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思维在法庭辩论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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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行控辩式的庭审方式要求法律工作者不仅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娴熟的法律知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还要具有丰富的逻辑知识、高度的逻辑修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法庭辩论中思路清晰、论证缜密,灵活应用各种辩论技巧,从而顺利完成审判任务。
  【关键词】法庭辩论 法律推理 逻辑知识应用
  
  法律与逻辑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早期逻辑思想的产生是与法庭论辩以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会战”紧密联系的。正是法庭辩论中对逻辑的迫切需要直接刺激了逻辑这门学科的产生,逻辑从产生时起就与法律结下了难解之缘。在社会科学领域,除哲学以外,也许没有哪门学科与逻辑之间的关系像法学这样密切。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文化日趋发达,现行控辩式的庭审方式使法庭辩论在内容上更具诉讼特点,更加注重对案件事实全方位的法律论证,于是被视为保护民主与人权、捍卫法庭尊严、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标志,从而使趋于公证、民主、平等的法庭辩论艺术,更具有雄辩的艺术魅力。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不仅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娴熟的法律知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还要具有丰富的逻辑知识、高度的逻辑修养,从而使自己处于庭审辩论的主动地位,顺利完成审判任务。
  
  法庭辩论必须遵循逻辑规律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律师发表的辩护词,都应合情合理,周密有据,符合逻辑,遵守逻辑的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这四条逻辑规律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
  遵守同一律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思想与其自身同一,即一个思想反映什么就是反映什么,如果它是真的,那么它就是真的。同一律反映了正确思维必须具有的确定性,违反同一律就会犯偷换概念或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
  遵守矛盾律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某事物不可能具有某种属性又具有与此不相容的另一属性,不可能既属于某类事物又不属于某类事物。因此,关于客观事物情况的两种互不相容的思想不可能同时都是真的。矛盾律反映了在同一思维或论证过程中,对同一对象不能包含有相互排斥的两种思想,否则,其中至少有一种思想是假的。违反矛盾律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遵守排中律就是在同一思维或论辩过程中任何一种思想和对这种思想的否定,两者之间必有一真,不可能两种思想都是假的。排中律反映了正确思维必须具有明确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排中律虽然面对的是一对矛盾关系的命题,但若为下列情况则不适用排中律:第一,如果一对矛盾关系的命题,其主项反映的对象事实上不存在,就不能根据排中律的要求肯定其中必有一真。第二,对复杂问语的回答不适用排中律。违反排中律就会犯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
  遵守充足理由律就是在同一思维或论辩过程中任何一个真实的论断,都有它既真实又充分的理由或根据。如果说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主要体现在对论题的要求上,反映了正确思维或论证必须具有的确定性、一致性(或不矛盾性)和明确性,充足理由律则反映了正确思维或论证必须具有的论证性,它是客观事物因果联系的特性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因为客观世界中任何一种事物或现象的出现,都不是无缘无故的,都有它出现的原因,因而,任何一个论断的作出也就不能没有它的理由。这就决定了正确思维必须具有论证性。违反充足理由律所犯的逻辑错误就是思维缺乏论证性,作出的论断无充足理由。由于所谓充足理由就是指既真实又充分的理由,因此,其错误又具体表现为:“理由虚假”,就是以明显为假的命题,甚至以虚构或捏造的事实性命题作为论据,用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而发生的错误。“预期理由”,就是用真实性并不明显,亦即真假尚未确定的命题作为论据,以证明论题真实或正当而发生的逻辑错误。“循环论证”,就是在一个论证过程中,其论据的真实性或正当性又要依赖论题给以证明而发生的逻辑错误。“推不出来”,就是一个论证的论据,与其要证明的论题之间没有逻辑关系,致使“理由”不充分而发生的逻辑错误。
  
