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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作者用马克思观点对价值决定和社会必要劳动的关系进行分析、探讨和研究,表明马克思观点的正确性和指导价值。
关键词: 商品价值 社会必要劳动 关系
一、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两个方面的内涵
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和《资本论》第一卷对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作了说明,例如,他在《资本论》第一卷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根据马克思的这一定义,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简单地说是指生产单个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马克思在表述该范畴的内涵时采用了抽象的方法,即假定供给等于通常的需求。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第三卷都对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作了说明,例如,他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八章指出: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根据马克思的这一说明,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理解为在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对该种商品的通常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
二、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两个方面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的“每一码的价值也只是耗费在麻布总量上的社会劳动量的一部分的化身”的说法,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个可除部分,是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等于通常需求的生产量之间的比例,因而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理解为仅仅是一个平均劳动时间,因为生产偏离于通常需求量的平均劳动时间,就其实质来说仍然是个别劳动时间。
根据马克思的“这个市场价值可以表现为单位商品的或单位商品量的市场价值的倍数”的说法,我认为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等于社会通常需求的生产量之间的乘积,也就是说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两个因素:一个是单位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当时社会平均的生产条件;另一个是等于社会通常需求的生产量,因而部门总商品的产品量所实际消耗的总劳动时间,原因在于后者实质上是个别劳动时间总量。
三、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两个方面与价值量决定之间的关系
首先,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单个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点理论界是没有争议的。应当指出,由于生产条件的改变,生产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要不断发生变化,从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也要发生变化。马克思正是依据这个道理,才提出了每一种商品的价值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命题。其次,根据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性质的一段话,我认为部门总商品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量也可以说是决定于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然这一观点的提出还同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性质有关。)。最后,部门总商品的市场价值量归根到底是决定于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为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由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构成的,而且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因素即等于通常需求的生产量又是决定于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四、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不存在两种含义
我们认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商品价值决定中具有直接的基础作用的论点是值得商榷的,理由是持该观点的同志对马克思的一些论述有误解。
(一)他们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混同了。例如,他们在论证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价值量的论点时,以《马恩全集》25卷722页上的关于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段论述为根据。按照马克思的提法,部门总商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我认为,从连续不断的再生产过程来看,从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整体来看,由于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价格机制的作用,它是某一特殊生产领域实际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和《剩余价值理论》第一、第二册有关部分的论述,应是指为了满足社会需要按比例应当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见,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此决定了它们的职能作用也必定不同。当然,这不是说二者没有联系。事实上,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表明耗费在每一种商品上的劳动总量必须也能够符合为满足社会通常需求应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为满足社会通常需求应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个层次。
(二)他们把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市场价值再生产的间接影响作用当成了直接决定作用。例如,他们强调应当肯定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决定价值形成的,是决定社会价值的。这是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的。事实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只是提到供给与通常需求不平衡会引起市场价值或者由优等的个别价值(极大供过于求时)或者由劣等的个别价值(极大供不应求时)来决定,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第十七章第十二节中,只是提到比例失调会引起市场价值的提高(供给小于通常需求时)或降低(供给超过通常需求时),而没有讲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直接决定市场价值的形成和社会价值。
(三)他们把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市场价值的实现所起的影响作用当成了市场价值形成的基础决定作用。例如,他们引证《马恩全集》二十五卷的一段论述之后说,由于“所有这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也只代表必要劳动”,因而超过“必要劳动”的劳动量,就不能形成价值。下面从三个方面具体地加以评论。
1.他们将马克思完整的论述掐头去尾地单独抽出一段,如果结合引文的后文,就可以明显地看到:马克思在这里只不过讲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影响或决定市场价值的实现,而根本没有说一种商品总量的价值量决定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2.他们将引文中“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当成了这些商品进入市场时具有的价值,并且把超过了当时社会需求的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当成这一部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形成市场价值,因而他们对引文本身的理解是不符合马克思原意的,以此得出的结论可想而知。
3.他们把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混同了,他们所说的第一个必要劳动即引文中的必要劳动应是指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第二个必要劳动实际上就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由于这种混同,他们就把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市场价值形成的基础决定作用换成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市场价值的基础作用。
