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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对T市某区近5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微腐败”案件所占比重大、案发频繁、危害严重,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件的研究,总结了“微腐败”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并根据实际制定出了预防对策,希望能够对该类案件的解决和预防提供借鉴。
关键词 微腐败 职务犯罪 案件
作者简介:刘伟、李春苗,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025
T市某区是一个农业大区,自2012年以来,该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29件47人,其中农村“两委”成员30人,涉及农村惠农补贴的案件有17件29人,占立案查处总数的61.7%。虽然该类案件的数额不是很大,但是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为避免此类“微腐败”成为“大祸害”,本文拟对“微腐败”行为进行分析和探讨,并积极探索“微腐败”预防机制,希望能够有效减少和预防该类案件的发生。
一、涉农补贴“微腐败”案件特点
一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比较低。涉案人员中很少具备中专及本科以上的学历,初中及以下学历人数占总人数的63.2%。涉案人员缺少法律知识,缺乏大局意识,存在“反正是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等错误思想,意识不到其腐败行为对农村社会稳定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二是涉案人员作案手法简单,罪名集中。涉案名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几个罪名。涉案人员多采用收入不入账、伪造粮补上报表、虚报种粮面积等方式。比如该院曾经查处的沙某某贪污案件,其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工作中,利用其负责申报材料、领取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款并发放到户的职务便利,直接将大部分补助款侵吞。
三是腐败手法隐蔽性强,不容易被发现。一方面,由于监管机制不健全或者落实不到位,村民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加之涉案人员往往实施“涓涓细流式”的贪腐,一般难以被人发现。另一方面,涉案人员作案前就已订立攻守同盟,作案中大多是单线或私下联系,作案过程隐蔽,查处难度大。
四是窝案、串案突出,危害性大。系统性的窝案、串案在民生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比例逐渐增大,呈现群体性“微腐败”的特点。比如该院曾经查处的某村村“两委”班子成员董某某等七人贪污一案,该村“两委”班子成员共计七人在五年任职期间,共谋利用协助乡政府实施申报、核实粮食种植面积、发放国家粮食补贴的便利,虚报粮食种植面积,伪造粮食补贴报表,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共计20余万元。
五是案件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案发集中在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专项款物使用和管理等涉农惠农资金等民生领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严重损害村民权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涉农补贴“微腐败”发案原因
一是涉案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违法腐败私欲膨胀。一方面涉案人员心态失衡,权力观、价值观扭曲,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背法律原则行事,最终走向腐败。另一方面,侥幸心理突出,自认为腐败行为隐蔽,不易被人察觉,因此以身试法,多次乃至持续地实施犯罪行为。
二是监督制约机制乏力。在申报粮食植补面积、申报个人征地面积、村务支出等活动中,缺乏公开、透明原则,村里的民主管理制度很难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往往由少数村干部说了算。在实践中发现,有些村基层组织上万元的工程支出,由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一人就批了,集体财产收支极不规范。
三是对“微腐败”的处理不能有效警醒。由于“微腐败”不易被发现,发现后也可能因为够不上刑事处罚,仅仅做出纪律处分或者不了了之。有些官员认为小额贪腐问题不大,不料欲壑难填,在贪腐的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走向贪腐的深渊。例如该院查处的张某某职务侵占罪,其利用担任某村支部书记的便利条件,用其所保管的村党支部公章,在2000年至2009年,累计将某油田相关单位对于油田车辆途径该村而对该村进行的补偿款共计28.5万元占为己有,最终案发。
四是政策宣传不到位。镇、村两级缺乏对惠农惠民政策全面深入的宣传,导致村民对国家相关政策缺乏有效认知,在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上级部门认为补助资金已经到位,普通群众却完全不知晓有相关补助资金。加之村民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反腐意识淡薄,不能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质疑、进行监督。例如该院查处的李某某贪污案,其作为妇幼保健科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负责孕妇产前检查的职务便利,通过对孕妇隐瞒孕检保险政策的手段,贪污孕妇检查费用6万余元。
三、查办涉农补贴“微腐败”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一方面针对犯罪嫌疑人学历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深入各乡镇村街进行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讲座,特别是农村“两委”换届选举时,要提前组织干警为干部上法制课,提高村干部们的法律意识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意识。另一方面,创新开展预防警示教育工作,主动到基层组织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讲座,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建立预防网络,做好职务犯罪风险排查和预警。积极开展对发案单位多种形式的预防犯罪教育,综合采用多媒体、网络等方式,并且以警示教育基地为依托构建参观、联席会议、预防讲座“三合一”预防格局,提升预防效果。
