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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要求和期望也越来越高。加之公民民主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诉求的多样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使得执法环境更加复杂。如何做好当事人工作,消除与侦查机关、被害人之间对案件认识的分歧,减少案件复议复核、被害人涉法上访、涉检上访等情形的发生,侦监部门释法说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侦监部门释法说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着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职能的发挥,对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的提升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侦查监督工作释法说理的发展及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这是我国法律层面上对侦查监督工作进行释法说理的明确规定。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提出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全面正确地理解人民检察院的执法行为和所作决定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对哪些案件需要说理,也做了详细规定,明确提出了在侦查监督工作中,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对在罪与非罪上有较大争议且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通知、撤销案件通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不立案、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以及其他侦查活动不违法向投诉人作出答复等要进行说理。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决定》将提高释法说理能力作为提高侦监干警“七种能力”之一摆到了突出位置。由此可见,释法说理是侦查监督职能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释法说理的实质就是要求侦查监督工作自行揭开执法办案的神秘面纱,不仅要将执法的“果”公诸于众,更要将执法的“因”阐释清楚,将检察机关的具体活动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视野之下,从而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 在法律与现实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将概括、固定、深奥的法律规定正确适用于生动而纷繁复杂的现实案件,将法律的精神和规范融入具体的案件之中,树立检察机关忠诚、为民、清廉、公正的形象。
二、当前侦查监督工作释法说理存在的问题
深化司法改革丰富了侦查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对侦查监督工作方式转型提出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既承担着审查逮捕、保障诉讼的职责,又承担着对立案、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处于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监督、应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办案工作由单纯的依法处理向依法处理与风险评估、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同步进行转变。同时,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也对侦查监督人员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管理创新、做好群众工作、应对引导舆情等提出新任务。这些,对侦查监督人员的释法说理能力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在实践中,侦查监督的释法说理工作存在着许多缺陷与不足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侦查监督人员缺乏说理意识。“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思维使较多的侦查监督人员认为说理与否并不重要,关键是结果正确,办案人员大多只简单地说明审查的结果而“不愿说理”,侦查监督工作中充分说理的价值被无形贬低。由于思想认识上普遍重视不够,法律监督说理还没有成为侦查监督人员积极、主动、自觉、自愿的职业习惯。柏拉图说:“人性总是把人类拉向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而毫无理性地去追求快乐”,侦查监督人员也不例外,在没有具体制度的约束下,主观动力就变得可有可无。
(二)侦查监督人员说理水平不高,影响说理功能发挥。“释法说理”的重点在于“释”和“说”,关键却在于“听得进”和“听得懂”。一般来说侦查监督人员的释法说理应当做到 “说得清、有依据、能服人、解心结”。这就需要侦查监督人员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高明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做到说理全面客观,论证充分有力,语言通俗易懂,使案件当事人或监督对象心悦诚服地认可和接受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监督人员由于能力问题对当事人反映的案件难以把握,即使想透彻说明,也有心无力。如果手头工作一多,对于执法中的释法说理就能简则简,能少说理就少说理。对于关键事实经常用一句 “这些事情相关证据都很充分”来一言带过,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证据采信问题,也不说明理由,不展示自己认定证据的心证过程,有的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往往直接引用条文答复,对案件涉及的法理问题也缺少说明,给人以结论武断的感觉。
(三)侦查监督法律文书设计缺少说理内容。侦查监督法律文书是侦查监督部门行使检察权的重要载体,侦查监督法律文书在形式上可以划分为填充式法律文书和叙述式法律文书两种,比如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不立案监督理由说明书等都是填充式法律文书,只说明结果,不进行分析问题,比如批准逮捕决定书,只是简单的设计为某某涉嫌什么犯罪,根据刑诉法某某条款批准逮捕,再无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使当事人不知其所以然。特别是在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中,不捕理由说明书没有统一的格式规定,各个检察院适用的格式不同,即是同一检察院不同的办案人制作的不捕理由说明书也不同,有的说理过于简单,被害人听了不知其所以然,说理的效果也打了折扣。
(四)侦监工作案多人少,办案期限短,办案人员无法全面释法说理。基层侦监部门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占了绝大多数,该类案件的办案期限法律规定为七天(包括双休日),实际上办案的有效时间为五天,在五天时间内要审查案卷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制作法律文书,要进行大量的工作,能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已非容易之举。但是案件当事人到访具有不确定性,往往是突然到房,如不及时接待恐会火上浇油,彻底激怒当事人。当事人是有备而来,但承办人此时头脑中思考的可能还是手头上办理的其他案件,与当事人释法说理往往会因准备不足、时间不够,造成释法说理质量不高。 三、完善侦查监督工作释法说理的建议
