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实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鉴定失误及存在的诸多疑难问题的分析,有必要从实证案例中进行系统研究,并从理论和程序操作上来探讨签名笔迹鉴定的特点,总结疑难笔迹鉴定的方法。
关键词 签名笔迹 摹仿笔迹 重新鉴定
作者简介:王金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27-02
笔迹鉴定是传统文件检验中最为常见的鉴定手段,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实务中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从具体的实证分析中来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别在笔迹鉴定过程中如何区别摹仿笔迹和正常笔迹是鉴定的重中之重。笔者从一个实际案例入手探讨签名笔迹鉴定的方法,并由此来分析鉴定问题中的疑难点和解决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案件回顾及鉴定分析
(一)案情回顾
2013年5月10日,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监所科干警手持两份金水区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执法文书走进了技术科,要求文检技术人员在笔迹鉴定方面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对案件资料进行查阅,以及对办案部门进行全面沟通后得知:这是一起辖区卫生监督部门玩忽职守致使一人死亡的案件,侦查人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河南省新野县的刘锟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在庙李镇陈砦村主街道开办了一家规模较大的“金鑫门诊”。由于庙李镇卫生监督工作站未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任由“金鑫门诊”在同一地点长期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结果导致一名患者死亡的后果,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非法行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刘琨在被羁押期间,向监管部门提供了该司法结果发生后卫生监督部门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伪造了现场执法的文书的犯罪线索。在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那份现场执法文书上的签字是否为本人书写就成了该案的突破口和有力证据。
(二)检验过程分析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委托的文件检验鉴定,并指派郑州市检察院及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对该份检材进行鉴定。为了保证鉴定的科学性,鉴定人要求侦查人员提供了样本5张,以及同时期书写样本1份。在鉴定中技术人员发现检材1、2系黑色手写复印字迹,均为行书字体,各单字中连笔均较多,且练笔流畅自然,书写速度较快,书写水平一般。同时样本系黑色签字笔书写字迹,为楷书字体,练笔较少,但笔画间连笔反射动作较多,书写速度一般,书写水平一般。将样本与检材通过目测、显微镜观察及电脑软件比对,进行比较检验。通过对以上笔迹进行检验发现:检材结果与样本在书写水平、字体、字形等一般特征方面无明显差异;在比较笔画形态和运笔方向,笔画和结构间的搭配位置与比例,连笔方式和形态,起收笔动作及形态等细节特征方面,两者间部分特征存在大量的符合,如“刘”字中的“文”部“、”的行笔方向、“刂”部下端与“文”部间的高低位置关系以及其中“、”的大小及形态,“锟”字中“钅”的写法及其“丿”起笔方式和“一”的行笔方向及搭配比例关系、“昆”部中“比”的笔顺特征及其连笔书写方式、以及其下端高低位置关系等等。
根据以上鉴定情况,文检技术人员出具了如下鉴定结果:检材与样本间虽然有少量差异特征,但考虑到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在书写速度、书写环境和书写人心理状态等因素的变化对笔迹特征的影响,可以认定该差异应属非本质性差异;而两者间在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方面存在的符合特征,则是数量多、质量高,可认定为本质性的相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动作习惯。因此,得出两张2012年9月17日的执法文书类文件中“刘锟”的签名与本人相符的鉴定结论。
