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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动物园数量的增加,各地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屡屡发生。《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得到了明确,但相关配套规定还未完善。本文对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以期为建立和完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动物园;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又发生了多起动物园致害案件。影响较大的有两起,2009年11月13日沈阳冰川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园内电动门操作员受到两只老虎的袭击,据调查,该动物园设计上存在缺陷,2004年该园也发生过类似事故。2010年6月13日西安秦岭动物园老虎咬死游客事件,游客张氏父子在该园虎区遭几只老虎攻击,父亲死亡,事故原因为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未关闭供游览车进入虎区的第二道门,经调查发现,该动物园监管有漏洞,由于动物园资金有限,监控录像设备多年来都没有使用。
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动物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第二种是游客本身违反管理规定进入动物园危险区域,或者对动物进行了违反游览须知的行为,与动物发生接触。目前我国对动物园的建设没有严格的经营准入和检查制度,相关规定只有《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动物园行业规范中涉及到安全标准的只有2000年《动物园安全标志》一个。由此可见,我国动物园的安全监管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野生动物园的建设没有标准,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实行的是个案认定原则,认定动物园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由法官进行裁量。笔者认为,即使是由于游客自身的疏忽而发生伤害案件,动物园在案件中仍然处于强势地位,在相关配套法律规范以及保险制度未健全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第81条在一定程度上使受伤游客丧失了得到救济的机会。
二.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各界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后关于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争论围绕在应该适用无过错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上。
《侵权责任法》第81条采取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第78条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相比,减轻了动物园的责任。张新宝教授认为,动物园的动物致害和一般的动物致害没有不同,不应区分动物园的动物和一般饲养的动物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建议应删除此规定。杨立新教授则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特殊侵权行为统一都适用一种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改变了这样的规则,对一种类型的特殊侵权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甚至过错责任原则,是很好的做法。网民也有不同意见,朱祖飞律师认为不能减轻动物园对消费者的责任,而且动物园有警示标记,是否就意味着已尽到管理职责有待商榷。笔者认为朱律师其实是对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的标准产生质疑,因为我国没有规定是否挂有警示标志就算尽到管理职责,标志数量、悬挂位置等也都没有统一标准,导致认定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较困难。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已发生的损害结果,确定责任有无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有损害就有责任。实行该原则的要旨是加重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能及时得到救济。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而是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受害人免除证明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转而由加害人承担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受害人同样不用证明加害人过错。但二者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上大不一样。实行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在加害人,证明的内容是加害人自己没有过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在加害人,证明的内容是损害系由受害人的过错所引起。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在实践中尚属可能,加害人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所引起的实属不易。这样相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受害人来说要比过错推定更为有利。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行为人都没有过错。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证明或者从损害的事实中推出他们有故意或者过失。法律确认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主观过错不是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无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将行为人置于更严格的责任监督之下,把受害人置于更为妥善的保护之中。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严格来讲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它的构成要件仍是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推定过错原则的特殊性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把举证责任强加给加害人,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因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尽管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有所区别,但其本质没有改变,其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切实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责任,有效的制裁民事违法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原因
以上两种归责原则,虽然都是以损害事实为价值判断,在举证责任上都倒置,但二者还是存在本质区别。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问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抗辩事由除外;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在损害结果发生时,假设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如欲免责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相较于无过错责任下严格的抗辩事由而言,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显然更为容易。因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利,同时对加害人的责任规定更为严格。
之所以对动物园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因为经营动物园在我国多是公益事业,饲养动物多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笔者认为,这种公益性使得动物园具有了重要的科学普及和教育的功能、以及保存动物物种的职能,《侵权责任法》中根据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不同的归责原则,确实使责任的确定更加科学,但是要发挥这种优势,还需要健全法律规范,如认定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的标准,动物园游览保险制度等,都应尽快出台,否则游客缺乏安全意识被动物园动物伤害的事件一经发生,依据《侵权责任法》,一旦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受害者将不能得到任何救济,如果受害者没有经济能力又面临巨额医疗费用陷入困境,也与动物园公益性的初衷相违背。
参考文献:
[1]赵永平,沈阳东北虎伤人事件.[EB/OL].http://news.sohu.com/20091116/n268247431.shtml.2009-11-14.
[2] 崔永利,西安秦岭动物园老虎围攻咬死游客 [EB/OL].http://news.sina.com.cn/s/2010-06-14/034420473603.shtml.2010-06-14。
[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971.
[4] 張新宝.侵权责任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41.
[5] 杨立新."三高危险责任":退两步还是退一步[J].方圆法治,2009,(240).
[6]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上海:复旦大学,2005.85.
