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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立法目前没有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和不足,这些利益往往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与保护。结合实践案例,找出其理论根源,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救济;民事诉讼法
近些年来,我国一直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取得了高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弱视群体利益受损等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问题日益严重,社会秩序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检察机关作为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受到传统诉权和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影响,未能及时的对这些受损害公益进行保护。那么如何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成了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最新规定
2012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①。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随后出台了相应的试点工作方案,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明确了方向。但是由于其规定过于原则,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诉讼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都需要立法来进一步明确。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
尽管没有明确的立法,实践中我国检察院进行了大量的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据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到2015年,检察机关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就达上千件,尤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来,截至2015年12月底,北京等13个试点省市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1件,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改革和立法完善积累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在实践层面上奠定了理论基础。
2003年山东省乐陵市金鑫化工厂环境污染案件②和2012年新疆呼图壁县毁坏公益林地案件③中检察机关均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负有对整个民事诉讼监督的法定职权,当其以公益代表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又是诉讼当事人。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都享有监督权,职权范围较大,若对其干预权限不加限制,极易造成权力膨胀,介入一些本不该介入的领域,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 “诉讼当事人”和“诉讼监督人”双重身份的协调是诉讼有序进行的关键。民事诉讼性质决定其只有与对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才能形成平等对抗模式,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公平公正进行,实现程序正义。
2015年8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鸿顺公司非法排放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线索后向徐州市的三家环保组织发起督促起诉意见书。而上述组织称无力开展公益诉讼,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徐州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徐州中院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2015年12月28日,徐州中院立案受理。2016年4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院宣判,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公司因三次向苏北堤河偷排污水,被判承担相关费用105.82万元。
民事领域遵循私法自治,除非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否则公民的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必须以维护公益为目的,对于一般的私益民事争议,检察机关无义务也无权利进行不当干预。只有在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或威胁且有通过法律途径加以维护之必要时,检察机关方可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否则会造成司法效率的低下与司法资源的浪费。该案检察院在环保组织无力起诉时才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就是遵循最后救济原则的体现。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苏大和等人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就曲树勇、刘成良、张士海、唐宽龙四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均是在无社会组织等其他救济途径时才由检察机关进行。
通过案例可以发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在构建这一制度的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在公民维护公共利益动力不足、一些地方政府维护公共利益失职渎职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公共利益,是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必然要求,将有效改善目前公共利益保护薄弱的局面。
三、结论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其建立对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立法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督促和约束作用,又不过度的干预介入民事诉讼活动,真正做到有理、有力、有节,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注释:
①《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于环境污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2003年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检察院作为主体针对污染环境的金鑫化工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同年5月9日,乐陵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金鑫化工厂自行拆除污染设施、停止侵害、消除妨害、消除危险,支持了乐陵市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③2006年至2011年,何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非法开垦国家重点公益林1900余亩,造成经济损失800万余元,影响恶劣。呼图壁县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以原告身份对此案提起公益诉讼。2012年6月29日,由该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呼图壁县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全疆检察机关首次作为国家利益代表人提起的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1]吴晓宁.构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之浅见[J].河北法学,2012:29(11).
[2]刘文琴.探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性[J].法制博览,2015:6.
[3]李春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问题研究[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4]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苏大和等人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5]山东临沂检察机关提起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简介:
齐红俊(1991~ ),女,汉族,山西朔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5级法律(法学)专业。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救济;民事诉讼法
近些年来,我国一直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取得了高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弱视群体利益受损等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问题日益严重,社会秩序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检察机关作为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受到传统诉权和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影响,未能及时的对这些受损害公益进行保护。那么如何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成了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最新规定
2012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①。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随后出台了相应的试点工作方案,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明确了方向。但是由于其规定过于原则,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诉讼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都需要立法来进一步明确。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
尽管没有明确的立法,实践中我国检察院进行了大量的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据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到2015年,检察机关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就达上千件,尤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来,截至2015年12月底,北京等13个试点省市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1件,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改革和立法完善积累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在实践层面上奠定了理论基础。
2003年山东省乐陵市金鑫化工厂环境污染案件②和2012年新疆呼图壁县毁坏公益林地案件③中检察机关均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负有对整个民事诉讼监督的法定职权,当其以公益代表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又是诉讼当事人。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都享有监督权,职权范围较大,若对其干预权限不加限制,极易造成权力膨胀,介入一些本不该介入的领域,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 “诉讼当事人”和“诉讼监督人”双重身份的协调是诉讼有序进行的关键。民事诉讼性质决定其只有与对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才能形成平等对抗模式,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公平公正进行,实现程序正义。
2015年8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鸿顺公司非法排放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线索后向徐州市的三家环保组织发起督促起诉意见书。而上述组织称无力开展公益诉讼,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徐州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徐州中院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2015年12月28日,徐州中院立案受理。2016年4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院宣判,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公司因三次向苏北堤河偷排污水,被判承担相关费用105.82万元。
民事领域遵循私法自治,除非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否则公民的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必须以维护公益为目的,对于一般的私益民事争议,检察机关无义务也无权利进行不当干预。只有在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或威胁且有通过法律途径加以维护之必要时,检察机关方可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否则会造成司法效率的低下与司法资源的浪费。该案检察院在环保组织无力起诉时才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就是遵循最后救济原则的体现。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苏大和等人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就曲树勇、刘成良、张士海、唐宽龙四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均是在无社会组织等其他救济途径时才由检察机关进行。
通过案例可以发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在构建这一制度的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在公民维护公共利益动力不足、一些地方政府维护公共利益失职渎职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公共利益,是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必然要求,将有效改善目前公共利益保护薄弱的局面。
三、结论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其建立对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立法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督促和约束作用,又不过度的干预介入民事诉讼活动,真正做到有理、有力、有节,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注释:
①《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于环境污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2003年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检察院作为主体针对污染环境的金鑫化工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同年5月9日,乐陵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金鑫化工厂自行拆除污染设施、停止侵害、消除妨害、消除危险,支持了乐陵市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③2006年至2011年,何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非法开垦国家重点公益林1900余亩,造成经济损失800万余元,影响恶劣。呼图壁县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以原告身份对此案提起公益诉讼。2012年6月29日,由该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呼图壁县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全疆检察机关首次作为国家利益代表人提起的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1]吴晓宁.构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之浅见[J].河北法学,2012:29(11).
[2]刘文琴.探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性[J].法制博览,2015:6.
[3]李春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问题研究[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4]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苏大和等人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5]山东临沂检察机关提起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简介:
齐红俊(1991~ ),女,汉族,山西朔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5级法律(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