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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教育部于2021年3月1日正式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但教师在运用教育惩戒权的过程中仍然面对诸多问题。通过借鉴国外施行教育惩戒权的经验方法,并总结国内实施教育惩戒权的现状,提出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行使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合理实施教育惩戒权的策略,为我国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以及惩戒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小学教师;教育惩戒;现状研究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纵观世界各国针对教育惩戒权的研究,许多国家都保持着高度的关注,参考一些教育领先的国家,许多对教育惩戒权采取了认可和肯定的态度,并在法律法规上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在美国,教师惩戒权是各地区学校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的制度规范中可以看到制度的刚性和弹性兼备。如若惩戒权严重影响学生宪法权利,其法律的规定往往具有高度確定性;而对于影响学生权利较小的惩戒权,其法律的规定往往具有高度概括性,或直接授权给地区教育委员会、学校等教育部门,给予地方、学校、教师相对充分的自主权和宽泛的裁量权。
在英国,2006年4月颁布的《教育与督学法》,使英国教师在管理学生时有了更加明确的权利。英国中小学的校纪校规十分严格,其管理学生的体系非常规范,每所学校都有严格的教育惩戒体系,但都以尊重学生为前提。学校主张尊重每一位学生,强调建立完整的惩戒体系,惩戒与表扬同时发挥着对学生的教育作用。
在韩国,2002年颁发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中对学校教育惩戒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教育惩戒的事先告知、事中监控、时候申诉等细节。
在新加坡,正当的教育惩戒权也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处理学生纪律问题的指导原则》不仅为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还明确划分了惩戒的主体范围。惩戒权的主体由校内拓展到校外,如警方、内政部、社会发展部、社会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等。
(二)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于惩戒权的研究比较少,但近年来教育惩戒权也日益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主要的研究内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是否具有惩戒权及其合理性。这一问题的讨论范围一般在中小学内,对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管理,教师是否具有教育惩戒权这一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师在教学中的惩罚是侵犯人权的行为,会对学生造成身心的伤害;更多的学者认为教师具有惩戒权,这是使得学生规范行为、遵守纪律的有效方式之一。
2.惩戒权的内涵。综合归纳学界已有观点,惩戒就是为了达到警戒的目的而对错误行为进行处罚,从而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在学校教育中,惩戒是教师规范学生行为、实施管理教育的方法之一。
对于惩戒权的所属性质,一种观点认为惩戒权是属于教师的一种“权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惩戒权是教师的“权力”,是学校和教师为了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赋予他们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行为准则、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也有人认为,惩戒权既是教师的“权力”,也是“权利”。惩戒权针对的是学生的失范行为,它来源于教师的合法教育权力,同时也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
另外,为了更好地研究教育惩戒权的内涵,很多学者将其与“惩罚”“体罚”“语言暴力”等概念进行比较和区分。凡是质疑教育惩戒权的人,大多是模糊了这些概念,虽然是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否定性制裁,但“惩戒”强调的是“戒除”这一目的,注重教育目标的达成和教育效果的实现;而“惩罚”是惩治的手段,强调的是负强化本身。由此可见,“惩戒”更能体现教育的本质,恰当地使用教育惩戒权可以更好地避免体罚和语言暴力等惩罚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
3.惩戒权的相关法律。在我国,与教育惩戒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正在逐步完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小学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此,有许多学者已充分认识到包括教育惩戒权在内的教育领域立法上的空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法学专家劳凯声教授曾在《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一书中指出,当今中国的教育法制有两个必须正视的问题:一是中国教育法制建设与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相比仍相距甚远,存在着许多立法空白;二是现今已经制定完成的旧法律仍然面临着新时期的挑战。
(三)国内研究现状评价
1.缺乏实证研究。从目前我国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研究现状看,大多集中在理论层面,对于实证研究较少。教师的惩戒离不开教学的实践,因此对于这一话题的研究更应该根据在教学过程中实施的惩戒情况进行实证调查。
2.对国外相关法律研究较为不足。虽然目前已有一些学者对国外的教师惩戒权立法进行研究,但研究仍然不够深入。针对我国惩戒权法律相对不完善的情况,国内的学者更应重视对发达国家较完善的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具体的教育情况为惩戒权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3. 惩戒权行使细节规定尚不完善。参考许多教育领先的发达国家,他们对于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手段、行使过程、轻重程度以及惩戒申诉等细节都做了详细地规定,但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仍然尚不完善。
二、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
(一)从法制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于禁止体罚的规定,但并没有禁止教育惩戒的相关规定,即没有否定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前文提到了一些法规规定了教师具有“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教师惩戒权的肯定。