相符的鉴定结论给侦查人员带来了疑惑,在鉴定结论面前,刘锟回忆起了在死亡结果发生执法人员曾经找到她,让其书写了一份空白的执法文书,这一细节成了案件的突破点,该案件得以告破。
二、签名笔迹鉴定实务中疑难问题分析
(一)笔迹鉴定的条件和依据分析
笔迹鉴定实践是在一定条件下来实施的,对于签名中的笔画较少的单字,如“丁一”、“于兰”等字,由于其整体结构关系较为单一,连写构字数量较少,尤其是个别签名中存在的省略现象,如“高”、“白”、“王”等仅有姓而无名的问题,还有个别字的草化或简化问题,将原本规范的签名复杂化,都给签名鉴定结果带来疑难。对于此类签名笔迹来说,由于笔迹少、易摹仿,难辨识,对鉴定的确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很难从传统的材料笔迹鉴定中来得出准确结论,也就是说检材签名不具备鉴定条件。
(二)对于复写或污染的笔迹进行鉴定的条件分析
从签名笔迹鉴定实践来看,对于复写签名笔迹的鉴定存在较多疑难,特别是多联复写签名笔迹,由于字的结构关系及笔顺较为模糊,划痕及笔力分析难以准确确定,再加上复写纸本身的浓淡不均匀现象,给伪字带来更多的摹仿可能性。当有水、汗液,以及出现油污等液体污染后,对于墨迹的浸渍而导致的字迹污染,变化识别难度增大,即便是采用较高分辨率的图像仪器来进行校正也难以做出准确辨识,从而只能按照不具备鉴定条件处理。
(三)样本的可比条件分析
笔迹鉴定的重要环节就是样本的全面对比分析,然而对原供比对的笔迹样本往往具有可比条件差的共性问题。特别是通过对书写习惯的分析,当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可比性较好时,其确定笔迹特征的异同点就越多,对于鉴定結果来说就越准确,而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笔迹样本作为重要的鉴定证据材料之一,必须得经过质证以后才能进行对比鉴定,而对于样本来源则难以从当事人双方的认可上来落实,给样本的可比条件带来影响,从而导致样本鉴定结果缺乏可靠性。为此,从提供样本笔迹的对比条件上,需要从代理律师、当事人,以及多方面进行重新补取检材资料,主要做法有:一是按要求重新提供笔迹样本;二是对不具备可比条件而又不能进行补充的应作出退案处理或不能作出鉴定结论处理;三是对于具备可比条件而又不能进行样本补充的,要实事求是的作出倾向性的鉴定意见。 (四)对笔迹特征的确定与运用分析
对于检材签名中存在的字数少的笔迹,由于存在伪装的可能性高,对于笔迹特征的确定上需要进行全面分析,才能给出准确的鉴定结论。一方面从文字的书写习惯上来进行分析,结合汉字的构字特征和要求,根据书写者的书写习惯,对于每个字的书写往往可以得出较为一致的规律,如汉字的构形方法、汉字的构件特征等;二是结合相同汉字的笔迹特点,从书写者的笔迹特征再现上来寻找规律,特别是一个汉字在书写者长期的书写习惯中,往往对不同字体、字形、书体及书写速度存在差异,而个体的这种独立而又联系的差异性,正是进行笔迹特征鉴定的关键;三是对于检材与样本笔迹进行对比分析时,从相同字迹的可能性上进行单个特征、多个特征的反复对比,以提高鉴定的高可靠性。
结合民事、经济犯罪等案件笔迹鉴定实践来看,对于笔迹鉴定可以依照“先样本,后检材”的顺序,从分析样本的数量上进行充分比较,其具体做法有:一是借助于样本笔迹进行分析不同时期、不同样式条件下与检材之间的对比,以得出最佳的基本笔迹特征;二是从分析和对比检材笔迹中来发现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之间的差异性,特别是字、笔画之间的动态与静态笔迹特征,既要运用笔迹识别软件进行分析,还要结合笔迹鉴定实践经验,从而确定笔迹的符合与差异;三是确定筆迹特征符合与差异的数量、质量。
三、签名笔迹鉴定的方法
(一)要详细全面的了解案情,排除有否可能摹写
全面客观的了解案情,这是排除摹仿笔迹的一种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之一。任何事物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通过案情的详细了解和分析,看嫌疑对象有没有条件摹仿:一是能否有条件“接触”到被摹仿笔迹,如本案中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人员完全有条件去“接触”甚至摹仿其出具的执法文书中的签名字迹;二是有无“能力”进行摹仿,这就要考虑可能的摹仿人是否有一定的书写能力和摹仿功底甚至个人经历。如本案中执法文书的出具者不具备一定的书写能力,书写水平甚至很差,综合以上两个条件分析,该笔迹应该为正常笔迹,并非执法者摹写,但仍然存在找第三人进行摹写的可能。