  逻辑思维在法庭论辩中的运用
  
  法庭辩论中的辩题,是法庭辩论争辩的问题,是引起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他是逻辑立论的论证对象。运用逻辑思维选好辩题是十分关键的。在诉讼中,公诉人和辩护人都在不遗余力地选择正确的论题来占领论辩之役的“制高点”。辩题决定论辩的强度和广度选择适当往往会把握论辩的主动权。在选择论题时我们应遵守下列原则:辩题必须清楚明确,在表达上应是一个语意明确的命题,而不应含糊不清;辩题要始终保持同一,必须具有可信性和可辩性;辩题应有极强的排他性,应选择给对方以致命打击性的辩题。
  已确定了一个极富打击性的辩题,接下来就是确立命题了。首先命题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对于依靠逻辑推理而提出的命题,应检验推理所依赖的论据的真实性和推理的正确性;其次,命题应具有确定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再次,在法庭辩论中,当对方理不直勉强而为,不敢坦然抗辩,提出命题时,应抓住对方的把柄而置对方于被动之地。从某种意义上讲,论辩命题如论辩者之人。因此,只有完善辩论者自己,才能完善论辩的命题,完善法庭辩论艺术。
  论据是命题的源头。在法庭辩论中所使用的论据,具有法律及法庭诉讼的特点。事实和证据作为法庭辩论的论据,必须具有法律的确定性,符合法律规范,作为论据必须经过法庭的调查和质证,具有法律的确定性。论据的真假关系到论辩的存亡,如果论据本身虚假,就无法证明论题的真实性,就会犯“理由虚假”的逻辑错误。掌握这个标准,可以在法庭中发现和揭露对方的虚假论据,起到“射人先射马”的效应。还要注意论据不能直接或间接包含命题,否则会形成“循环论证”的错误。
  论证是联结论据与结论的纽带,也是论辩通向公证通向胜辩的桥梁。从逻辑上讲,只有采取了正确的论证方式,才能将论据与论题紧密地结合起来,论证方式是从论据到论题的严密过渡。严密的论证方式反映着论据与论题的逻辑关系。不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都应善于运用逻辑的基本原理,熟练掌握严密的论证艺术。
  
  法庭辩论中的常用方法
  
  选言证法。它通过证明论题之外的其他命题的虚假,间接证明论题真实或正当的论证方法。例如:在处理一起流氓伤害案件中,辩护人指出在双方殴打中,有许多人对刘某进行殴打,因此,仅认定被告人陈某伤害刘某是毫无根据的。公诉人在答辩中指出的确有许多人对刘某进行殴打,因此刘某的伤情至少有两种情况可能产生:被害人刘某自己造成的,但法医排除了自伤的可能;其他人造成的,根据法医鉴定,造成刘某伤情的直接原因是锐器刺断肌腱而致伤。经调查,除被告人陈某以外,其他参与殴打的人都使用木棍之类的钝器,不可能造成锐器伤,因此,被告人行凶是毫无疑问的。采用选言证法进行论证,论证中既有“破”也有“立”,实则是通过 “破”而达到“立”的一种论证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论证,不仅达到证明论题真实、正当的目的,而且还可以预先破除有可能影响论题成立的各种命题,从而迫使人们不得不承认、接受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
  归谬法。这种间接反驳是先假定被反驳的论题真实、正当,然后由此引出推断,亦即以被反驳的论题作为前件,引申出的推断作为后件,形成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再引用论据证明引申出的推理假,或者引申出的推断明显荒谬或包含逻辑矛盾。这样通过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便可推出被反驳的论题虚假或不正当,从而达到反驳的目的。例如: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害人是一个赌徒,被告人抢劫的是赌资。于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指出,被告人抢劫赌博赃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公诉人设计了一个归谬法。如果抢劫赌博赃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推而广之,任何人都可以用刀顶着赌徒的胸膛,甚至使其死亡,赌徒的生命可以不受法律保护,同理,犯罪所得赃款任何人都可以将其据为己有,甚至可以非法取之,以致分赃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而是依法保护的“按劳分配”,这显然是荒谬的。这是一个用归谬法作出的反驳。用归谬法进行反驳可以使得反驳简明有力,因而它是人们广泛运用的一种反驳方法。
  二难推理。以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和一个选言命题(或联言命题)作前提而构成的演绎推理。在法庭辩论中,运用二难推理,先将对方的观点作只可能有的两种解释,然后分别从这两种解释中引出推断来。例如:在过去一段时间不少司法机关就都出现过对犯罪嫌疑人超期拘押的情况,由于证据不足无法提交法院审理,又不愿将其释放所致。在“二难推理”面前,大部分办案人员认为早点释放还可以早点结束被动局面,于是将其释放。在论证过程中,特别是在驳斥某个错误观点时,二难推理的作用尤为突出。一般来说当被驳斥的某个观点并不是很确定、清晰的时候,人们就常把该观点作只可能有的两种解释,并以此作为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前件,然后引申出必然联系的后件,而这两个后件,或者都同样荒谬;或者其中有一个明显荒谬,而另一个又与对方的观点根本不相容。这样就能置对方的观点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从而达到驳斥的目的。
  逻辑知识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在法庭辩论中更加突出,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论辩艺术家,就必须对逻辑知识以及各种逻辑方法多有所闻,多有所用。(作者单位: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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