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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收费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本文从理论上给出了确定高等教育费用标准的依据,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收费矛盾的建议和方法。
【关键词】高等教育 教育成本 教育制度 助学贷款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1(a)-0205-02
高等教育收费是关系到国家、高等学校和受教育者及其家庭利益的大事。如何合理地解决高等教育收费问题,解决贫困生的学费支付问题,并且协调高等教育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公平之间的关系、避免突出社会矛盾等问题的出现是当今中国面临的社会难题之一。
1 我国高等教育收费的现状
我国高等教育收费经历了免收学费,低收费和并轨三个阶段,自1989年开始实行高等教育收费以来,1997年的并轨后收费引起轩然大波,但最大的涨幅在2000年,其在1999年学费的基础上提高了15%。现在我国高校教育收费大致表现为:重点大学的收费比普通大学的收费高,重点大学大部分学校学费在4500-6000,而普通大学的学费在3000-4000左右;热门专业费用肯定高于一般专业;艺术类专业的学费肯定高于师范类农林类专业;发达地区的高校肯定比欠发达地区的收费高。
作为准公共物品,高等教育兼具公共和私人的双层属性,由政府提供统一定价。不可否认,当前所推行的基本成本分担理论的收费原则已经较大程度地缓解了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状况和国家财力困难的窘境,使得更多学生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同时高等学校的硬件和软件设施也在并轨后取得长足发展。这一时期也因此成为建国以来高等教育事业最为兴旺发达的时期之一。
但当我们看到高等教育收费改革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在改革过程中显现出来的问题。
2 我国高等教育收费的问题
现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考虑较多的是:高等教育本身的发展和经费投入的不足,和受教育成本计量问题,却较少顾及由于地区经济不平衡所引起的各个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差异,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教育机会均等和公平问题,从而造成了高等教育收费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在地域城乡分布上的不均衡。由于家庭经济状况的限制,被排斥在高等学校的大门之外,或者是被排斥在与他智力水平相匹配的大学之外,这是对一个学生的伤害,而且对国家来说也是一种智力资源的浪费。在本着“谁受益谁付费”,“收费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这种表面上看起来公平合理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使来自社会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农民的子女,已经在日益失衡的学费和家庭收入面前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境地。
由于学费问题还可能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道德问题更不容忽视:一些贫困家庭为筹集子女的入学费用不惜走旁门左道;很多家庭为了供养一个大学生丧失了改善生活现状的能力;再有,高收入阶层的子女由于接受高等教育,将在未来的社会竞争中更具优势并将获取更多的财富,而目前因经济原因无法接收高等教育的低收入阶层将把贫困延续到下一代。这样现行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犹如一台复印机,复制并放大了社会现存的贫富差距的状况。
3 合理化高等教育收费的依据
按照1986年美国纽约大学校长D.Bruce Johnstone提出的“教育成本分担”理论,高等的教育成本由政府、社会和受教育者个人分担。在我国,2005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已将高等教育成本纳入了政府监管范畴。到目前,大部分研究者认为高等教育成本包括三方面内容:一、高校教育成本,即学校为了培养一定数量和层次的学生所耗费的应由学校承担的教育资源价值,也就是高等学校的培养成本或高等学校的办学成本;二、个人成本,即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维持生活需要所支付的食宿等的生活消费以及书本等学习消费;三、机会成本,即学校公共资源用于教育而损失的收益以及接收教育者由于将时间用于求学而放弃就业所损失的就业收入。这里个人成本与机会成本因人而异,是不断变化的难以量化的成本,所以高等教育成本核算内容从原则上讲应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所耗费的资源总和,具体内容为人员成本、学生事务费、业务费、公务费和折旧费。