二是加强典型案例剖析,深化领域预防。针对发案集中在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专项款物使用和管理等涉农惠农资金领域的特点,结合“微腐败”案件造成的严重后果,采取以案释法、向乡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引导乡镇干部反思危害、总结教训、提高认识,引起各乡镇对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视,从而规范对重点领域资金的监管。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完善反腐倡廉建设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是强化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的预防监督。一方面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实行审计监督,对镇、村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涉及土地资源等重点项目设置专项审计;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另一方面,推动完善重要岗位人员流动机制,建立村委会财会人员选举制度,防止农村“一朝村委主任一朝会计”的情况出现。
四是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一方面,进行村务公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手册等媒介,广泛宣传涉农惠农相关政策,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把公开透明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提高广大群众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另一方面,总结以往查办的案件,审查乡镇现有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点查控、堵塞制度漏洞、严格制度执行。规范权力运行流程,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细化个人裁量标准和幅度,规范村委会主任或村支书的审批权。
五是完善案件线索收集和犯罪惩处机制,敲响预防犯罪“警钟”。建立机制对村干部违法行为从严从快处罚,与各乡镇协调,采取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建立新农村建设纪检委员等方式,预防涉农犯罪的发生。对于村民的意见和举报线索,检察机关可在第一时间介入,杜绝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的现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四、结语
此类“微腐败”案件,基数大、传染性强、行为隐蔽,离基层和群众最近,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危害并不比“老虎”小。并且,近年来查处的很多腐败案件,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往往都是从“微腐败”开始的。如果对小贪小腐问题适度容忍甚至“网开一面”,很容易养痈成患,形成大腐。所以我们要对“微腐败”呈零容忍的态度,采取“露头就打、早打打小、注重预防”的方针,严肃责任追究,防止小腐变大腐。
关键词 微腐败 职务犯罪 案件
作者简介:刘伟、李春苗,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025
T市某区是一个农业大区,自2012年以来,该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29件47人,其中农村“两委”成员30人,涉及农村惠农补贴的案件有17件29人,占立案查处总数的61.7%。虽然该类案件的数额不是很大,但是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为避免此类“微腐败”成为“大祸害”,本文拟对“微腐败”行为进行分析和探讨,并积极探索“微腐败”预防机制,希望能够有效减少和预防该类案件的发生。
一、涉农补贴“微腐败”案件特点
一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比较低。涉案人员中很少具备中专及本科以上的学历,初中及以下学历人数占总人数的63.2%。涉案人员缺少法律知识,缺乏大局意识,存在“反正是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等错误思想,意识不到其腐败行为对农村社会稳定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二是涉案人员作案手法简单,罪名集中。涉案名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几个罪名。涉案人员多采用收入不入账、伪造粮补上报表、虚报种粮面积等方式。比如该院曾经查处的沙某某贪污案件,其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工作中,利用其负责申报材料、领取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款并发放到户的职务便利,直接将大部分补助款侵吞。
三是腐败手法隐蔽性强,不容易被发现。一方面,由于监管机制不健全或者落实不到位,村民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加之涉案人员往往实施“涓涓细流式”的贪腐,一般难以被人发现。另一方面,涉案人员作案前就已订立攻守同盟,作案中大多是单线或私下联系,作案过程隐蔽,查处难度大。
四是窝案、串案突出,危害性大。系统性的窝案、串案在民生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比例逐渐增大,呈现群体性“微腐败”的特点。比如该院曾经查处的某村村“两委”班子成员董某某等七人贪污一案,该村“两委”班子成员共计七人在五年任职期间,共谋利用协助乡政府实施申报、核实粮食种植面积、发放国家粮食补贴的便利,虚报粮食种植面积,伪造粮食补贴报表,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共计20余万元。
五是案件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案发集中在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专项款物使用和管理等涉农惠农资金等民生领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严重损害村民权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涉农补贴“微腐败”发案原因
