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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应对风险社会给我国带来的挑战,应对刑法理论进行调整,即刑法体系由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变,刑法机能应以保护社会为主、保障人权为辅,刑罚价值观的侧重点应是秩序而不是自由。
一、风险社会下刑法体系由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变
(一)罪责刑法不能应对风险社会下出现的危险行为。
罪责刑法属于传统的刑法,罪责刑法下对犯罪的认定主要依靠客观的、现实的、已经实际存在的社会危害性。归责的认定主要是基于存在明确实在的主观罪过形式,对罪犯的量刑依据是主客观相统一下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内包含的情节来认定。罪责刑法中犯罪的本质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行为无犯罪,无罪过无责任。但是风险社会下,有些具有现实发生的紧迫性的危险行为,只要一发生,后果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这种危险是社會普遍大众都知晓且极力反对的,同时也会引起社会极大的恐慌,所以很有必要把此类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当中。
(二)我国封建社会的伦理刑法与风险社会的安全刑法有区别。
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制裁手段上,伦理刑法不仅包括了刑事制裁,连民事、行政等责任的承担都要通过刑法制裁。安全刑法的制裁手段只包括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手段。其次,在制裁范围上,伦理刑法处罚思想犯,经常以莫须有的罪名治老百姓的罪,那时流传一句话。安全刑法中处罚罪犯是有实实在在的客观依据,即使是抽象危险犯的认定,也是基于人类的生活经验和出于全体社会的利益的维护。再次,刑法任务上,伦理刑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封建统治集团的少数人利益,人民群众没有主体性,只是单纯的统治对象。而安全刑法的任务是维护全体社会的利益,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最后,是否维护公民的权利。伦理刑法追求的是天下大一统,全国民众的行为都“整齐划一”。安全刑法中奉行的是“权利止于他人的权利”。
(三)转变后的安全刑法主要表现就是要扩大犯罪圈, 把对社会的保护提前一步, 以化解风险,满足社会安全的政策需求。
具体要求是构建预防罪责论。扩充刑法中的法益概念, 宪法中规定的权利都属于刑法中的法益;刑法干涉范围的扩大,主要是将对人类生命、财产等有严重威胁的危险行为犯罪化, 把许多抽象和超个人的法益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这主要反映在经济、环境、计算机、医学等领域中犯罪罪名的大幅度增加;刑事立法中大量采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技术, 把处罚的重心放在违反禁止规范行为本身而不是造成的侵害结果上;在刑法中规定严格责任、法人责任、代理责任;确立刑事推定原则,安全刑法需要刑事推定原则就相当于罪责刑法需要无罪推定原则一样;设立安全刑法的刑罚架构,增加保安处分。
二、风险社会下刑法机能:保护社会为主,保障人权为辅
(一)社会保护机能符合中国的国情。
在中国社会中坚持社会保护机能为主同现实情况相契合,并且可以在实践中贯彻落实。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光明道路上艰难前行,国家政策、社会提倡的价值观等都是以社会利益为主,有时为了社会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在此政策的引导下,我国开始变得越来越富强,实践证明刑法以社会保护机能为主更有利于中国民族的伟大复兴,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人民创造越来越美好的幸福生活。
(二)保障社会安全为主。
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整体利益没有得到维护,根本就谈不上个人的权利保障。在现代社会当中存在一种非常重要的结论,即刑法不再针对侵害,而是针对危险。因为现代国家更习惯于充当一个理性的观察者和引导者,所以保障人类安全﹑和谐的共同生活是刑法的主要任务。
(三)保障人权机能为辅。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保障人权机能,也称保证自由机能,指刑法规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而保障个人自由的机能。个人的自由都是有限的自由,有限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国家出于维护社会的利益,限制个人的自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个人的自由,也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地保障到公民的自由。特别是在风险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笼罩下,更需要国家把保护社会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正是属于公认的紧迫性的共同利益,如食品安全,空气无毒,饮用水无毒等等。刑法首先是“善良国民的大宪章”,其次才是“犯人的大宪章”。
三、风险社会下我国面临的刑法难题及对策
(一)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面对的难题及对策。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时,有学者认为其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有些学者认为是过失。此时主观罪过形式的认定关系到定罪、归责和量刑。现行刑法对此类问题没有做出权威性的回应,但在犯罪后果上做了相应的调整。