(二) 对怀疑有可能摹仿、伪造的签名,可以通过特征比较法排除摹仿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书写习惯,在笔迹的运笔、书写速度、笔力、停顿等很多方面都会有自己的特征,通过反复的练习摹仿很难达到“形”、“神”均可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分别选取检材与样本的特征进行比较,利用笔迹具有再现性特征进行检验。但这种再现性特征是动态的,还比书写习惯是一根轴,每次书写的笔迹特征不会绝对与这根轴重合,而是围绕这根轴来回震荡,形成一种“动态同一”。摹仿笔迹不同,模仿者是为了以假乱真,会非常刻意的去按照某一个模型反复机械的练习,造成摹仿笔迹与被模仿笔迹特征形成一种机械的同一或者是完全的同一,这种同一是非常生硬的。如果被检签名与样本特征形成“动态的同一”则完全可以判断被检验签名是正常书写的笔迹,如果被检签名与样本形成“机械的同一”或者“安全吻合”,则可基本判断被检签名可能是摹仿笔迹。在本案件中刘琨的签名存在动态的同一,因此可以认定为检材和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三) 要准确全面的把握检材的笔迹特征
鉴定的过程中,可以选取和利用伪装签名的字迹特征,主要就是书写水平、字体结构、字形特征、书写风格、排版断句、写法、笔顺特征、笔速、连笔特征、局部搭配特征、搭配比例和其他细节特征等。分析和选取特征,要细致全面、要逐步深入,如本案中鉴定人员发现“刘”字中的“文”部“、”的行笔方向、“刂”部下端与“文”部间的高低位置关系以及其中“、”的大小及形态,“锟”字中“钅”的写法及其“丿”起笔方式和“一”的行笔方向及搭配比例关系、“昆”部中“比”的笔顺特征及其连笔书写方式、以及其下端高低位置关系等特征习惯,充分结合样本、互相印证、合理解释、准确选取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特征,越多越好,这样就可以增强鉴定人的信心,同时也可以增加鉴定的准确度。
四、结语
对签名笔迹进行鉴定是司法鉴定实务的重要内容。结合签名笔迹鉴定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并从实证分析中来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特别是在摹仿相似度较高的签名笔迹鉴定中,更要从常见疑难点出发,结合临摹、摹仿笔迹的书写习惯,以及签名字体的整体特点上来分析笔画、笔顺、以及字体结构的连接特征,甚至是极其细微的部分相似特征上,来准确把握摹仿变化征象。需要说明的是,在笔迹鉴定实践中,往往侧重于对摹仿征象的分析上,而忽视了对特征异同点击规律的识别,因此,对于高水平的摹仿笔迹进行识别时,更要从笔迹的检验与比较,从综合评断中来充分关注摹仿笔迹,以排查出隐蔽特征,为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春荣.摹仿签名笔迹鉴定实验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1.
[2]王宇嵘.书写习惯类型多样性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1.
[3]许燕燕.签名笔迹特征鉴定价值分析. 甘肃政法学院.2012.
关键词 签名笔迹 摹仿笔迹 重新鉴定
作者简介:王金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27-02
笔迹鉴定是传统文件检验中最为常见的鉴定手段,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实务中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从具体的实证分析中来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别在笔迹鉴定过程中如何区别摹仿笔迹和正常笔迹是鉴定的重中之重。笔者从一个实际案例入手探讨签名笔迹鉴定的方法,并由此来分析鉴定问题中的疑难点和解决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案件回顾及鉴定分析
(一)案情回顾
2013年5月10日,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监所科干警手持两份金水区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执法文书走进了技术科,要求文检技术人员在笔迹鉴定方面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对案件资料进行查阅,以及对办案部门进行全面沟通后得知:这是一起辖区卫生监督部门玩忽职守致使一人死亡的案件,侦查人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河南省新野县的刘锟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在庙李镇陈砦村主街道开办了一家规模较大的“金鑫门诊”。由于庙李镇卫生监督工作站未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任由“金鑫门诊”在同一地点长期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结果导致一名患者死亡的后果,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非法行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刘琨在被羁押期间,向监管部门提供了该司法结果发生后卫生监督部门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伪造了现场执法的文书的犯罪线索。在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那份现场执法文书上的签字是否为本人书写就成了该案的突破口和有力证据。
