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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不少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存在认识误区。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有着多种难以预测的危险因素,万一控制不好,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就变成残酷的现实性了。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企业不得推辞。
关键词:工伤保险;强制性;片面认识
1 研究问题与目的
1.1 研究问题
长期以来,很多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对企业员工造成了很多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对身心和经济财产造成了二次伤害。如何改善这种现象,以后如何避免这种现象的再次出现,是本文要研究的问题。
1.2 研究目的
众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但是长期以来,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拒不参加工伤保险。造成这种局面与我国法治建设不到位有关,也与用人单位对于工伤保险的片面认识有关。如何严格履行工伤保险的义务,让社会工作人员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是本文的研究目的。
2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
国家设立工伤保险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另一个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带来的巨大损失。《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就写明了这点: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惜不少用人单位只看到参加工伤保险有利于劳动者的一面,没有看到同时对企业也有利的一面。
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的误解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伤保险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对用人单位意义不大;二是发生安全事故是低概率事件,倒霉事自己难得摊上。不必讳言,建立工伤保险的基本着眼点就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创造财富的同时,也是在为社会做出贡献,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得到救助,使他们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从而使事故对本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到能够承受的程度。这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这项制度对劳动者有利,对社会稳定有利,同时对用人单位也有利。发生工伤事故后,对遭遇风险的劳动者而言,必须予以及时救助,相应的支出必须到位。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绝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经费负担;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皆规定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独自负担。此规定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简而言之,如果发生的是重大安全事故,工伤保险支出的费用可能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这笔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绝大部分中小企业会为此受到重创,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
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资料,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6579.4万户,私营企业2726.3万户,合计占全部市场主体的94.8%,从业人员3.41亿人。这些市场主体,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数量多而规模小,承担风险的能力比较低,同时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往往缺乏专门人才,安全生产投入又往往“欠账”比较多,安全隐患相对比较多。实际上我国的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发生在这些经营单位。如果这些经营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可能对受害者造成利益损失,这些经营单位往往在重大经济压力之下很可能就此终结生存。当然,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万一发生工伤事故,相应的支出绝大部分由保险机构承担,用人单位的风险就转移到了保险机构,自己则不至于受到伤筋动骨的危害。这就是工伤保险分散风险的功能所在。国家建立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是单单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在化解用人单位的风险危机。所以,参加工伤保险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言,都是必要的,是有益的。不少用人单位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是极少数,是低概率事件,倒霉的事不至于找到自己,所以参加工伤保险得不偿失。确实,没有一家企业盼望发生安全事故,但是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有着多种难以预测的危险因素,万一控制不好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就变成残酷的现实性了。尤其是建筑企业、矿山企业,以及从事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的生产、运输、储藏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发生事故的概率相对比较高,而往往这些行业的劳动者又以农民工为主,此又增加了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农民工多数工作在苦脏累险的第一线工作岗位,遭受职业危害风险最大。他们是最需要工伤保险保护的劳动者群体,但是偏偏农民工多数被挡在工伤保险大门之外。据人社部的有关资料,2016年全国的農民工达到28171万人,但是到该年底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仅有751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只占农民工总数的26.7%。之所以多数用人单位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一方面是其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其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欲使工伤保险达到覆盖所有职工的目的,不仅需要强化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应当对国家设立工伤保险的意义进行全面的、大力的教育宣传,消除用人单位对于工伤保险认识的片面性,增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就是一般行业也不是绝对安全的。例如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鸡肉加工,算不上危险的行业,但是该企业在 2013 年6月3日发生火灾,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的特大事故。在现代生产中,企业用电、用气是十分普遍的,电路老化、管线漏气等都可能导致灾害事故发生,经营者没有风险意识是不行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不多,一旦发生事故,不仅有利于遭遇危险的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救助与康复,而且对企业来讲受到的损失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从而化解风险。
3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经济性
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并不高。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与企业发生工伤事故风险大小有关,风险较低的缴费比例低,反之则高。我国将企业发生工伤事故风险划分为3类,一类风险最低,二类居中,三类最高。缴费占职工工资总额比例依次为0.5%、1%和2%左右。如果安全生产形势比较好,总体比例就低,反之则提高。为了鼓励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行浮动制,即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比较好、事故发生率比较低,则该企业缴费比例适当调低,反之则向上浮动。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确实是一笔支出,但是比例不高。缴费比例是依据我国工伤事故发生情况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确定的,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存在缴费比例虚高的问题。但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参加工伤保险对于用人单位的好处就立竿见影地见效了,工伤保险机构会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承担,企业的巨大压力会立即降低。从另一角度看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的好处比对劳动者更为明显。例如,发生工伤事故对于遭受风险的劳动者而言,无论参加不参加工伤保险,相应的待遇一分都不会少,除非是参加了工伤保险,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不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支出而已。用人单位参加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结局可就大不一样了,参加了工伤保险的,风险就能够分散出去,由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的费用全部是由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缴纳的),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风险将由本企业独自扛起。实际上企业不发生安全事故则已,一旦发生,企业无不后悔当初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质是保护企业自身的生存,是保护企业自己的最大利益。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充分认识参加工伤保险对于自己的益处,相信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主动性就会比较好的调动出来进而破解工伤保险覆盖面较低的困局。
