解读和不同文本的尝试更不失为一种超越。
  参考文献:
  [1]作者不详.“社会心态”[EB/OL]at http://baike.baidu.com/ view/ 2120935.htm,2012年3月16日
  [2]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07.
  [3]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43.
  [4][清]石玉坤.三侠五义[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97.
  [5]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归纳序言部分.
  [6]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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