关键词: 商品价值 社会必要劳动 关系
一、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两个方面的内涵
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和《资本论》第一卷对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作了说明,例如,他在《资本论》第一卷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根据马克思的这一定义,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简单地说是指生产单个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马克思在表述该范畴的内涵时采用了抽象的方法,即假定供给等于通常的需求。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第三卷都对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作了说明,例如,他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八章指出: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根据马克思的这一说明,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理解为在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对该种商品的通常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
二、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两个方面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的“每一码的价值也只是耗费在麻布总量上的社会劳动量的一部分的化身”的说法,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个可除部分,是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等于通常需求的生产量之间的比例,因而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理解为仅仅是一个平均劳动时间,因为生产偏离于通常需求量的平均劳动时间,就其实质来说仍然是个别劳动时间。
根据马克思的“这个市场价值可以表现为单位商品的或单位商品量的市场价值的倍数”的说法,我认为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等于社会通常需求的生产量之间的乘积,也就是说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两个因素:一个是单位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当时社会平均的生产条件;另一个是等于社会通常需求的生产量,因而部门总商品的产品量所实际消耗的总劳动时间,原因在于后者实质上是个别劳动时间总量。
三、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两个方面与价值量决定之间的关系
首先,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单个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点理论界是没有争议的。应当指出,由于生产条件的改变,生产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要不断发生变化,从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也要发生变化。马克思正是依据这个道理,才提出了每一种商品的价值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命题。其次,根据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性质的一段话,我认为部门总商品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量也可以说是决定于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然这一观点的提出还同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性质有关。)。最后,部门总商品的市场价值量归根到底是决定于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为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由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构成的,而且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因素即等于通常需求的生产量又是决定于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四、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不存在两种含义
我们认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商品价值决定中具有直接的基础作用的论点是值得商榷的,理由是持该观点的同志对马克思的一些论述有误解。
(一)他们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混同了。例如,他们在论证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价值量的论点时,以《马恩全集》25卷722页上的关于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段论述为根据。按照马克思的提法,部门总商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我认为,从连续不断的再生产过程来看,从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整体来看,由于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价格机制的作用,它是某一特殊生产领域实际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和《剩余价值理论》第一、第二册有关部分的论述,应是指为了满足社会需要按比例应当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见,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此决定了它们的职能作用也必定不同。当然,这不是说二者没有联系。事实上,部门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表明耗费在每一种商品上的劳动总量必须也能够符合为满足社会通常需求应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为满足社会通常需求应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个层次。
(二)他们把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市场价值再生产的间接影响作用当成了直接决定作用。例如,他们强调应当肯定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决定价值形成的,是决定社会价值的。这是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的。事实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只是提到供给与通常需求不平衡会引起市场价值或者由优等的个别价值(极大供过于求时)或者由劣等的个别价值(极大供不应求时)来决定,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第十七章第十二节中,只是提到比例失调会引起市场价值的提高(供给小于通常需求时)或降低(供给超过通常需求时),而没有讲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直接决定市场价值的形成和社会价值。
(三)他们把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市场价值的实现所起的影响作用当成了市场价值形成的基础决定作用。例如,他们引证《马恩全集》二十五卷的一段论述之后说,由于“所有这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也只代表必要劳动”,因而超过“必要劳动”的劳动量,就不能形成价值。下面从三个方面具体地加以评论。
1.他们将马克思完整的论述掐头去尾地单独抽出一段,如果结合引文的后文,就可以明显地看到:马克思在这里只不过讲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影响或决定市场价值的实现,而根本没有说一种商品总量的价值量决定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2.他们将引文中“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当成了这些商品进入市场时具有的价值,并且把超过了当时社会需求的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当成这一部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形成市场价值,因而他们对引文本身的理解是不符合马克思原意的,以此得出的结论可想而知。
3.他们把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混同了,他们所说的第一个必要劳动即引文中的必要劳动应是指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第二个必要劳动实际上就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由于这种混同,他们就把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市场价值形成的基础决定作用换成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市场价值的基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