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第三部分所阐述的建立六大制度,意味着农村改革进入了制度化建设的新阶段。在六大制度里面有四项制度有重大创新、突破:一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二是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三是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四是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
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决定》有三个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明确家庭承包经营第二轮到期后保持稳定并且长久不变。《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里用了‘长久’这两个字,在我看来,至少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内,初级阶段有多长呢?十五大说至少有100年。这就给几代农民吃了定心丸,农民不用担心会把你的土地承包权收走了,你可以在这块地上长久地投入。‘长久’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对于前一段时间社会上议论的永佃制和土地私有制,从历史上看,中国搞了几千年的私有制,私有制并没有让农民真正富起来,土地兼并和随之而来的农民起义,带来了封建社会长期的缓慢发展,也带来了农民的贫困。永佃制也不稀奇,在清代就实行过。北京的大觉寺就保存有康熙年间的这样一个契约。我们实行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个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是全世界都没有的,符合中国国情。
第二个亮点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提高集约化水平”。一个是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个是发展设施农业,提高土地产出率。例如农民搞塑料大棚,种植花卉、水果、蔬菜,一亩大棚可以安排一个劳动力长年在这里就业。发展集约化经营,就是朝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的方向发展。
第三个亮点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对于统一经营,这次讲得特别明确,因为统一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许多人讲基本经营制度就是承包到户,本来应当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只讲“分”不讲“统”,所以“统”太薄弱了。这次讲“统”就是要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服务主体主要有四个: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龙头企业。
《决定》提到“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连接机制”,提出允许和鼓励龙头企业吸收农民入股,以土地人股、资金人股形式变成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还可以吸收入股的农民到企业里做工,另外要健全合同法律约束,以促进龙头企业健康发展。
土地制度改革的突破
《决定》发布前夕,不少媒体就农村土地流转发表评论,有的人甚至提出这是第三次土地革命,称土地可以买卖了。这种提法是不准确的。这次土地管理制度明确提出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四个要点:
第一,明确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这是有长远考虑的。因为我国人口高峰的时候将达到15亿人,15亿人靠18亿亩地养活,不能再少了。现在我们是18.2亿亩耕地,每年建设占地是500万亩,还剩一个零头有2000多万亩,像现在的占地速度再过4年就要突破18亿亩红线了,所以这次提出18亿亩红线坚决不能动摇。
第二,明确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这一方面保护了农民的物权,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今后城市建设用地的来源。因为村落是几千年形成的,缺乏规划,有些空壳村占地很多,这样通过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可以节约出不少土地,根据现在的测算可以节约50%的占地。这部分土地首先用于复垦,转为建设用地的要首先满足集体用地需要。《決定》提出“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
第三,明确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现在我们城市建设用地基本上是两种性质,一种是国有的,一种是集体的。对集体土地政府征过来后再拍卖,经过招拍挂,土地增值几十倍、几百倍,大部分由城市政府所有,一部分转到开发商手里,农民只得到部分收益。所以在城市郊区现在形成了3000多万“三无”农民:无地、无社保、无工作,这几年出现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决定》要求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建设用地必须列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农民受益。
第四,明确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决定》要求有关部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把批准程序建立起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有几个突出的亮点:
第一,现在外国银行都可以进来对我们的商业银行进行参股,但是对社会资金进入农村金融领域仍然限制很严,这次提出放宽准入问题,具有重大意义。要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农村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和运行安全的金融体系。
第二,提出“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农业银行要为农服务,商业银行在县和县以下设的分支机构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这里用了“主要”二字,对农村的发展是很有利的。
第三,允许农村兴办各类地区性的中小银行和各类小型的、微型的金融机构,包括货款公司、村镇银行等等。而且这些小的金融机构可以从商业银行搞资金批发,然后发放小额贷款,利率可以适当浮动,国家再给予一定的扶持,以满足农民小额贷款的需要。
第四,规范和发展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上中央文件这是第一次,过去民间贷款是非法的,地下钱庄要被坚决打击。浙江的发展特别是温州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得益于民间借贷的发展,实际是农村金融的创新。这次《决定》是开正门堵斜门。只要各种小型的、微型的金融机构,再加上中小银行都发展起来了,农民可以在这些金融机构里获得政策性的、低息的小额贷款,民间的高利贷就没有了生存的土壤,自然就无影无踪了。所以这次最大的突破在这里。
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
一体化发展的制度
十七大提出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决定》把这句话具体化,提出从六个方面一体化:城乡规划一体化,产业发展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就业市场一体化,社会管理一体化。