(二)处理生产、销售假药罪遇到的刑法难题。
近年来,农村很多地方都有地摊小贩兜售假药。假药的危险性大家是明知的,所以国家调整对策,加大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一、风险社会下刑法体系由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变
(一)罪责刑法不能应对风险社会下出现的危险行为。
罪责刑法属于传统的刑法,罪责刑法下对犯罪的认定主要依靠客观的、现实的、已经实际存在的社会危害性。归责的认定主要是基于存在明确实在的主观罪过形式,对罪犯的量刑依据是主客观相统一下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内包含的情节来认定。罪责刑法中犯罪的本质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行为无犯罪,无罪过无责任。但是风险社会下,有些具有现实发生的紧迫性的危险行为,只要一发生,后果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这种危险是社會普遍大众都知晓且极力反对的,同时也会引起社会极大的恐慌,所以很有必要把此类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当中。
(二)我国封建社会的伦理刑法与风险社会的安全刑法有区别。
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制裁手段上,伦理刑法不仅包括了刑事制裁,连民事、行政等责任的承担都要通过刑法制裁。安全刑法的制裁手段只包括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手段。其次,在制裁范围上,伦理刑法处罚思想犯,经常以莫须有的罪名治老百姓的罪,那时流传一句话。安全刑法中处罚罪犯是有实实在在的客观依据,即使是抽象危险犯的认定,也是基于人类的生活经验和出于全体社会的利益的维护。再次,刑法任务上,伦理刑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封建统治集团的少数人利益,人民群众没有主体性,只是单纯的统治对象。而安全刑法的任务是维护全体社会的利益,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最后,是否维护公民的权利。伦理刑法追求的是天下大一统,全国民众的行为都“整齐划一”。安全刑法中奉行的是“权利止于他人的权利”。
(三)转变后的安全刑法主要表现就是要扩大犯罪圈, 把对社会的保护提前一步, 以化解风险,满足社会安全的政策需求。
具体要求是构建预防罪责论。扩充刑法中的法益概念, 宪法中规定的权利都属于刑法中的法益;刑法干涉范围的扩大,主要是将对人类生命、财产等有严重威胁的危险行为犯罪化, 把许多抽象和超个人的法益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这主要反映在经济、环境、计算机、医学等领域中犯罪罪名的大幅度增加;刑事立法中大量采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技术, 把处罚的重心放在违反禁止规范行为本身而不是造成的侵害结果上;在刑法中规定严格责任、法人责任、代理责任;确立刑事推定原则,安全刑法需要刑事推定原则就相当于罪责刑法需要无罪推定原则一样;设立安全刑法的刑罚架构,增加保安处分。
二、风险社会下刑法机能:保护社会为主,保障人权为辅
(一)社会保护机能符合中国的国情。
在中国社会中坚持社会保护机能为主同现实情况相契合,并且可以在实践中贯彻落实。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光明道路上艰难前行,国家政策、社会提倡的价值观等都是以社会利益为主,有时为了社会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在此政策的引导下,我国开始变得越来越富强,实践证明刑法以社会保护机能为主更有利于中国民族的伟大复兴,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人民创造越来越美好的幸福生活。
(二)保障社会安全为主。
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整体利益没有得到维护,根本就谈不上个人的权利保障。在现代社会当中存在一种非常重要的结论,即刑法不再针对侵害,而是针对危险。因为现代国家更习惯于充当一个理性的观察者和引导者,所以保障人类安全﹑和谐的共同生活是刑法的主要任务。
(三)保障人权机能为辅。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保障人权机能,也称保证自由机能,指刑法规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而保障个人自由的机能。个人的自由都是有限的自由,有限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国家出于维护社会的利益,限制个人的自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个人的自由,也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地保障到公民的自由。特别是在风险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笼罩下,更需要国家把保护社会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正是属于公认的紧迫性的共同利益,如食品安全,空气无毒,饮用水无毒等等。刑法首先是“善良国民的大宪章”,其次才是“犯人的大宪章”。
三、风险社会下我国面临的刑法难题及对策
(一)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面对的难题及对策。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时,有学者认为其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有些学者认为是过失。此时主观罪过形式的认定关系到定罪、归责和量刑。现行刑法对此类问题没有做出权威性的回应,但在犯罪后果上做了相应的调整。
(二)处理生产、销售假药罪遇到的刑法难题。
近年来,农村很多地方都有地摊小贩兜售假药。假药的危险性大家是明知的,所以国家调整对策,加大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