(二)检验过程分析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委托的文件检验鉴定,并指派郑州市检察院及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对该份检材进行鉴定。为了保证鉴定的科学性,鉴定人要求侦查人员提供了样本5张,以及同时期书写样本1份。在鉴定中技术人员发现检材1、2系黑色手写复印字迹,均为行书字体,各单字中连笔均较多,且练笔流畅自然,书写速度较快,书写水平一般。同时样本系黑色签字笔书写字迹,为楷书字体,练笔较少,但笔画间连笔反射动作较多,书写速度一般,书写水平一般。将样本与检材通过目测、显微镜观察及电脑软件比对,进行比较检验。通过对以上笔迹进行检验发现:检材结果与样本在书写水平、字体、字形等一般特征方面无明显差异;在比较笔画形态和运笔方向,笔画和结构间的搭配位置与比例,连笔方式和形态,起收笔动作及形态等细节特征方面,两者间部分特征存在大量的符合,如“刘”字中的“文”部“、”的行笔方向、“刂”部下端与“文”部间的高低位置关系以及其中“、”的大小及形态,“锟”字中“钅”的写法及其“丿”起笔方式和“一”的行笔方向及搭配比例关系、“昆”部中“比”的笔顺特征及其连笔书写方式、以及其下端高低位置关系等等。
根据以上鉴定情况,文检技术人员出具了如下鉴定结果:检材与样本间虽然有少量差异特征,但考虑到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在书写速度、书写环境和书写人心理状态等因素的变化对笔迹特征的影响,可以认定该差异应属非本质性差异;而两者间在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方面存在的符合特征,则是数量多、质量高,可认定为本质性的相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动作习惯。因此,得出两张2012年9月17日的执法文书类文件中“刘锟”的签名与本人相符的鉴定结论。
相符的鉴定结论给侦查人员带来了疑惑,在鉴定结论面前,刘锟回忆起了在死亡结果发生执法人员曾经找到她,让其书写了一份空白的执法文书,这一细节成了案件的突破点,该案件得以告破。
二、签名笔迹鉴定实务中疑难问题分析
(一)笔迹鉴定的条件和依据分析
笔迹鉴定实践是在一定条件下来实施的,对于签名中的笔画较少的单字,如“丁一”、“于兰”等字,由于其整体结构关系较为单一,连写构字数量较少,尤其是个别签名中存在的省略现象,如“高”、“白”、“王”等仅有姓而无名的问题,还有个别字的草化或简化问题,将原本规范的签名复杂化,都给签名鉴定结果带来疑难。对于此类签名笔迹来说,由于笔迹少、易摹仿,难辨识,对鉴定的确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很难从传统的材料笔迹鉴定中来得出准确结论,也就是说检材签名不具备鉴定条件。
(二)对于复写或污染的笔迹进行鉴定的条件分析
从签名笔迹鉴定实践来看,对于复写签名笔迹的鉴定存在较多疑难,特别是多联复写签名笔迹,由于字的结构关系及笔顺较为模糊,划痕及笔力分析难以准确确定,再加上复写纸本身的浓淡不均匀现象,给伪字带来更多的摹仿可能性。当有水、汗液,以及出现油污等液体污染后,对于墨迹的浸渍而导致的字迹污染,变化识别难度增大,即便是采用较高分辨率的图像仪器来进行校正也难以做出准确辨识,从而只能按照不具备鉴定条件处理。
(三)样本的可比条件分析
笔迹鉴定的重要环节就是样本的全面对比分析,然而对原供比对的笔迹样本往往具有可比条件差的共性问题。特别是通过对书写习惯的分析,当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可比性较好时,其确定笔迹特征的异同点就越多,对于鉴定結果来说就越准确,而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笔迹样本作为重要的鉴定证据材料之一,必须得经过质证以后才能进行对比鉴定,而对于样本来源则难以从当事人双方的认可上来落实,给样本的可比条件带来影响,从而导致样本鉴定结果缺乏可靠性。为此,从提供样本笔迹的对比条件上,需要从代理律师、当事人,以及多方面进行重新补取检材资料,主要做法有:一是按要求重新提供笔迹样本;二是对不具备可比条件而又不能进行补充的应作出退案处理或不能作出鉴定结论处理;三是对于具备可比条件而又不能进行样本补充的,要实事求是的作出倾向性的鉴定意见。 (四)对笔迹特征的确定与运用分析
对于检材签名中存在的字数少的笔迹,由于存在伪装的可能性高,对于笔迹特征的确定上需要进行全面分析,才能给出准确的鉴定结论。一方面从文字的书写习惯上来进行分析,结合汉字的构字特征和要求,根据书写者的书写习惯,对于每个字的书写往往可以得出较为一致的规律,如汉字的构形方法、汉字的构件特征等;二是结合相同汉字的笔迹特点,从书写者的笔迹特征再现上来寻找规律,特别是一个汉字在书写者长期的书写习惯中,往往对不同字体、字形、书体及书写速度存在差异,而个体的这种独立而又联系的差异性,正是进行笔迹特征鉴定的关键;三是对于检材与样本笔迹进行对比分析时,从相同字迹的可能性上进行单个特征、多个特征的反复对比,以提高鉴定的高可靠性。