侦监部门要按照高检院侦监厅“依法说理、讲究方法、保守秘密、注重效果”的要求,积极向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投诉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说理,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提出如下建议:
(一)转变执法理念,树立执法人民的司法理念。长期以来,司法人员权力意识较浓厚,“既然手中有权,何必多费口舌”。同时,侦查监督办案人员认为只要把案件办好,案件不出问题就行,向当事人说不说理不影响案件的办理,助长了侦查监督人员有理也懒得解释的惰性,很多办案人员不愿说理。殊不知,法制的发展史就是一个不断公开的历史,不断走进普通人的历史,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揭开神秘的面纱,走进普通百姓的生活,已成为现代法制发展的唯一出路。让老百姓知道法律,了解法律,才能自觉接受法律对其行为的约束,“释法说理”是法制发展的内在需要。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如何让法律融于生活,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因此,办案人员不仅需要有专业的法律素养, 还要具有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和人文关怀精神,树立平等、谦和的理念,本着为每一位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耐心向当事人进行说理是现代法制发展的需要。
(二)增强释法说理工作的主动性,将“释法说理”贯穿执法办案始终。侦查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沿阵地,立案监督、撤案监督、不捕案件等工作直接和当事人接触,这就需要在执法办案中维护社会公正,化解社会矛盾, 把执法办案同解决矛盾纠纷和做群众工作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的过程成为释法说理、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侦监办案人员要树立起“执法想到稳定,办案化解矛盾,监督促进和谐”的思路,在执法办案中切实强化“释法说理”工作,使“释法说理”始终与“执法办案”同行。
(三)提高侦查监督人员的“释法说理”能力。今年年初,高检院在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中,明确提出了要把释法说理能力作为加强侦监人员“七种能力”建设之一,使侦监人员有理能够说得清,讲的明。侦查监督办案人员要掌握一定的说理技巧,提高说理能力,加强与当事人、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将文书不宜涵盖的情理、事理,通过与当事人面对面进行沟通,通过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法律解释清楚、把道理讲解透彻,使群众能够接受、愿意接受。比如开展犯罪(违法)成本“释法说理”活动,如:贪污10万元的犯罪成本=退赃10万元+大约服刑10年+正常情况下的工资福利+个人的名誉+家庭损失;伤害他人(轻微伤)成本=拘留10日+500元罚款+3000元医药费+500元误工费等。另外通过案例类比法、换位思考法”、“逻辑推理法”、“证据列举法”等一系列群众容易接受、乐于接受的“释法说理”方式方法,有效提升说理实效,让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对处理结果均能够认同,做到明理析法、融法于理,确保释法说理工作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说理工作机制建设,助推释法说理工作深入开展。我国释法说理工作起步较完,虽然现在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依法引导和规范侦查监督人员的释法说理行为,加强释法说理的规范化建设。要结合贯彻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各环节的制度规范,明确侦监文书说理格式,规范释法说理管理,逐步形成规范、公正、高效的释法说理机制体系,用制度来推动侦查监督释法说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侦查监督工作释法说理的发展及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这是我国法律层面上对侦查监督工作进行释法说理的明确规定。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提出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全面正确地理解人民检察院的执法行为和所作决定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对哪些案件需要说理,也做了详细规定,明确提出了在侦查监督工作中,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对在罪与非罪上有较大争议且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通知、撤销案件通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不立案、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以及其他侦查活动不违法向投诉人作出答复等要进行说理。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决定》将提高释法说理能力作为提高侦监干警“七种能力”之一摆到了突出位置。由此可见,释法说理是侦查监督职能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释法说理的实质就是要求侦查监督工作自行揭开执法办案的神秘面纱,不仅要将执法的“果”公诸于众,更要将执法的“因”阐释清楚,将检察机关的具体活动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视野之下,从而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 在法律与现实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将概括、固定、深奥的法律规定正确适用于生动而纷繁复杂的现实案件,将法律的精神和规范融入具体的案件之中,树立检察机关忠诚、为民、清廉、公正的形象。
二、当前侦查监督工作释法说理存在的问题
深化司法改革丰富了侦查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对侦查监督工作方式转型提出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既承担着审查逮捕、保障诉讼的职责,又承担着对立案、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处于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监督、应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办案工作由单纯的依法处理向依法处理与风险评估、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同步进行转变。同时,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也对侦查监督人员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管理创新、做好群众工作、应对引导舆情等提出新任务。这些,对侦查监督人员的释法说理能力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在实践中,侦查监督的释法说理工作存在着许多缺陷与不足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侦查监督人员缺乏说理意识。“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思维使较多的侦查监督人员认为说理与否并不重要,关键是结果正确,办案人员大多只简单地说明审查的结果而“不愿说理”,侦查监督工作中充分说理的价值被无形贬低。由于思想认识上普遍重视不够,法律监督说理还没有成为侦查监督人员积极、主动、自觉、自愿的职业习惯。柏拉图说:“人性总是把人类拉向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而毫无理性地去追求快乐”,侦查监督人员也不例外,在没有具体制度的约束下,主观动力就变得可有可无。