一是涉案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违法腐败私欲膨胀。一方面涉案人员心态失衡,权力观、价值观扭曲,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背法律原则行事,最终走向腐败。另一方面,侥幸心理突出,自认为腐败行为隐蔽,不易被人察觉,因此以身试法,多次乃至持续地实施犯罪行为。
二是监督制约机制乏力。在申报粮食植补面积、申报个人征地面积、村务支出等活动中,缺乏公开、透明原则,村里的民主管理制度很难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往往由少数村干部说了算。在实践中发现,有些村基层组织上万元的工程支出,由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一人就批了,集体财产收支极不规范。
三是对“微腐败”的处理不能有效警醒。由于“微腐败”不易被发现,发现后也可能因为够不上刑事处罚,仅仅做出纪律处分或者不了了之。有些官员认为小额贪腐问题不大,不料欲壑难填,在贪腐的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走向贪腐的深渊。例如该院查处的张某某职务侵占罪,其利用担任某村支部书记的便利条件,用其所保管的村党支部公章,在2000年至2009年,累计将某油田相关单位对于油田车辆途径该村而对该村进行的补偿款共计28.5万元占为己有,最终案发。
四是政策宣传不到位。镇、村两级缺乏对惠农惠民政策全面深入的宣传,导致村民对国家相关政策缺乏有效认知,在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上级部门认为补助资金已经到位,普通群众却完全不知晓有相关补助资金。加之村民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反腐意识淡薄,不能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质疑、进行监督。例如该院查处的李某某贪污案,其作为妇幼保健科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负责孕妇产前检查的职务便利,通过对孕妇隐瞒孕检保险政策的手段,贪污孕妇检查费用6万余元。
三、查办涉农补贴“微腐败”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一方面针对犯罪嫌疑人学历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深入各乡镇村街进行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讲座,特别是农村“两委”换届选举时,要提前组织干警为干部上法制课,提高村干部们的法律意识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意识。另一方面,创新开展预防警示教育工作,主动到基层组织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讲座,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建立预防网络,做好职务犯罪风险排查和预警。积极开展对发案单位多种形式的预防犯罪教育,综合采用多媒体、网络等方式,并且以警示教育基地为依托构建参观、联席会议、预防讲座“三合一”预防格局,提升预防效果。
二是加强典型案例剖析,深化领域预防。针对发案集中在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专项款物使用和管理等涉农惠农资金领域的特点,结合“微腐败”案件造成的严重后果,采取以案释法、向乡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引导乡镇干部反思危害、总结教训、提高认识,引起各乡镇对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视,从而规范对重点领域资金的监管。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完善反腐倡廉建设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是强化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的预防监督。一方面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实行审计监督,对镇、村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涉及土地资源等重点项目设置专项审计;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另一方面,推动完善重要岗位人员流动机制,建立村委会财会人员选举制度,防止农村“一朝村委主任一朝会计”的情况出现。
四是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一方面,进行村务公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手册等媒介,广泛宣传涉农惠农相关政策,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把公开透明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提高广大群众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另一方面,总结以往查办的案件,审查乡镇现有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点查控、堵塞制度漏洞、严格制度执行。规范权力运行流程,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细化个人裁量标准和幅度,规范村委会主任或村支书的审批权。
五是完善案件线索收集和犯罪惩处机制,敲响预防犯罪“警钟”。建立机制对村干部违法行为从严从快处罚,与各乡镇协调,采取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建立新农村建设纪检委员等方式,预防涉农犯罪的发生。对于村民的意见和举报线索,检察机关可在第一时间介入,杜绝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的现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四、结语
此类“微腐败”案件,基数大、传染性强、行为隐蔽,离基层和群众最近,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危害并不比“老虎”小。并且,近年来查处的很多腐败案件,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往往都是从“微腐败”开始的。如果对小贪小腐问题适度容忍甚至“网开一面”,很容易养痈成患,形成大腐。所以我们要对“微腐败”呈零容忍的态度,采取“露头就打、早打打小、注重预防”的方针,严肃责任追究,防止小腐变大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