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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回顾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产生和完善的历程,论述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意义和实践内容,对新旧产权登记办法进行了各方面的比较,并提出了一些后续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新旧对比;特点;建议
一、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产生和完善
为了规范并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摸清家底、确定权责,1990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要求各省区各直属部委把国有资产管理作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确定由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
我国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处在自我改革和自我完善当中,从最初的只是简单地要求摸清家底,到现今的要求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依据的法律制度文件多次修订、更新、替换,从最初的1990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国资综字[1990]第66号文),到2012年《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令),所涉制度文件数量繁多,单是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已经累计出台了5个国资委令,35个规范性文件和4个工作指引。这也说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多样性和实效性,产权登记工作人员和管理者在实际工作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地形成新的制度规范,使之更加完善更新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二、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意义
首先,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是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代表国家实施产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完整的现代产权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产权界定制度,第二是产权配置制度,第三是产权运营制度,第四是产权保护制度。只有将产权界定即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才能实现后面三项工作的运转和完成。其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能为国家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以出资人管理为职能定位,目的是全面和详尽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对外投资企业产权的情况和数据,全面和详尽地了解和掌握国有资本在不同级次、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分布情况,对国有产权流向、企业产权变动原因、产权配置效率等信息做一个完整的动态记载和深层次分析。再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是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前提条件。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是国家以《产权登记证/表》(注:只向国家出资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母公司以下只核发《产权登记表》)这种法律法律凭证的发放,作为其对企业拥有股权的法律标志,同时也可视为国家将该部分的国有资产依法授予企业经营,这样才有利于资本运作和产权流动。
三、现行产权登记办法的新特点
(1)产权登记对象扩大化。29号令实施之前的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主要是指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下同)规定:产权登记对象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29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则将产权登记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的企业:一是国有独资企业,二是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三是上述两类企业的参股企业,四是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2)产权登记规则统一化。旧办法对境外企业没有规定,新办法则将产权登记规则统一化,境内外应登企业遵循同一登记规则,且在登记材料等方面,对境外应登企业更加严格,除了应按境内应登企业提交相应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公司申请报告、上级监管企业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书面文件及相关资料、以个人名义注资的,提交授权委托法律文件等。(3)产权登记内容多样化。旧办法只要求登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产权状况信息等资料,而新办法则要求登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产权状况信息、企业产权登记经济行为过程信息等资料。(4)产权登记形式信息化。旧办法规定的产权登记形式是采用人工报送、纸质资料报送,不仅程序繁琐,浪费人力物力,还存在着资料缺失的危险,且导致办事效率不高。
四、现行产权登记工作的实践内容
(1)占有登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2)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3)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4)企业组织形式;5)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6)企业主营业务范围;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2)变动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2)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3)企业名称改变的;4)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5)企业注册地改变的;6)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7)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3)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1)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2)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3)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五、后续工作的建议
(1)提高认识,宣传强调产权登记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是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代表国家实施产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但在工作实践中,产权登记工作往往被忽视被弱化,有些企事业单位并没有建立和形成专责产权登记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如何加大产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对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要组织各企业的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认真学习29号令等产权登记文件,领会精神实质,明确法律责任。同时,也要制定办法,对于产权登记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和处分,以推动产权登记工作的积极落地。(2)规范管理,合法有效行使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对于应登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具体授权,合法有效地行使国有股权管理职能,规范国有股权的转让和处置行为,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法人审计、报批权限和程序、公开转让和处置程序等严格把关。企业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登记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人专办、逐级审批持的原则,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做好基础性工作。(3)积极应用,注重发挥产权登记的基础性作用。企事业单位按照新的产权登记规则,登记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产权信息库。在这个信息库里,可以通过各种元素的分析,知道本国资委、本集团在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组织形式的分布情况,也可以知道主辅业的比例情况。注重发挥产权登记的基础性作用,做好动态分析,能为产权结构的优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如果“只登记,不分析”,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Z].2012-4-20.