(二)侦查监督人员说理水平不高,影响说理功能发挥。“释法说理”的重点在于“释”和“说”,关键却在于“听得进”和“听得懂”。一般来说侦查监督人员的释法说理应当做到 “说得清、有依据、能服人、解心结”。这就需要侦查监督人员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高明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做到说理全面客观,论证充分有力,语言通俗易懂,使案件当事人或监督对象心悦诚服地认可和接受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监督人员由于能力问题对当事人反映的案件难以把握,即使想透彻说明,也有心无力。如果手头工作一多,对于执法中的释法说理就能简则简,能少说理就少说理。对于关键事实经常用一句 “这些事情相关证据都很充分”来一言带过,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证据采信问题,也不说明理由,不展示自己认定证据的心证过程,有的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往往直接引用条文答复,对案件涉及的法理问题也缺少说明,给人以结论武断的感觉。
(三)侦查监督法律文书设计缺少说理内容。侦查监督法律文书是侦查监督部门行使检察权的重要载体,侦查监督法律文书在形式上可以划分为填充式法律文书和叙述式法律文书两种,比如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不立案监督理由说明书等都是填充式法律文书,只说明结果,不进行分析问题,比如批准逮捕决定书,只是简单的设计为某某涉嫌什么犯罪,根据刑诉法某某条款批准逮捕,再无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使当事人不知其所以然。特别是在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中,不捕理由说明书没有统一的格式规定,各个检察院适用的格式不同,即是同一检察院不同的办案人制作的不捕理由说明书也不同,有的说理过于简单,被害人听了不知其所以然,说理的效果也打了折扣。
(四)侦监工作案多人少,办案期限短,办案人员无法全面释法说理。基层侦监部门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占了绝大多数,该类案件的办案期限法律规定为七天(包括双休日),实际上办案的有效时间为五天,在五天时间内要审查案卷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制作法律文书,要进行大量的工作,能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已非容易之举。但是案件当事人到访具有不确定性,往往是突然到房,如不及时接待恐会火上浇油,彻底激怒当事人。当事人是有备而来,但承办人此时头脑中思考的可能还是手头上办理的其他案件,与当事人释法说理往往会因准备不足、时间不够,造成释法说理质量不高。 三、完善侦查监督工作释法说理的建议
侦监部门要按照高检院侦监厅“依法说理、讲究方法、保守秘密、注重效果”的要求,积极向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投诉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说理,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提出如下建议:
(一)转变执法理念,树立执法人民的司法理念。长期以来,司法人员权力意识较浓厚,“既然手中有权,何必多费口舌”。同时,侦查监督办案人员认为只要把案件办好,案件不出问题就行,向当事人说不说理不影响案件的办理,助长了侦查监督人员有理也懒得解释的惰性,很多办案人员不愿说理。殊不知,法制的发展史就是一个不断公开的历史,不断走进普通人的历史,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揭开神秘的面纱,走进普通百姓的生活,已成为现代法制发展的唯一出路。让老百姓知道法律,了解法律,才能自觉接受法律对其行为的约束,“释法说理”是法制发展的内在需要。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如何让法律融于生活,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因此,办案人员不仅需要有专业的法律素养, 还要具有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和人文关怀精神,树立平等、谦和的理念,本着为每一位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耐心向当事人进行说理是现代法制发展的需要。
(二)增强释法说理工作的主动性,将“释法说理”贯穿执法办案始终。侦查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沿阵地,立案监督、撤案监督、不捕案件等工作直接和当事人接触,这就需要在执法办案中维护社会公正,化解社会矛盾, 把执法办案同解决矛盾纠纷和做群众工作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的过程成为释法说理、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侦监办案人员要树立起“执法想到稳定,办案化解矛盾,监督促进和谐”的思路,在执法办案中切实强化“释法说理”工作,使“释法说理”始终与“执法办案”同行。
(三)提高侦查监督人员的“释法说理”能力。今年年初,高检院在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中,明确提出了要把释法说理能力作为加强侦监人员“七种能力”建设之一,使侦监人员有理能够说得清,讲的明。侦查监督办案人员要掌握一定的说理技巧,提高说理能力,加强与当事人、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将文书不宜涵盖的情理、事理,通过与当事人面对面进行沟通,通过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法律解释清楚、把道理讲解透彻,使群众能够接受、愿意接受。比如开展犯罪(违法)成本“释法说理”活动,如:贪污10万元的犯罪成本=退赃10万元+大约服刑10年+正常情况下的工资福利+个人的名誉+家庭损失;伤害他人(轻微伤)成本=拘留10日+500元罚款+3000元医药费+500元误工费等。另外通过案例类比法、换位思考法”、“逻辑推理法”、“证据列举法”等一系列群众容易接受、乐于接受的“释法说理”方式方法,有效提升说理实效,让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对处理结果均能够认同,做到明理析法、融法于理,确保释法说理工作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说理工作机制建设,助推释法说理工作深入开展。我国释法说理工作起步较完,虽然现在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依法引导和规范侦查监督人员的释法说理行为,加强释法说理的规范化建设。要结合贯彻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各环节的制度规范,明确侦监文书说理格式,规范释法说理管理,逐步形成规范、公正、高效的释法说理机制体系,用制度来推动侦查监督释法说理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