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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小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的核心主体,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逐渐推进,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发展势头也迅速增长。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有利于中小企业长期生存的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够完善。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无疑是我国在建设公平市场机制方面的一项重大突破。本文仅从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作用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有利于发挥反垄断法中对中小企业提供有效保护的制度措施。
关键词:中小企业;反垄断法;制度保护一、引言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中小企业的合理性存在有助于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和鼓励措施也纷纷引起了各国政府、金融界、法律界的高度重视。而我国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在2002年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我国国家制定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2007年又颁布了《反垄断法》,也是一部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特别是《反垄断法》的颁布,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以国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国家来说,是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方面取得的重大进步。
二、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1、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行政垄断是我国的一个特有概念,集体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大弊病,如今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关键时期,但是在尚未完全达到市场经济期间,行政垄断行为依然会长期存在,且将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造成最根本性的危害。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包括:(1)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和有行政权力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有行政权力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4)其他经行政机关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我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对其它垄断性质行为的规制
在原有竞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反垄断法》的内容更加全面。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中小企业的联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豁免,第十二条也有对经营者、相关市场的概念界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另外在企业合并的控制规定方面对内、外资的并购都适用,在法律责任上也更加明确和具体。然而在对中小企业保护方面,我国《反垄断法》难以避免的存在不少问题。如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过于原则化,中小企业标准界定不够明确、对中小企业合并豁免对象界定模糊等等。
三、国外中小企业保护比较分析
各国反垄断立法的重要基础是确保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公平、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具体制度主要是通过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制度,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等方面体现的。
1、美国反托拉斯法对中小企业保护的规定
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在这种背景下,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随后于1914年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规制托拉斯限制竞争的行为。鉴于某些经济部门发展的特殊性及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美国反托拉斯法豁免了一些特殊经济部门内的特定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具有特定内容的行为,包括小企业法允许的小企业为研究、开发和利用资源而进行的协调行为。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适用除外中,政府设立了独立委员会,任务是阻止某些企业制定不合理的价格以获取超额利润、保护本部门企业健康发展,满足消费者需求,保护中小企业利益,使它们免受不合理的歧视损害。
2、日本禁止垄断法对中小企业保护的规定
日本的《禁止垄断法》奉行结构主义,通过对大企业的解构,减少对中小企业生存的威胁,为中小企业生存赢得空间。虽然现在反垄断立法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但对中小企业保护的基本价值不会改变。根据日本《禁止垄断法》第4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国内公司的合并因"将实质性限制一定交易领域竞争"而被禁止,但在第6章适用除外的条款中规定"以小规模事业人或者消费者的相互扶助为目的"的合伙及合伙联合是不被禁止的,这是关于中小企业保护的豁免性规定的总则。但是日本《禁止垄断法》中并没有有关豁免性规定的具体条文,其对中小企业的豁免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单行法律中,如:《中小企业协调组织法》、《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小规模企业共济法》以及《中小企业总合事业团体法》等。
四、我国反垄断法中对中小企业保护的制度建议
综上,我国在完善反垄断立法方面应在借鉴国外先进思想的同时,结合自身国情。
1、加大普法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往往未能有效地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来维护自由、平等的竞争机制、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反垄断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在实施过程中将涉及经济、法律等多种领域,因此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做好人才方面的准备。
2、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由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其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反垄断职责为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同时,国家发改委专门负责《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垄断"审查,商务部成立专门的司局级单位,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涉嫌垄断行为,要深入调查取证,区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行政垄断的滥用要依法处理,做到严谨执法、科学执法。
3、赋予法律修订弹性,推进企业体制改革
《反垄断法》属于国家的竞争政策性法律,应通过反垄断执法,发现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这就要赋予反垄断法一定的政策弹性,以便能与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等相适应,并进行及时修订,同时又不失严谨性。反垄断法应该在推动垄断企业体制改革,力争为市场公平竞争营造一个良好的体制和机制环境方面做出重大努力。由此,在对我国企业合并规制时,应当要考虑我国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导向。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还亟待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灵活界定"相关市场",二是结合"合理原则"建立事后追究制度。
参考文献:
[1]骆小春,董新凯.中小企业促进与反垄断法[J].现代法学,2003,25(6).
[2]杨紫煊.经济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何治中.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兼论我国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完善[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7).
[4]张守义.经济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孟雁北.论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J].社会科学研究,2005,(2).
[6]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7]林秋琴.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6).