4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不少用人单位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强制性认识还不到位。参加工伤保险是一项强制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法条里的“必须”与“应当”都是强制性规定的用语。其与“可以”的用意不同之处就在于,“必须”与“应当”,强调的是当事人负有的不可推卸的义务,而“可以”则是赋予了当事人选择的权利。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做出规定,建设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一律不得开工,体现的就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强制性。2018年1月11日,人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文,要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
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这就是施工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得进场施工的有关规定。实际上这是国家有关部门不得已采取行政手段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措施。尽管此项规定针对的是建设施工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也具有强制性,以后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用人单位如果不自觉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相应的强制措施就会陆续出台。我国不仅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强制性规定,就是对工伤商业保险也有一定范围的强制性要求,这一点与其他的商业保险是大不相同的。2017年12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2017)140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第六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这些高危行業是强制性要求其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并且该办法还授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国家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要求更清楚地体现在以下的条文之中。该办法第十条规定:“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第二十六条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家为什么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如此重视说到底安全生产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增强了对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以保险的互助性来分散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风险,切实保护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与发展。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主动地参加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做好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做好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2]中国新闻网
关键词:工伤保险;强制性;片面认识
1 研究问题与目的
1.1 研究问题
长期以来,很多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对企业员工造成了很多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对身心和经济财产造成了二次伤害。如何改善这种现象,以后如何避免这种现象的再次出现,是本文要研究的问题。
1.2 研究目的
众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但是长期以来,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拒不参加工伤保险。造成这种局面与我国法治建设不到位有关,也与用人单位对于工伤保险的片面认识有关。如何严格履行工伤保险的义务,让社会工作人员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是本文的研究目的。
2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
国家设立工伤保险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另一个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带来的巨大损失。《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就写明了这点: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惜不少用人单位只看到参加工伤保险有利于劳动者的一面,没有看到同时对企业也有利的一面。
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的误解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伤保险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对用人单位意义不大;二是发生安全事故是低概率事件,倒霉事自己难得摊上。不必讳言,建立工伤保险的基本着眼点就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创造财富的同时,也是在为社会做出贡献,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得到救助,使他们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从而使事故对本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到能够承受的程度。这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这项制度对劳动者有利,对社会稳定有利,同时对用人单位也有利。发生工伤事故后,对遭遇风险的劳动者而言,必须予以及时救助,相应的支出必须到位。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绝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经费负担;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皆规定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独自负担。此规定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简而言之,如果发生的是重大安全事故,工伤保险支出的费用可能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这笔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绝大部分中小企业会为此受到重创,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