(二)从教育发展角度 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桑代克、斯金纳全面揭示了奖惩对个体行为的多方面影响,以及如何通过恰当的奖惩来促进知识技能的掌握、对个体行为进行塑造、矫正和控制,为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有效地运用惩戒权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在学校教育中,奖励可以强化正面的行为,促进良好行为的生成;而惩戒则可以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从而降低某一行为日后发生的频率。奖励和惩戒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从学生发展的角度来看,学生的成长大多都需要经历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在未成年人“三观”不断形成的关键时期,多数时候是通过正面教育、赏识教育对学生形成正向激励,但有时鼓励和赞美无法解决所有问题,还是需要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学生行为,并对违纪学生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之一,能起到防微杜渐、指导矫正、增强教育的效果。
在学校这个社会的缩影中对学生实施惩戒教育,有利于他们从小树立遵守社会规范的意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个体逐步社会化。同时,从学校的管理和发展角度来说,教师惩戒的目的是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活动的有序进行,消除学生违规行为对学校的不良影响。
三、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
(一)教育惩戒权行使的原则和方法
在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原则方面,归纳总结众多学者观点,大致提出了以下内容: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要将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化;二是教育性原则,即教师通过行使惩戒权的最终目的是规范学生行为,促进教育意义的实现;三是尊重性原则,即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要尊重学生人权,以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基本前提;四是公正性原则,即惩戒权的对象是学生的失范行为,要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五是灵活性原则,即教师应注意到学生之间的差异性,根据不同的学生特点灵活地采取不同的惩戒方式;六是整体性原則,即教师要将惩戒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注意沟通和交流,以获得家长和社会的支持。
关于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方式方法,王辉在《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概述》中列出了以下几种:言语责备;隔离措施;剥夺与学生受教育权无直接联系的特权;没收与违纪行为相关的物品;留校;警告;记入学生档案处分等。
(二)教育惩戒权行使中的语言表述
要区分教师语言暴力和教育惩戒是完全不同的。教师的语言暴力是一种经常被教育者所忽视的变相体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提到,禁止对未成年人和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也明确指出,教育者应该“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
教师惩戒权,既是教师对学生违反规定、破坏纪律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管教的权力,是在教育活动中的必要权力,也是教师基于教育职业身份获得的专业权利,有权对教育活动的过程施加一定的控制和影响。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师可以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根据情况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从该意见稿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教育惩戒权的范围和边界逐渐清晰,同时也强调了一些在行使教育惩戒权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还有,《征求意见稿》再一次明确禁止了教师使用语言暴力,语言暴力给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远,与发展学生的教学初衷相悖。由此可以看出,教师的惩戒权是一种合法行为。惩戒权不只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
如何让教育中的惩戒真正地发挥作用,至关重要的是教师在进行必要教育惩戒时的语言艺术。首先,要根据学生的情况组织语言表达,如针对不同学生的不同性格等,以此为基础对学生进行言语惩戒,才能与学生产生情感的共鸣。其次,教师可将幽默的语言纳入惩戒,使学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失范行为并改正。
(三)教育惩戒权行使过程中的问题
1.惩戒行为随意性大。由于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缺乏相应的标准,造成惩戒形式的选择往往随意性大。根据部分学者的调查和现实中的真实案例可以发现,有的教师不敢对学生实施正当的惩戒教育,而有的教师超出了合理的惩戒权限,导致惩戒权的滥用,对学生进行体罚等不当的惩戒方式。正是因为正当惩戒与体罚的边界模糊,教师只能根据情况和自己的理解做判断,有时就会侵犯学生的权利,乃至人格尊严受到践踏。由体罚引起的侵权纠纷和赔偿案件经常发生,教育惩戒行为的公正性难以体现,这也是当今部分中小学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
2.教育正当惩戒行为受到限制。社会媒体对一些体罚学生的不当惩戒事件的曝光,引起了社会和教育界的极大反响,有些教育行政部门还出台了相关制度对教师的正当惩戒权加以约束。这些给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教育的惩戒措施似乎成了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这些都使得教育正当惩戒行为受到了限制。
四、合理实施教育惩戒权的策略
(一)社会方面
在立法立规层面,应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内容和法律地位。只有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内容和边界,才能有法可依,教师才能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法律上对教育惩戒权的设置也应以学生为本,以教育为目的,以管教为手段。同时,我国立法机关要尽快修正《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权的相关内容,如规范惩戒权行使细则、惩戒权的实施范围、领域和条件等,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还要建立学校惩戒的监督和法律救济机制,教师和学校惩戒权的行使需要接受家长、相关教育部门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最好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使得惩戒权的行使公开透明。如此,当惩戒权行使不合理时,学生及家长可通过专门的申诉机构进行申诉。