[7] 杨震.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63页.
作者简介:刘佳,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民商法方向。
关键词:动物园;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又发生了多起动物园致害案件。影响较大的有两起,2009年11月13日沈阳冰川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园内电动门操作员受到两只老虎的袭击,据调查,该动物园设计上存在缺陷,2004年该园也发生过类似事故。2010年6月13日西安秦岭动物园老虎咬死游客事件,游客张氏父子在该园虎区遭几只老虎攻击,父亲死亡,事故原因为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未关闭供游览车进入虎区的第二道门,经调查发现,该动物园监管有漏洞,由于动物园资金有限,监控录像设备多年来都没有使用。
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动物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第二种是游客本身违反管理规定进入动物园危险区域,或者对动物进行了违反游览须知的行为,与动物发生接触。目前我国对动物园的建设没有严格的经营准入和检查制度,相关规定只有《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动物园行业规范中涉及到安全标准的只有2000年《动物园安全标志》一个。由此可见,我国动物园的安全监管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野生动物园的建设没有标准,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实行的是个案认定原则,认定动物园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由法官进行裁量。笔者认为,即使是由于游客自身的疏忽而发生伤害案件,动物园在案件中仍然处于强势地位,在相关配套法律规范以及保险制度未健全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第81条在一定程度上使受伤游客丧失了得到救济的机会。
二.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各界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后关于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争论围绕在应该适用无过错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上。
《侵权责任法》第81条采取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第78条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相比,减轻了动物园的责任。张新宝教授认为,动物园的动物致害和一般的动物致害没有不同,不应区分动物园的动物和一般饲养的动物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建议应删除此规定。杨立新教授则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特殊侵权行为统一都适用一种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改变了这样的规则,对一种类型的特殊侵权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甚至过错责任原则,是很好的做法。网民也有不同意见,朱祖飞律师认为不能减轻动物园对消费者的责任,而且动物园有警示标记,是否就意味着已尽到管理职责有待商榷。笔者认为朱律师其实是对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的标准产生质疑,因为我国没有规定是否挂有警示标志就算尽到管理职责,标志数量、悬挂位置等也都没有统一标准,导致认定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较困难。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已发生的损害结果,确定责任有无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有损害就有责任。实行该原则的要旨是加重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能及时得到救济。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而是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受害人免除证明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转而由加害人承担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受害人同样不用证明加害人过错。但二者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上大不一样。实行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在加害人,证明的内容是加害人自己没有过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在加害人,证明的内容是损害系由受害人的过错所引起。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在实践中尚属可能,加害人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所引起的实属不易。这样相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受害人来说要比过错推定更为有利。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行为人都没有过错。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证明或者从损害的事实中推出他们有故意或者过失。法律确认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主观过错不是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无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将行为人置于更严格的责任监督之下,把受害人置于更为妥善的保护之中。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严格来讲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它的构成要件仍是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推定过错原则的特殊性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把举证责任强加给加害人,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因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尽管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有所区别,但其本质没有改变,其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切实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责任,有效的制裁民事违法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原因
以上两种归责原则,虽然都是以损害事实为价值判断,在举证责任上都倒置,但二者还是存在本质区别。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问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抗辩事由除外;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在损害结果发生时,假设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如欲免责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相较于无过错责任下严格的抗辩事由而言,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显然更为容易。因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利,同时对加害人的责任规定更为严格。
之所以对动物园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因为经营动物园在我国多是公益事业,饲养动物多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笔者认为,这种公益性使得动物园具有了重要的科学普及和教育的功能、以及保存动物物种的职能,《侵权责任法》中根据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不同的归责原则,确实使责任的确定更加科学,但是要发挥这种优势,还需要健全法律规范,如认定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的标准,动物园游览保险制度等,都应尽快出台,否则游客缺乏安全意识被动物园动物伤害的事件一经发生,依据《侵权责任法》,一旦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受害者将不能得到任何救济,如果受害者没有经济能力又面临巨额医疗费用陷入困境,也与动物园公益性的初衷相违背。
参考文献:
[1]赵永平,沈阳东北虎伤人事件.[EB/OL].http://news.sohu.com/20091116/n268247431.shtml.2009-11-14.
[2] 崔永利,西安秦岭动物园老虎围攻咬死游客 [EB/OL].http://news.sina.com.cn/s/2010-06-14/034420473603.shtml.2010-06-14。
[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971.
[4] 張新宝.侵权责任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41.
[5] 杨立新."三高危险责任":退两步还是退一步[J].方圆法治,2009,(240).
[6]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上海:复旦大学,2005.85.
[7] 杨震.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63页.
作者简介:刘佳,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民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