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资料,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6579.4万户,私营企业2726.3万户,合计占全部市场主体的94.8%,从业人员3.41亿人。这些市场主体,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数量多而规模小,承担风险的能力比较低,同时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往往缺乏专门人才,安全生产投入又往往“欠账”比较多,安全隐患相对比较多。实际上我国的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发生在这些经营单位。如果这些经营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可能对受害者造成利益损失,这些经营单位往往在重大经济压力之下很可能就此终结生存。当然,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万一发生工伤事故,相应的支出绝大部分由保险机构承担,用人单位的风险就转移到了保险机构,自己则不至于受到伤筋动骨的危害。这就是工伤保险分散风险的功能所在。国家建立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是单单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在化解用人单位的风险危机。所以,参加工伤保险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言,都是必要的,是有益的。不少用人单位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是极少数,是低概率事件,倒霉的事不至于找到自己,所以参加工伤保险得不偿失。确实,没有一家企业盼望发生安全事故,但是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有着多种难以预测的危险因素,万一控制不好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就变成残酷的现实性了。尤其是建筑企业、矿山企业,以及从事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的生产、运输、储藏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发生事故的概率相对比较高,而往往这些行业的劳动者又以农民工为主,此又增加了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农民工多数工作在苦脏累险的第一线工作岗位,遭受职业危害风险最大。他们是最需要工伤保险保护的劳动者群体,但是偏偏农民工多数被挡在工伤保险大门之外。据人社部的有关资料,2016年全国的農民工达到28171万人,但是到该年底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仅有751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只占农民工总数的26.7%。之所以多数用人单位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一方面是其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其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欲使工伤保险达到覆盖所有职工的目的,不仅需要强化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应当对国家设立工伤保险的意义进行全面的、大力的教育宣传,消除用人单位对于工伤保险认识的片面性,增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就是一般行业也不是绝对安全的。例如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鸡肉加工,算不上危险的行业,但是该企业在 2013 年6月3日发生火灾,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的特大事故。在现代生产中,企业用电、用气是十分普遍的,电路老化、管线漏气等都可能导致灾害事故发生,经营者没有风险意识是不行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不多,一旦发生事故,不仅有利于遭遇危险的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救助与康复,而且对企业来讲受到的损失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从而化解风险。
3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经济性
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并不高。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与企业发生工伤事故风险大小有关,风险较低的缴费比例低,反之则高。我国将企业发生工伤事故风险划分为3类,一类风险最低,二类居中,三类最高。缴费占职工工资总额比例依次为0.5%、1%和2%左右。如果安全生产形势比较好,总体比例就低,反之则提高。为了鼓励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行浮动制,即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比较好、事故发生率比较低,则该企业缴费比例适当调低,反之则向上浮动。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确实是一笔支出,但是比例不高。缴费比例是依据我国工伤事故发生情况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确定的,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存在缴费比例虚高的问题。但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参加工伤保险对于用人单位的好处就立竿见影地见效了,工伤保险机构会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承担,企业的巨大压力会立即降低。从另一角度看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的好处比对劳动者更为明显。例如,发生工伤事故对于遭受风险的劳动者而言,无论参加不参加工伤保险,相应的待遇一分都不会少,除非是参加了工伤保险,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不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支出而已。用人单位参加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结局可就大不一样了,参加了工伤保险的,风险就能够分散出去,由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的费用全部是由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缴纳的),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风险将由本企业独自扛起。实际上企业不发生安全事故则已,一旦发生,企业无不后悔当初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质是保护企业自身的生存,是保护企业自己的最大利益。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充分认识参加工伤保险对于自己的益处,相信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主动性就会比较好的调动出来进而破解工伤保险覆盖面较低的困局。
4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不少用人单位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强制性认识还不到位。参加工伤保险是一项强制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法条里的“必须”与“应当”都是强制性规定的用语。其与“可以”的用意不同之处就在于,“必须”与“应当”,强调的是当事人负有的不可推卸的义务,而“可以”则是赋予了当事人选择的权利。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做出规定,建设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一律不得开工,体现的就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强制性。2018年1月11日,人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文,要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
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这就是施工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得进场施工的有关规定。实际上这是国家有关部门不得已采取行政手段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措施。尽管此项规定针对的是建设施工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也具有强制性,以后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用人单位如果不自觉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相应的强制措施就会陆续出台。我国不仅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强制性规定,就是对工伤商业保险也有一定范围的强制性要求,这一点与其他的商业保险是大不相同的。2017年12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2017)140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第六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这些高危行業是强制性要求其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并且该办法还授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国家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要求更清楚地体现在以下的条文之中。该办法第十条规定:“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第二十六条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家为什么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如此重视说到底安全生产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增强了对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以保险的互助性来分散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风险,切实保护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与发展。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主动地参加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做好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做好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2]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