从媒体、社会舆论等角度而言,对教育惩戒权要给予正确的引导,使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权有更为客观、公正的认识。社会媒体要加大对教育惩戒权的宣传力度,注意科学性和社会性,真正做到为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服务、为社会进步服务。同时,对一些教师不当行使惩戒权的行为,如体罚、语言暴力等,要进行真实、客观的报道,坚持积极、正确的舆论导向。
关键词:小学教师;教育惩戒;现状研究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纵观世界各国针对教育惩戒权的研究,许多国家都保持着高度的关注,参考一些教育领先的国家,许多对教育惩戒权采取了认可和肯定的态度,并在法律法规上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在美国,教师惩戒权是各地区学校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的制度规范中可以看到制度的刚性和弹性兼备。如若惩戒权严重影响学生宪法权利,其法律的规定往往具有高度確定性;而对于影响学生权利较小的惩戒权,其法律的规定往往具有高度概括性,或直接授权给地区教育委员会、学校等教育部门,给予地方、学校、教师相对充分的自主权和宽泛的裁量权。
在英国,2006年4月颁布的《教育与督学法》,使英国教师在管理学生时有了更加明确的权利。英国中小学的校纪校规十分严格,其管理学生的体系非常规范,每所学校都有严格的教育惩戒体系,但都以尊重学生为前提。学校主张尊重每一位学生,强调建立完整的惩戒体系,惩戒与表扬同时发挥着对学生的教育作用。
在韩国,2002年颁发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中对学校教育惩戒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教育惩戒的事先告知、事中监控、时候申诉等细节。
在新加坡,正当的教育惩戒权也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处理学生纪律问题的指导原则》不仅为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还明确划分了惩戒的主体范围。惩戒权的主体由校内拓展到校外,如警方、内政部、社会发展部、社会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等。
(二)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于惩戒权的研究比较少,但近年来教育惩戒权也日益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主要的研究内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是否具有惩戒权及其合理性。这一问题的讨论范围一般在中小学内,对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管理,教师是否具有教育惩戒权这一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师在教学中的惩罚是侵犯人权的行为,会对学生造成身心的伤害;更多的学者认为教师具有惩戒权,这是使得学生规范行为、遵守纪律的有效方式之一。
2.惩戒权的内涵。综合归纳学界已有观点,惩戒就是为了达到警戒的目的而对错误行为进行处罚,从而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在学校教育中,惩戒是教师规范学生行为、实施管理教育的方法之一。
对于惩戒权的所属性质,一种观点认为惩戒权是属于教师的一种“权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惩戒权是教师的“权力”,是学校和教师为了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赋予他们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行为准则、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也有人认为,惩戒权既是教师的“权力”,也是“权利”。惩戒权针对的是学生的失范行为,它来源于教师的合法教育权力,同时也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
另外,为了更好地研究教育惩戒权的内涵,很多学者将其与“惩罚”“体罚”“语言暴力”等概念进行比较和区分。凡是质疑教育惩戒权的人,大多是模糊了这些概念,虽然是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否定性制裁,但“惩戒”强调的是“戒除”这一目的,注重教育目标的达成和教育效果的实现;而“惩罚”是惩治的手段,强调的是负强化本身。由此可见,“惩戒”更能体现教育的本质,恰当地使用教育惩戒权可以更好地避免体罚和语言暴力等惩罚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
3.惩戒权的相关法律。在我国,与教育惩戒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正在逐步完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小学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此,有许多学者已充分认识到包括教育惩戒权在内的教育领域立法上的空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法学专家劳凯声教授曾在《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一书中指出,当今中国的教育法制有两个必须正视的问题:一是中国教育法制建设与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相比仍相距甚远,存在着许多立法空白;二是现今已经制定完成的旧法律仍然面临着新时期的挑战。
(三)国内研究现状评价
1.缺乏实证研究。从目前我国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研究现状看,大多集中在理论层面,对于实证研究较少。教师的惩戒离不开教学的实践,因此对于这一话题的研究更应该根据在教学过程中实施的惩戒情况进行实证调查。
2.对国外相关法律研究较为不足。虽然目前已有一些学者对国外的教师惩戒权立法进行研究,但研究仍然不够深入。针对我国惩戒权法律相对不完善的情况,国内的学者更应重视对发达国家较完善的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具体的教育情况为惩戒权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3. 惩戒权行使细节规定尚不完善。参考许多教育领先的发达国家,他们对于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手段、行使过程、轻重程度以及惩戒申诉等细节都做了详细地规定,但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仍然尚不完善。
二、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
(一)从法制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于禁止体罚的规定,但并没有禁止教育惩戒的相关规定,即没有否定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前文提到了一些法规规定了教师具有“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教师惩戒权的肯定。
