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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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现阶段社会中见义勇为的事件和行为屡见不鲜,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与纠纷也越来越多,人们一方面在颂扬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一方面也感受到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民法中对于此类纠纷尚且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国民法还有待加强与完善。本文将重点围绕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学问题进行简要分析研究。
  关键词:见义勇为;行为;民法学;问题
  在我国当前的民法当中并没有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利益进行有效保护,因此造成一部分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行为当中合法权益被侵害,民众见义勇为的热情也正在逐渐消退。为了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重新激发民众的见义勇为热情,我国民法需要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有效保护。本文将在此基础下,简要分析研究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
  一、民法下见义勇为的具体特征
  1.救助者无救助义务
  民法中将见义勇为划分为无因管理的事实行为当中,所谓的无因管理行为就是指本身不具有任何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依旧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在我国第九十三条《民法通则》中也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救助者在危急情况下本身對救助人没有任何救助义务,这是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首要条件[1]。
  2.行为主体是自然人
  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与被救助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如家人、合伙人、法人等即使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仍然不算做是见义勇为行为。目前民法中并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但若事实成立也应予以肯定并受到法律保护。
  3.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见义勇为中的“勇”字即代表救助者在紧急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出手相助的特点,因此救助者在见义勇为行为当中一定是冒着巨大的生命和财产危险。但是当前也有学者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只要求接受救助的人处在危险之中,而不应该同样要求救助者也要处于危险之中。
  4.实施保护利益行为
  判断见义勇为行为的另一大条件为救助者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体现出保障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个人利益免受侵害时进行危难救助,也就是说救助者的见义勇为目的并不是使自己获益,而是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免遭侵害。
  二、见义勇为者的费用请求权
  1.法律支持
  第九十三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无因管理是见义勇为者有权向受益人申请在行为活动中支出费用偿付的法律保障,也是民法中规定的偿付责任;而在第一百零九条当中则明确表示,见义勇为者在阻止第三方人侵权行为时遭受的损失需要由第三方人进行偿付,当第三方人没有偿付能力时则由受益人在其经济范围内进行偿付。也就是说若有第三方人侵害,则由第三人进行偿付,若无第三人或第三人偿付能力不足时则由受益人也就是被救助人向见义勇为者支付其在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所有费用损失[2]。
  2.请求基础
  目前在当前的民法当中主要采用公平原则维护见义勇为者的费用请求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意见》当中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见义勇为者在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个人合法权益时造成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而见义勇为者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需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若没有第三人或第三人赔偿能力不足时则可以结合受益人的实际收益情况及其自身经济状况,责令其向见义勇为者进行适当补偿”,但我国现在的民法中采用的公平原则虽然能够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救济和经济补偿,但是受益人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不是赔偿见义勇为者的全部损失。
  三、见义勇为者的报酬请求权
  当前我国民法中未对见义勇为者的报偿请求权进行明文规定,而见义勇为者在冒着巨大的人身财产安全救助他人,使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时,是否能够享受报酬请求权也成为法律界人士探讨的焦点。支持派认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报酬请求权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根本肯定,也是现代民法中人身与财产公平对等理念的实践;而反对派则认为见义勇为者若是向受益人提出报酬请求权,将彻底丧失见义勇为的初衷和无功利性,尤其是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改变见义勇为的最初性质。其实报酬请求权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感激与肯定,若将这一权力法律化则将完全改变其性质。
  四、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1.见义勇为者受损失时
  当见义勇为者在阻止第三人侵害他人权利和权益时遭受生命或财产上的损失,则需要由第三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在此过程中造成见义勇为者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侵害行为,而当第三人赔偿能力不足时则需要由受益人承担其余的赔偿责任,但第三人仍处于赔偿主要方;当第三人下落不明时则由受益人进行垫付,事后再向第三方追偿[3]。
  2.见义勇为者未受损失时
  也有部分见义勇为行为当中,第三方只造成受益人遭受损失,而见义勇为者并未受到任何生命或财产上的损失,此时第三方是否仍然需要向见义勇为者进行赔偿成为当前法律界探讨的又一热门话题。大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即使见义勇为者并未遭受任何实质性损失,但其在实施见义勇为过程中承担了巨大风险,这本身就是对其合法权利的侵害,因此最后无论见义勇为者是否遭受了任何实质性的损失,第三方均需要向其进行赔偿。
  五、结论
  总而言之,民法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为在无任何约定与义务的紧急情况下,为避免和阻止国家、公共利益或个人人身财产安全遭受威胁与侵害时进行符合社会正义的救助行为,这也意味着见义勇为者往往需要冒着巨大的生命和财产危险进行见义勇为行为。因此民法需要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将见义勇为、有难相助的高尚精神继续传播和弘扬下去。
  参考文献:
  [1]王雷.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04:82-91.
  [2]李思琪,杜甜甜.探究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06:42-51.
  [3]李乾宝,何靖涵.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问题探讨[J].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1: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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