合理化高等教育收费应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观看高等教育收费的性质,从而来决定教育收费的标准。经济学上的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或社会效益,并且在消费上是不排他的。一般公共产品所需经费是由政府预算提供的。因为高等教育在消费上具有排他性,但同时又具有较大的社会或外部效益,所以高等教育被人们称之为“准公共产品”。由此看来,高等教育所需要经费需要政府财政和学生个人两方面来承担;二、谁受益谁付款,这是把高等教育看作一种投资,社会和个人都可以从教育中受益。社会可以通过教育获得所需要的人才从而提高生产力,促进社会阶层流动,减少社会上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个人可以通过受教育获得技能和知识,从而得到较高收入和较高的社会地位。由此看来个人如果享受高等教育就应该负担一部分教育成本,政府由于可以获利所以也理所应当分担教育成本;三、比较利益也是决定高等教育收费的一个标准。如果学生接收高等教育的收益率大于社会的平均投资率,那么就可以收费,如果学生接收高等教育的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就不能对高等教育收费。
4 对合理化高等教育收费的标准的建议
合理收费标准应该是有利于高等教育成本的回收,也使受教育者负担得起的同时,还可以维护受高等教育者的机会均等性和社会公正性。尽管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用的比重、教育拨款在财政收入重的比例等因素都会对制定高等教育收费标准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但居民家庭的经济收入和承受能力是制定合理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最直接的因素。
现在我国有人均GDP可以达到数千美元的中心城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以及那些GDP较高的沿海省份,也有年均可支配收入只有300美元的农村和不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过高的高校收费往往会使很多家庭为了孩子读书而不得不节衣缩食,甚至影响他们的医疗,健康和营养,并且会大大降低家庭的抗风险能力。为此,在这样明显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下,必须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来确定高等教育收费的标准。
鉴于目前“一刀切”的高等教育收费定价模式所带来的种种不利,我们需要重新审视高等教育收费原则和定价思路。首先应该遵循三个定价原则,一、按照受益的大小来确定收费标准,这是经济公平的内在客观要求。所以在定价的时候要以私人受益为主要依据。由于高等院校的级别、类别和专业的不同,学生的受益就不等,为此要遵循多受益多收费,少受益少收费;二、高等教育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也是确定高等教育收费的一个重要标准,由于高等教育既满足个人需求也满足社会需求,所以不能由个人来承担全部的公共教育成本;三、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是确定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一个重要依据。其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取决于家庭的人均收入、家庭的支付水平和支出结构以及受教育者的私人成本。
我国现在还处在高受益高成本和低承受能力的阶段,为此我们建议应该在一刀切的基础上施行分段支付。根据我国人口收入表分地区进行排序,基本分为五个阶段:高收入、次高收入、中等收入、次低收入和低收入。然后按学费占平均居民家庭收入的20%的比例来确定收入,前两组可以凭自己的实力承担消费,后面三组依次按照学费的20%,35%和50%的比例来借用助学贷款,这样对于任何有能力参加高等教育的个体都能得到机会。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想如此合理的进行,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助学贷款和奖学金的制度。
目前,虽然多数学校已经形成了一套由奖学金、助学贷款和贫困补助等构成的资助体系,但由于资金量小,资金来源单一等原因,这一体系对缓解大学生贫困问题还没有祈祷足够的作用。为此,首先高等学校应该改变消极等待政府拨款的被动局面,应该主动积极地与一些金融和工商企业联系,可以设立企业奖学金,并且还可以充当一个学生和社会企业的中介人。其次,助学贷款目前现在还存在很多弊病,为了符合我国现有的国情,应该对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实行低利率助学贷款,还款年限也应该适当放宽,还款方式可以采取多种制度,比如分期定额、定期定额或分期不定额、定期不定额等多种形式。2008年12月2日,国家出台可以减免所有援西毕业生的助学贷款,这是一项比较人性化的助学贷款还款方式,也会触动就业率的增长和西部开发的大力发展。当然,还应该加强学生的还款意识和贷款助学立法,帮助学生树立偿还贷款的义务和责任感,从而防止不法分子钻空子。
参考文献
[1] 王丽平,周宇.对我国高等教育收费的思考.西南民族学院学报.Vol23,No.5, 2002.
[2] 魏良华.刍议高等教育成本核算.财会通讯.2008.
[3] 王序坤.论高等教育的收费原则.财经论丛.1999.