结合民事、经济犯罪等案件笔迹鉴定实践来看,对于笔迹鉴定可以依照“先样本,后检材”的顺序,从分析样本的数量上进行充分比较,其具体做法有:一是借助于样本笔迹进行分析不同时期、不同样式条件下与检材之间的对比,以得出最佳的基本笔迹特征;二是从分析和对比检材笔迹中来发现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之间的差异性,特别是字、笔画之间的动态与静态笔迹特征,既要运用笔迹识别软件进行分析,还要结合笔迹鉴定实践经验,从而确定笔迹的符合与差异;三是确定筆迹特征符合与差异的数量、质量。
三、签名笔迹鉴定的方法
(一)要详细全面的了解案情,排除有否可能摹写
全面客观的了解案情,这是排除摹仿笔迹的一种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之一。任何事物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通过案情的详细了解和分析,看嫌疑对象有没有条件摹仿:一是能否有条件“接触”到被摹仿笔迹,如本案中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人员完全有条件去“接触”甚至摹仿其出具的执法文书中的签名字迹;二是有无“能力”进行摹仿,这就要考虑可能的摹仿人是否有一定的书写能力和摹仿功底甚至个人经历。如本案中执法文书的出具者不具备一定的书写能力,书写水平甚至很差,综合以上两个条件分析,该笔迹应该为正常笔迹,并非执法者摹写,但仍然存在找第三人进行摹写的可能。
(二) 对怀疑有可能摹仿、伪造的签名,可以通过特征比较法排除摹仿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书写习惯,在笔迹的运笔、书写速度、笔力、停顿等很多方面都会有自己的特征,通过反复的练习摹仿很难达到“形”、“神”均可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分别选取检材与样本的特征进行比较,利用笔迹具有再现性特征进行检验。但这种再现性特征是动态的,还比书写习惯是一根轴,每次书写的笔迹特征不会绝对与这根轴重合,而是围绕这根轴来回震荡,形成一种“动态同一”。摹仿笔迹不同,模仿者是为了以假乱真,会非常刻意的去按照某一个模型反复机械的练习,造成摹仿笔迹与被模仿笔迹特征形成一种机械的同一或者是完全的同一,这种同一是非常生硬的。如果被检签名与样本特征形成“动态的同一”则完全可以判断被检验签名是正常书写的笔迹,如果被检签名与样本形成“机械的同一”或者“安全吻合”,则可基本判断被检签名可能是摹仿笔迹。在本案件中刘琨的签名存在动态的同一,因此可以认定为检材和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三) 要准确全面的把握检材的笔迹特征
鉴定的过程中,可以选取和利用伪装签名的字迹特征,主要就是书写水平、字体结构、字形特征、书写风格、排版断句、写法、笔顺特征、笔速、连笔特征、局部搭配特征、搭配比例和其他细节特征等。分析和选取特征,要细致全面、要逐步深入,如本案中鉴定人员发现“刘”字中的“文”部“、”的行笔方向、“刂”部下端与“文”部间的高低位置关系以及其中“、”的大小及形态,“锟”字中“钅”的写法及其“丿”起笔方式和“一”的行笔方向及搭配比例关系、“昆”部中“比”的笔顺特征及其连笔书写方式、以及其下端高低位置关系等特征习惯,充分结合样本、互相印证、合理解释、准确选取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特征,越多越好,这样就可以增强鉴定人的信心,同时也可以增加鉴定的准确度。
四、结语
对签名笔迹进行鉴定是司法鉴定实务的重要内容。结合签名笔迹鉴定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并从实证分析中来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特别是在摹仿相似度较高的签名笔迹鉴定中,更要从常见疑难点出发,结合临摹、摹仿笔迹的书写习惯,以及签名字体的整体特点上来分析笔画、笔顺、以及字体结构的连接特征,甚至是极其细微的部分相似特征上,来准确把握摹仿变化征象。需要说明的是,在笔迹鉴定实践中,往往侧重于对摹仿征象的分析上,而忽视了对特征异同点击规律的识别,因此,对于高水平的摹仿笔迹进行识别时,更要从笔迹的检验与比较,从综合评断中来充分关注摹仿笔迹,以排查出隐蔽特征,为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春荣.摹仿签名笔迹鉴定实验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1.
[2]王宇嵘.书写习惯类型多样性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1.
[3]许燕燕.签名笔迹特征鉴定价值分析. 甘肃政法学院.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