[8]林汉川,魏中奇.中小企业存在理论评述[J].经济学动态,2000,(4).
作者简介:何津(1979.01-),男,天津人,天津工业大学2010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方面的研究。
关键词:中小企业;反垄断法;制度保护一、引言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中小企业的合理性存在有助于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和鼓励措施也纷纷引起了各国政府、金融界、法律界的高度重视。而我国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在2002年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我国国家制定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2007年又颁布了《反垄断法》,也是一部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特别是《反垄断法》的颁布,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以国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国家来说,是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方面取得的重大进步。
二、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1、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行政垄断是我国的一个特有概念,集体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大弊病,如今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关键时期,但是在尚未完全达到市场经济期间,行政垄断行为依然会长期存在,且将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造成最根本性的危害。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包括:(1)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和有行政权力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有行政权力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4)其他经行政机关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我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对其它垄断性质行为的规制
在原有竞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反垄断法》的内容更加全面。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中小企业的联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豁免,第十二条也有对经营者、相关市场的概念界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另外在企业合并的控制规定方面对内、外资的并购都适用,在法律责任上也更加明确和具体。然而在对中小企业保护方面,我国《反垄断法》难以避免的存在不少问题。如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过于原则化,中小企业标准界定不够明确、对中小企业合并豁免对象界定模糊等等。
三、国外中小企业保护比较分析
各国反垄断立法的重要基础是确保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公平、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具体制度主要是通过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制度,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等方面体现的。
1、美国反托拉斯法对中小企业保护的规定
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在这种背景下,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随后于1914年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规制托拉斯限制竞争的行为。鉴于某些经济部门发展的特殊性及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美国反托拉斯法豁免了一些特殊经济部门内的特定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具有特定内容的行为,包括小企业法允许的小企业为研究、开发和利用资源而进行的协调行为。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适用除外中,政府设立了独立委员会,任务是阻止某些企业制定不合理的价格以获取超额利润、保护本部门企业健康发展,满足消费者需求,保护中小企业利益,使它们免受不合理的歧视损害。
2、日本禁止垄断法对中小企业保护的规定
日本的《禁止垄断法》奉行结构主义,通过对大企业的解构,减少对中小企业生存的威胁,为中小企业生存赢得空间。虽然现在反垄断立法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但对中小企业保护的基本价值不会改变。根据日本《禁止垄断法》第4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国内公司的合并因"将实质性限制一定交易领域竞争"而被禁止,但在第6章适用除外的条款中规定"以小规模事业人或者消费者的相互扶助为目的"的合伙及合伙联合是不被禁止的,这是关于中小企业保护的豁免性规定的总则。但是日本《禁止垄断法》中并没有有关豁免性规定的具体条文,其对中小企业的豁免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单行法律中,如:《中小企业协调组织法》、《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小规模企业共济法》以及《中小企业总合事业团体法》等。
四、我国反垄断法中对中小企业保护的制度建议
综上,我国在完善反垄断立法方面应在借鉴国外先进思想的同时,结合自身国情。
1、加大普法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往往未能有效地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来维护自由、平等的竞争机制、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反垄断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在实施过程中将涉及经济、法律等多种领域,因此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做好人才方面的准备。
2、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由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其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反垄断职责为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同时,国家发改委专门负责《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垄断"审查,商务部成立专门的司局级单位,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涉嫌垄断行为,要深入调查取证,区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行政垄断的滥用要依法处理,做到严谨执法、科学执法。
3、赋予法律修订弹性,推进企业体制改革
《反垄断法》属于国家的竞争政策性法律,应通过反垄断执法,发现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这就要赋予反垄断法一定的政策弹性,以便能与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等相适应,并进行及时修订,同时又不失严谨性。反垄断法应该在推动垄断企业体制改革,力争为市场公平竞争营造一个良好的体制和机制环境方面做出重大努力。由此,在对我国企业合并规制时,应当要考虑我国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导向。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还亟待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灵活界定"相关市场",二是结合"合理原则"建立事后追究制度。
参考文献:
[1]骆小春,董新凯.中小企业促进与反垄断法[J].现代法学,2003,25(6).
[2]杨紫煊.经济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何治中.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兼论我国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完善[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7).
[4]张守义.经济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孟雁北.论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J].社会科学研究,2005,(2).
[6]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7]林秋琴.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6).
[8]林汉川,魏中奇.中小企业存在理论评述[J].经济学动态,2000,(4).
作者简介:何津(1979.01-),男,天津人,天津工业大学2010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