[4] 徐东华,沈红.学生贷款偿还制度研究.教育与经济.2002.
【关键词】高等教育 教育成本 教育制度 助学贷款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1(a)-0205-02
高等教育收费是关系到国家、高等学校和受教育者及其家庭利益的大事。如何合理地解决高等教育收费问题,解决贫困生的学费支付问题,并且协调高等教育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公平之间的关系、避免突出社会矛盾等问题的出现是当今中国面临的社会难题之一。
1 我国高等教育收费的现状
我国高等教育收费经历了免收学费,低收费和并轨三个阶段,自1989年开始实行高等教育收费以来,1997年的并轨后收费引起轩然大波,但最大的涨幅在2000年,其在1999年学费的基础上提高了15%。现在我国高校教育收费大致表现为:重点大学的收费比普通大学的收费高,重点大学大部分学校学费在4500-6000,而普通大学的学费在3000-4000左右;热门专业费用肯定高于一般专业;艺术类专业的学费肯定高于师范类农林类专业;发达地区的高校肯定比欠发达地区的收费高。
作为准公共物品,高等教育兼具公共和私人的双层属性,由政府提供统一定价。不可否认,当前所推行的基本成本分担理论的收费原则已经较大程度地缓解了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状况和国家财力困难的窘境,使得更多学生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同时高等学校的硬件和软件设施也在并轨后取得长足发展。这一时期也因此成为建国以来高等教育事业最为兴旺发达的时期之一。
但当我们看到高等教育收费改革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在改革过程中显现出来的问题。
2 我国高等教育收费的问题
现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考虑较多的是:高等教育本身的发展和经费投入的不足,和受教育成本计量问题,却较少顾及由于地区经济不平衡所引起的各个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差异,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教育机会均等和公平问题,从而造成了高等教育收费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在地域城乡分布上的不均衡。由于家庭经济状况的限制,被排斥在高等学校的大门之外,或者是被排斥在与他智力水平相匹配的大学之外,这是对一个学生的伤害,而且对国家来说也是一种智力资源的浪费。在本着“谁受益谁付费”,“收费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这种表面上看起来公平合理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使来自社会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农民的子女,已经在日益失衡的学费和家庭收入面前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境地。
由于学费问题还可能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道德问题更不容忽视:一些贫困家庭为筹集子女的入学费用不惜走旁门左道;很多家庭为了供养一个大学生丧失了改善生活现状的能力;再有,高收入阶层的子女由于接受高等教育,将在未来的社会竞争中更具优势并将获取更多的财富,而目前因经济原因无法接收高等教育的低收入阶层将把贫困延续到下一代。这样现行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犹如一台复印机,复制并放大了社会现存的贫富差距的状况。
3 合理化高等教育收费的依据
按照1986年美国纽约大学校长D.Bruce Johnstone提出的“教育成本分担”理论,高等的教育成本由政府、社会和受教育者个人分担。在我国,2005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已将高等教育成本纳入了政府监管范畴。到目前,大部分研究者认为高等教育成本包括三方面内容:一、高校教育成本,即学校为了培养一定数量和层次的学生所耗费的应由学校承担的教育资源价值,也就是高等学校的培养成本或高等学校的办学成本;二、个人成本,即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维持生活需要所支付的食宿等的生活消费以及书本等学习消费;三、机会成本,即学校公共资源用于教育而损失的收益以及接收教育者由于将时间用于求学而放弃就业所损失的就业收入。这里个人成本与机会成本因人而异,是不断变化的难以量化的成本,所以高等教育成本核算内容从原则上讲应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所耗费的资源总和,具体内容为人员成本、学生事务费、业务费、公务费和折旧费。