“六个一体化”为城乡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机制,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创造了条件。“六个一体化”制度的形成,对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进程,让更多的农民从第一产业转移出来,进入到二、三产业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据统计,现在我国第一产业劳动力占社会劳动力的43%,而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率只有10.4%,这样算起来,第一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只有二、三产业劳动生产率的1/6。只有把第一产业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去,获得了社会平均的劳动生产率,农民才能获得社会大体平均的收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农村问题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农村问题解决好了,工业化、城市化就可以快步推进,这样我们就可以避免像巴西、印度等国家在快速发展中始终没有解决好的农民问题,这对我们走出中国特色的和谐发展的道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决定》有三个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明确家庭承包经营第二轮到期后保持稳定并且长久不变。《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里用了‘长久’这两个字,在我看来,至少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内,初级阶段有多长呢?十五大说至少有100年。这就给几代农民吃了定心丸,农民不用担心会把你的土地承包权收走了,你可以在这块地上长久地投入。‘长久’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对于前一段时间社会上议论的永佃制和土地私有制,从历史上看,中国搞了几千年的私有制,私有制并没有让农民真正富起来,土地兼并和随之而来的农民起义,带来了封建社会长期的缓慢发展,也带来了农民的贫困。永佃制也不稀奇,在清代就实行过。北京的大觉寺就保存有康熙年间的这样一个契约。我们实行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个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是全世界都没有的,符合中国国情。
第二个亮点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提高集约化水平”。一个是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个是发展设施农业,提高土地产出率。例如农民搞塑料大棚,种植花卉、水果、蔬菜,一亩大棚可以安排一个劳动力长年在这里就业。发展集约化经营,就是朝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的方向发展。
第三个亮点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对于统一经营,这次讲得特别明确,因为统一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许多人讲基本经营制度就是承包到户,本来应当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只讲“分”不讲“统”,所以“统”太薄弱了。这次讲“统”就是要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服务主体主要有四个: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龙头企业。
《决定》提到“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连接机制”,提出允许和鼓励龙头企业吸收农民入股,以土地人股、资金人股形式变成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还可以吸收入股的农民到企业里做工,另外要健全合同法律约束,以促进龙头企业健康发展。
土地制度改革的突破
《决定》发布前夕,不少媒体就农村土地流转发表评论,有的人甚至提出这是第三次土地革命,称土地可以买卖了。这种提法是不准确的。这次土地管理制度明确提出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四个要点:
第一,明确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这是有长远考虑的。因为我国人口高峰的时候将达到15亿人,15亿人靠18亿亩地养活,不能再少了。现在我们是18.2亿亩耕地,每年建设占地是500万亩,还剩一个零头有2000多万亩,像现在的占地速度再过4年就要突破18亿亩红线了,所以这次提出18亿亩红线坚决不能动摇。
第二,明确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这一方面保护了农民的物权,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今后城市建设用地的来源。因为村落是几千年形成的,缺乏规划,有些空壳村占地很多,这样通过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可以节约出不少土地,根据现在的测算可以节约50%的占地。这部分土地首先用于复垦,转为建设用地的要首先满足集体用地需要。《決定》提出“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
第三,明确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现在我们城市建设用地基本上是两种性质,一种是国有的,一种是集体的。对集体土地政府征过来后再拍卖,经过招拍挂,土地增值几十倍、几百倍,大部分由城市政府所有,一部分转到开发商手里,农民只得到部分收益。所以在城市郊区现在形成了3000多万“三无”农民:无地、无社保、无工作,这几年出现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决定》要求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建设用地必须列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农民受益。
第四,明确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决定》要求有关部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把批准程序建立起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有几个突出的亮点:
第一,现在外国银行都可以进来对我们的商业银行进行参股,但是对社会资金进入农村金融领域仍然限制很严,这次提出放宽准入问题,具有重大意义。要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农村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和运行安全的金融体系。
第二,提出“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农业银行要为农服务,商业银行在县和县以下设的分支机构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这里用了“主要”二字,对农村的发展是很有利的。
第三,允许农村兴办各类地区性的中小银行和各类小型的、微型的金融机构,包括货款公司、村镇银行等等。而且这些小的金融机构可以从商业银行搞资金批发,然后发放小额贷款,利率可以适当浮动,国家再给予一定的扶持,以满足农民小额贷款的需要。
第四,规范和发展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上中央文件这是第一次,过去民间贷款是非法的,地下钱庄要被坚决打击。浙江的发展特别是温州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得益于民间借贷的发展,实际是农村金融的创新。这次《决定》是开正门堵斜门。只要各种小型的、微型的金融机构,再加上中小银行都发展起来了,农民可以在这些金融机构里获得政策性的、低息的小额贷款,民间的高利贷就没有了生存的土壤,自然就无影无踪了。所以这次最大的突破在这里。
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
一体化发展的制度
十七大提出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决定》把这句话具体化,提出从六个方面一体化:城乡规划一体化,产业发展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就业市场一体化,社会管理一体化。
“六个一体化”为城乡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机制,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创造了条件。“六个一体化”制度的形成,对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进程,让更多的农民从第一产业转移出来,进入到二、三产业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据统计,现在我国第一产业劳动力占社会劳动力的43%,而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率只有10.4%,这样算起来,第一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只有二、三产业劳动生产率的1/6。只有把第一产业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去,获得了社会平均的劳动生产率,农民才能获得社会大体平均的收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农村问题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农村问题解决好了,工业化、城市化就可以快步推进,这样我们就可以避免像巴西、印度等国家在快速发展中始终没有解决好的农民问题,这对我们走出中国特色的和谐发展的道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