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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商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商分立,一种是民商合一,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是当今民商立法的发展趋势,值得我国借鉴,接下来,本文将结合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探讨民商法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民法;商法;关系;模式
无论是民法还是商法,都是我国十分重要的法律,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目前,我国针对于民商法的建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民商分立”,一种是“民商合一”。无论是哪种模式的存在,都是为了实现民商管理的加强。在法律上来说,民法与商法既是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的,同时又各有各的特点,只有充分了解民法与商法的特点和模式,才能实现民商法立法模式的正确选择以及应用。
1 民法与商法相关的概念分析
1.1 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1.2 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商法的建立主要是针对于国家的一切商业经济活动而存在的。
1.3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1.3.1 民法和商法既是相互包含的关系,又是相互補充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既是独立存在的,又是互相补充的,有的人说商法实际上就是民法的一个部分,因为我国民法涵盖了全国所有的商品经济活动,而商法只是对部分的具体的经济活动做了明确的规定和分析。因此我们说民法和商法可以说是一种涵盖关系。民法包含商法,但是商法又比民法更具有针对性,商法针对于商业经济活动有一个更具体化的规定和限定。由此可见,二者既是独立存在的,又是互相补充的。
1.3.2 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除了是涵盖和补充关系之外,民法与商法还存在基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民法属于基本法,因为民法所涉及到的内容和方面比较多,而商法属于特别法,因为商法是专门针对于商业经济经济活动所设立的,具有限定性。虽然说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的地位要更高一些,但是商法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总而言之,我们说商法是特别法的存在,而民法是基本法的存在。
3 民商法的立法模式
3.1 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目前我国针对于民商法的立法模式一共有两种,一种是民商合一的方法,另一种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首先来说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主要指的是将民法与伤法进行有效的结合,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将商法向民法去转变;另一种则是将民法向商法去转变。商法向民法转变主要指的是,我们都知道,民法涵盖的内容是十分宽泛的,其中就包含商业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立,针对于商法的建立与民法的建立有很多重合的部分,因此,我们可以将商法向民法去转变,补充民法,去除商法,不再单独建立商法典。 第二种观点,主要是民法向商法转变。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商业活动是目前我国整体的经济活动的基础,同时商业活动的发展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商法的存在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因为商法和民法中有很多重合的部分,因此为了改善这一问题,可以去除民法中商法的这一部分内容,保留商法法典,进而实现民法向商法的转变。
3.2 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民法分立的立法模式在国外用的比较多,也相对来说也比较简单,也就是说民法要有自己的民法典,同时,商法也要有自己的商法典,针对于商业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依赖在商法典的法律法规的建立上;而针对于民事活动方面的问题,主要依赖在民法典对于法律法规的固定上。目前,很多国外的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比如西班牙、法国以及巴西等等。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民法与商法之间,既是独立存在的,又是相互依存的,各有各的特点,同时也各有各的优势。民法算是一种基本法,因为包含全国上下各种各样的活动,当然也包含商业经济活动;而商法属于特别法,主要是针对于商业经济活动所建立的。目前,针对于民法和商法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二者合一的,也有二者分立的,不同国家针对于民商法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也是大不相同的。希望在本文相关的一系列的分析和建议的帮助下,可以帮助更多人认清民法和商法的不同,也帮助更多人了解大两种立法模式的不同之处。
参考文献
[1]刘幸.商法的立法体例选择——基于民法典模式下的探讨[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123-127.
[2]迪力努尔·阿力木.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10):436-437.
[3]杨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J].科技与企业,2013(04):220.
[4]李宝君,吴元国.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合一[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5):126-128.
[5]邹开亮.民、商法的同源性研究——兼论我国商事立法的模式[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2):12-13+25.
作者简介
王澍(1994-),男,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现为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在读学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作者单位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省沈阳市 110034
民商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商分立,一种是民商合一,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是当今民商立法的发展趋势,值得我国借鉴,接下来,本文将结合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探讨民商法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民法;商法;关系;模式
无论是民法还是商法,都是我国十分重要的法律,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目前,我国针对于民商法的建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民商分立”,一种是“民商合一”。无论是哪种模式的存在,都是为了实现民商管理的加强。在法律上来说,民法与商法既是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的,同时又各有各的特点,只有充分了解民法与商法的特点和模式,才能实现民商法立法模式的正确选择以及应用。
1 民法与商法相关的概念分析
1.1 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1.2 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商法的建立主要是针对于国家的一切商业经济活动而存在的。
1.3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1.3.1 民法和商法既是相互包含的关系,又是相互補充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既是独立存在的,又是互相补充的,有的人说商法实际上就是民法的一个部分,因为我国民法涵盖了全国所有的商品经济活动,而商法只是对部分的具体的经济活动做了明确的规定和分析。因此我们说民法和商法可以说是一种涵盖关系。民法包含商法,但是商法又比民法更具有针对性,商法针对于商业经济活动有一个更具体化的规定和限定。由此可见,二者既是独立存在的,又是互相补充的。
1.3.2 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除了是涵盖和补充关系之外,民法与商法还存在基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民法属于基本法,因为民法所涉及到的内容和方面比较多,而商法属于特别法,因为商法是专门针对于商业经济经济活动所设立的,具有限定性。虽然说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的地位要更高一些,但是商法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总而言之,我们说商法是特别法的存在,而民法是基本法的存在。
3 民商法的立法模式
3.1 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目前我国针对于民商法的立法模式一共有两种,一种是民商合一的方法,另一种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首先来说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主要指的是将民法与伤法进行有效的结合,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将商法向民法去转变;另一种则是将民法向商法去转变。商法向民法转变主要指的是,我们都知道,民法涵盖的内容是十分宽泛的,其中就包含商业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立,针对于商法的建立与民法的建立有很多重合的部分,因此,我们可以将商法向民法去转变,补充民法,去除商法,不再单独建立商法典。 第二种观点,主要是民法向商法转变。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商业活动是目前我国整体的经济活动的基础,同时商业活动的发展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商法的存在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因为商法和民法中有很多重合的部分,因此为了改善这一问题,可以去除民法中商法的这一部分内容,保留商法法典,进而实现民法向商法的转变。
3.2 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民法分立的立法模式在国外用的比较多,也相对来说也比较简单,也就是说民法要有自己的民法典,同时,商法也要有自己的商法典,针对于商业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依赖在商法典的法律法规的建立上;而针对于民事活动方面的问题,主要依赖在民法典对于法律法规的固定上。目前,很多国外的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比如西班牙、法国以及巴西等等。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民法与商法之间,既是独立存在的,又是相互依存的,各有各的特点,同时也各有各的优势。民法算是一种基本法,因为包含全国上下各种各样的活动,当然也包含商业经济活动;而商法属于特别法,主要是针对于商业经济活动所建立的。目前,针对于民法和商法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二者合一的,也有二者分立的,不同国家针对于民商法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也是大不相同的。希望在本文相关的一系列的分析和建议的帮助下,可以帮助更多人认清民法和商法的不同,也帮助更多人了解大两种立法模式的不同之处。
参考文献
[1]刘幸.商法的立法体例选择——基于民法典模式下的探讨[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123-127.
[2]迪力努尔·阿力木.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10):436-437.
[3]杨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J].科技与企业,2013(04):220.
[4]李宝君,吴元国.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合一[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5):126-128.
[5]邹开亮.民、商法的同源性研究——兼论我国商事立法的模式[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2):12-13+25.
作者简介
王澍(1994-),男,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现为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在读学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作者单位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省沈阳市 11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