[2] 李晓,孙娜.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发展回顾与改进思考[J]. 财会月刊,2009(20):85-86.
关键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新旧对比;特点;建议
一、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产生和完善
为了规范并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摸清家底、确定权责,1990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要求各省区各直属部委把国有资产管理作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确定由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
我国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处在自我改革和自我完善当中,从最初的只是简单地要求摸清家底,到现今的要求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依据的法律制度文件多次修订、更新、替换,从最初的1990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国资综字[1990]第66号文),到2012年《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令),所涉制度文件数量繁多,单是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已经累计出台了5个国资委令,35个规范性文件和4个工作指引。这也说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多样性和实效性,产权登记工作人员和管理者在实际工作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地形成新的制度规范,使之更加完善更新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二、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意义
首先,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是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代表国家实施产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完整的现代产权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产权界定制度,第二是产权配置制度,第三是产权运营制度,第四是产权保护制度。只有将产权界定即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才能实现后面三项工作的运转和完成。其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能为国家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以出资人管理为职能定位,目的是全面和详尽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对外投资企业产权的情况和数据,全面和详尽地了解和掌握国有资本在不同级次、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分布情况,对国有产权流向、企业产权变动原因、产权配置效率等信息做一个完整的动态记载和深层次分析。再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是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前提条件。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是国家以《产权登记证/表》(注:只向国家出资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母公司以下只核发《产权登记表》)这种法律法律凭证的发放,作为其对企业拥有股权的法律标志,同时也可视为国家将该部分的国有资产依法授予企业经营,这样才有利于资本运作和产权流动。
三、现行产权登记办法的新特点
(1)产权登记对象扩大化。29号令实施之前的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主要是指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下同)规定:产权登记对象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29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则将产权登记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的企业:一是国有独资企业,二是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三是上述两类企业的参股企业,四是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2)产权登记规则统一化。旧办法对境外企业没有规定,新办法则将产权登记规则统一化,境内外应登企业遵循同一登记规则,且在登记材料等方面,对境外应登企业更加严格,除了应按境内应登企业提交相应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公司申请报告、上级监管企业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书面文件及相关资料、以个人名义注资的,提交授权委托法律文件等。(3)产权登记内容多样化。旧办法只要求登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产权状况信息等资料,而新办法则要求登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产权状况信息、企业产权登记经济行为过程信息等资料。(4)产权登记形式信息化。旧办法规定的产权登记形式是采用人工报送、纸质资料报送,不仅程序繁琐,浪费人力物力,还存在着资料缺失的危险,且导致办事效率不高。
四、现行产权登记工作的实践内容
(1)占有登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2)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3)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4)企业组织形式;5)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6)企业主营业务范围;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2)变动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2)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3)企业名称改变的;4)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5)企业注册地改变的;6)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7)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3)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1)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2)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3)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五、后续工作的建议
(1)提高认识,宣传强调产权登记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是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代表国家实施产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但在工作实践中,产权登记工作往往被忽视被弱化,有些企事业单位并没有建立和形成专责产权登记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如何加大产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对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要组织各企业的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认真学习29号令等产权登记文件,领会精神实质,明确法律责任。同时,也要制定办法,对于产权登记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和处分,以推动产权登记工作的积极落地。(2)规范管理,合法有效行使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对于应登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具体授权,合法有效地行使国有股权管理职能,规范国有股权的转让和处置行为,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法人审计、报批权限和程序、公开转让和处置程序等严格把关。企业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登记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人专办、逐级审批持的原则,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做好基础性工作。(3)积极应用,注重发挥产权登记的基础性作用。企事业单位按照新的产权登记规则,登记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产权信息库。在这个信息库里,可以通过各种元素的分析,知道本国资委、本集团在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组织形式的分布情况,也可以知道主辅业的比例情况。注重发挥产权登记的基础性作用,做好动态分析,能为产权结构的优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如果“只登记,不分析”,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Z].2012-4-20.
[2] 李晓,孙娜.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发展回顾与改进思考[J]. 财会月刊,2009(20):8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