合理化高等教育收费应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观看高等教育收费的性质,从而来决定教育收费的标准。经济学上的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或社会效益,并且在消费上是不排他的。一般公共产品所需经费是由政府预算提供的。因为高等教育在消费上具有排他性,但同时又具有较大的社会或外部效益,所以高等教育被人们称之为“准公共产品”。由此看来,高等教育所需要经费需要政府财政和学生个人两方面来承担;二、谁受益谁付款,这是把高等教育看作一种投资,社会和个人都可以从教育中受益。社会可以通过教育获得所需要的人才从而提高生产力,促进社会阶层流动,减少社会上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个人可以通过受教育获得技能和知识,从而得到较高收入和较高的社会地位。由此看来个人如果享受高等教育就应该负担一部分教育成本,政府由于可以获利所以也理所应当分担教育成本;三、比较利益也是决定高等教育收费的一个标准。如果学生接收高等教育的收益率大于社会的平均投资率,那么就可以收费,如果学生接收高等教育的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就不能对高等教育收费。
4 对合理化高等教育收费的标准的建议
合理收费标准应该是有利于高等教育成本的回收,也使受教育者负担得起的同时,还可以维护受高等教育者的机会均等性和社会公正性。尽管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用的比重、教育拨款在财政收入重的比例等因素都会对制定高等教育收费标准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但居民家庭的经济收入和承受能力是制定合理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最直接的因素。
现在我国有人均GDP可以达到数千美元的中心城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以及那些GDP较高的沿海省份,也有年均可支配收入只有300美元的农村和不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过高的高校收费往往会使很多家庭为了孩子读书而不得不节衣缩食,甚至影响他们的医疗,健康和营养,并且会大大降低家庭的抗风险能力。为此,在这样明显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下,必须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来确定高等教育收费的标准。
鉴于目前“一刀切”的高等教育收费定价模式所带来的种种不利,我们需要重新审视高等教育收费原则和定价思路。首先应该遵循三个定价原则,一、按照受益的大小来确定收费标准,这是经济公平的内在客观要求。所以在定价的时候要以私人受益为主要依据。由于高等院校的级别、类别和专业的不同,学生的受益就不等,为此要遵循多受益多收费,少受益少收费;二、高等教育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也是确定高等教育收费的一个重要标准,由于高等教育既满足个人需求也满足社会需求,所以不能由个人来承担全部的公共教育成本;三、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是确定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一个重要依据。其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取决于家庭的人均收入、家庭的支付水平和支出结构以及受教育者的私人成本。
我国现在还处在高受益高成本和低承受能力的阶段,为此我们建议应该在一刀切的基础上施行分段支付。根据我国人口收入表分地区进行排序,基本分为五个阶段:高收入、次高收入、中等收入、次低收入和低收入。然后按学费占平均居民家庭收入的20%的比例来确定收入,前两组可以凭自己的实力承担消费,后面三组依次按照学费的20%,35%和50%的比例来借用助学贷款,这样对于任何有能力参加高等教育的个体都能得到机会。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想如此合理的进行,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助学贷款和奖学金的制度。
目前,虽然多数学校已经形成了一套由奖学金、助学贷款和贫困补助等构成的资助体系,但由于资金量小,资金来源单一等原因,这一体系对缓解大学生贫困问题还没有祈祷足够的作用。为此,首先高等学校应该改变消极等待政府拨款的被动局面,应该主动积极地与一些金融和工商企业联系,可以设立企业奖学金,并且还可以充当一个学生和社会企业的中介人。其次,助学贷款目前现在还存在很多弊病,为了符合我国现有的国情,应该对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实行低利率助学贷款,还款年限也应该适当放宽,还款方式可以采取多种制度,比如分期定额、定期定额或分期不定额、定期不定额等多种形式。2008年12月2日,国家出台可以减免所有援西毕业生的助学贷款,这是一项比较人性化的助学贷款还款方式,也会触动就业率的增长和西部开发的大力发展。当然,还应该加强学生的还款意识和贷款助学立法,帮助学生树立偿还贷款的义务和责任感,从而防止不法分子钻空子。
参考文献
[1] 王丽平,周宇.对我国高等教育收费的思考.西南民族学院学报.Vol23,No.5, 2002.
[2] 魏良华.刍议高等教育成本核算.财会通讯.2008.
[3] 王序坤.论高等教育的收费原则.财经论丛.1999.
[4] 徐东华,沈红.学生贷款偿还制度研究.教育与经济.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