(二)从教育发展角度 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桑代克、斯金纳全面揭示了奖惩对个体行为的多方面影响,以及如何通过恰当的奖惩来促进知识技能的掌握、对个体行为进行塑造、矫正和控制,为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有效地运用惩戒权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在学校教育中,奖励可以强化正面的行为,促进良好行为的生成;而惩戒则可以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从而降低某一行为日后发生的频率。奖励和惩戒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从学生发展的角度来看,学生的成长大多都需要经历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在未成年人“三观”不断形成的关键时期,多数时候是通过正面教育、赏识教育对学生形成正向激励,但有时鼓励和赞美无法解决所有问题,还是需要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学生行为,并对违纪学生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之一,能起到防微杜渐、指导矫正、增强教育的效果。
在学校这个社会的缩影中对学生实施惩戒教育,有利于他们从小树立遵守社会规范的意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个体逐步社会化。同时,从学校的管理和发展角度来说,教师惩戒的目的是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活动的有序进行,消除学生违规行为对学校的不良影响。
三、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
(一)教育惩戒权行使的原则和方法
在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原则方面,归纳总结众多学者观点,大致提出了以下内容: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要将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化;二是教育性原则,即教师通过行使惩戒权的最终目的是规范学生行为,促进教育意义的实现;三是尊重性原则,即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要尊重学生人权,以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基本前提;四是公正性原则,即惩戒权的对象是学生的失范行为,要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五是灵活性原则,即教师应注意到学生之间的差异性,根据不同的学生特点灵活地采取不同的惩戒方式;六是整体性原則,即教师要将惩戒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注意沟通和交流,以获得家长和社会的支持。
关于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方式方法,王辉在《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概述》中列出了以下几种:言语责备;隔离措施;剥夺与学生受教育权无直接联系的特权;没收与违纪行为相关的物品;留校;警告;记入学生档案处分等。
(二)教育惩戒权行使中的语言表述
要区分教师语言暴力和教育惩戒是完全不同的。教师的语言暴力是一种经常被教育者所忽视的变相体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提到,禁止对未成年人和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也明确指出,教育者应该“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
教师惩戒权,既是教师对学生违反规定、破坏纪律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管教的权力,是在教育活动中的必要权力,也是教师基于教育职业身份获得的专业权利,有权对教育活动的过程施加一定的控制和影响。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师可以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根据情况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从该意见稿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教育惩戒权的范围和边界逐渐清晰,同时也强调了一些在行使教育惩戒权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还有,《征求意见稿》再一次明确禁止了教师使用语言暴力,语言暴力给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远,与发展学生的教学初衷相悖。由此可以看出,教师的惩戒权是一种合法行为。惩戒权不只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
如何让教育中的惩戒真正地发挥作用,至关重要的是教师在进行必要教育惩戒时的语言艺术。首先,要根据学生的情况组织语言表达,如针对不同学生的不同性格等,以此为基础对学生进行言语惩戒,才能与学生产生情感的共鸣。其次,教师可将幽默的语言纳入惩戒,使学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失范行为并改正。
(三)教育惩戒权行使过程中的问题
1.惩戒行为随意性大。由于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缺乏相应的标准,造成惩戒形式的选择往往随意性大。根据部分学者的调查和现实中的真实案例可以发现,有的教师不敢对学生实施正当的惩戒教育,而有的教师超出了合理的惩戒权限,导致惩戒权的滥用,对学生进行体罚等不当的惩戒方式。正是因为正当惩戒与体罚的边界模糊,教师只能根据情况和自己的理解做判断,有时就会侵犯学生的权利,乃至人格尊严受到践踏。由体罚引起的侵权纠纷和赔偿案件经常发生,教育惩戒行为的公正性难以体现,这也是当今部分中小学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
2.教育正当惩戒行为受到限制。社会媒体对一些体罚学生的不当惩戒事件的曝光,引起了社会和教育界的极大反响,有些教育行政部门还出台了相关制度对教师的正当惩戒权加以约束。这些给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教育的惩戒措施似乎成了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这些都使得教育正当惩戒行为受到了限制。
四、合理实施教育惩戒权的策略
(一)社会方面
在立法立规层面,应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内容和法律地位。只有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内容和边界,才能有法可依,教师才能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法律上对教育惩戒权的设置也应以学生为本,以教育为目的,以管教为手段。同时,我国立法机关要尽快修正《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权的相关内容,如规范惩戒权行使细则、惩戒权的实施范围、领域和条件等,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还要建立学校惩戒的监督和法律救济机制,教师和学校惩戒权的行使需要接受家长、相关教育部门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最好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使得惩戒权的行使公开透明。如此,当惩戒权行使不合理时,学生及家长可通过专门的申诉机构进行申诉。
从媒体、社会舆论等角度而言,对教育惩戒权要给予正确的引导,使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权有更为客观、公正的认识。社会媒体要加大对教育惩戒权的宣传力度,注意科学性和社会性,真正做到为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服务、为社会进步服务。同时,对一些教师不当行使惩戒权的行为,如体罚、语言暴力等,要进行真实、客观的报道,坚持积极、正确的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