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一个民族中的妇女群体所享有的法律地位,体现一个国家的文明,一个社会的进步。妇女毫无疑问是社会大家庭的重要成员,从11世纪开始,人类中对于男女平等是“天赋人权”理论就开始觉醒。我国 14亿人口中,妇女的比例大约有7亿,占到一半之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保家卫国的强大力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经过近六年的时间起草和反复修改,于199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部保障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全面确认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一部全世界第一次由国家进行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专门法。保护妇女权益体系以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为里程碑和重要标志。
关键词:妇女权益;法制保障;应用分析;男女平等
1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概况分析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采用总则、分则和附则的编纂体例,共九章五十四条,涵盖了妇女享有的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以及婚姻家庭等六个方面的基本权利,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妇女衣食住行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通过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条文,使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不再高高在上,而是能够通过具体法条落到实处。那么根据这部法律的精神,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围绕保护妇女权益有了十分具体的法条。《劳动法》根据妇女的生理及身体特征对保障妇女劳动权利作了专门的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保障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护。”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上法条都体现了对妇女的保护,形成了我国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核心,产生了一批法律、政策规章在内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
2 我国现行妇女维权法制应用问题现状分析
当前社会发展速度较快,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类体制蓬勃运动,妇女已经不存在早期被歧视被侮辱的普遍现状,目前妇女维权工作的主要问题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2.1妇女的劳动权益保护应用分析
整个劳动力就业市场上对妇女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性别偏见,根据妇联第五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统计查阅得知,有57.9%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存在部分岗位的性别限制,有的甚至堂而皇之规定女性在受聘用期间不得怀孕生育,这实际上已经是侵犯了女性的基本人身权利,而且这是在我国男女平等普法已经几十年之后,仍然存在如此之高的比例,让人难以置信;通过记者的一些采访和调查,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这些女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大部分要结婚怀孕生育,势必会影响到工作质量,而且休产假的时间很长,还要支出一笔休假期间的无劳动成本的工资,不少私营的企业主就拒绝为此买单。还有一些单位的领导甚至认为妇女的思维能力、逻辑能力不如男子,即便有一些优秀的佼佼者,也会被恋爱、怀孕生子等事情所拖累,所以大多女大学生的毕业分配也就显得困难重重;因此整个市场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的压力逐年增大。
2.2妇女参政议政程度问题分析
根据一些数据的统计,从中央机关到地方,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是偏低的,特别是省部级以上的高级女干部、地方党政正职女干部比例较低;如果把目光投向基层,那么女干部比例则更低;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后备女干部不足;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有部分增长但是增长速度仍然较低。
2.3农村落后地区妇女受教育程度问题分析
在农村人口中,尤其是一些偏远落后的贫穷欠发达地区,妇女的处境十分艰难,受重视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在全国未达标的近300个贫困县中,文盲中女性占66.8%(2012年中国教育统计年报)。一些贫困地区女学生的入学率、毕业率明显低于男生,辍学率却大大高于男生,这实际上是很能说明问题的。
2.4在婚姻家庭关系妇女法律弱势问题分析
妇女群体仍然处于弱势或不受保护的地位。从全国各省市的群众来电、来访、来信中,发现大部分是反映婚姻家庭关系问题的。如在不少离婚案件中,男方在外地打工,女方在家乡种地照顾父母和小孩(根据年报数据统计,案件中这类结构的家庭占29.3%),那么基于这种情况,女方往往难以掌握男方的行踪和具体的收入分配状况,一旦因夫妻感情不和或因为一方过错提出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只能就查明的夫妻财产(实际常规做法是根据提供有效证据的部分认证)进行分割,使无论是经济、还是工作经验,与社会的接触方面,留守妇女都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又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离婚后,不和子女在一起生活的一方,应当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但在现实案例的操作中,因婚姻法对探视权的规定过于原则,根本没有相应的规范法条或者惩罚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后一些妇女对子女的探视权难以得到保障和落实。
参考文献:
[1]刘保平,万兰茹.河北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状况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07,(11).
[2]王绪存.从离婚难看农村妇女权益保护[N].人民日报,2003-04-27(第五版).
[3]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当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蔡宗溢(1988.04~ ),男,江苏省镇江人,2010级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共淮安市委党校教师。
关键词:妇女权益;法制保障;应用分析;男女平等
1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概况分析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采用总则、分则和附则的编纂体例,共九章五十四条,涵盖了妇女享有的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以及婚姻家庭等六个方面的基本权利,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妇女衣食住行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通过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条文,使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不再高高在上,而是能够通过具体法条落到实处。那么根据这部法律的精神,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围绕保护妇女权益有了十分具体的法条。《劳动法》根据妇女的生理及身体特征对保障妇女劳动权利作了专门的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保障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护。”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上法条都体现了对妇女的保护,形成了我国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核心,产生了一批法律、政策规章在内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
2 我国现行妇女维权法制应用问题现状分析
当前社会发展速度较快,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类体制蓬勃运动,妇女已经不存在早期被歧视被侮辱的普遍现状,目前妇女维权工作的主要问题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2.1妇女的劳动权益保护应用分析
整个劳动力就业市场上对妇女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性别偏见,根据妇联第五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统计查阅得知,有57.9%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存在部分岗位的性别限制,有的甚至堂而皇之规定女性在受聘用期间不得怀孕生育,这实际上已经是侵犯了女性的基本人身权利,而且这是在我国男女平等普法已经几十年之后,仍然存在如此之高的比例,让人难以置信;通过记者的一些采访和调查,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这些女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大部分要结婚怀孕生育,势必会影响到工作质量,而且休产假的时间很长,还要支出一笔休假期间的无劳动成本的工资,不少私营的企业主就拒绝为此买单。还有一些单位的领导甚至认为妇女的思维能力、逻辑能力不如男子,即便有一些优秀的佼佼者,也会被恋爱、怀孕生子等事情所拖累,所以大多女大学生的毕业分配也就显得困难重重;因此整个市场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的压力逐年增大。
2.2妇女参政议政程度问题分析
根据一些数据的统计,从中央机关到地方,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是偏低的,特别是省部级以上的高级女干部、地方党政正职女干部比例较低;如果把目光投向基层,那么女干部比例则更低;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后备女干部不足;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有部分增长但是增长速度仍然较低。
2.3农村落后地区妇女受教育程度问题分析
在农村人口中,尤其是一些偏远落后的贫穷欠发达地区,妇女的处境十分艰难,受重视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在全国未达标的近300个贫困县中,文盲中女性占66.8%(2012年中国教育统计年报)。一些贫困地区女学生的入学率、毕业率明显低于男生,辍学率却大大高于男生,这实际上是很能说明问题的。
2.4在婚姻家庭关系妇女法律弱势问题分析
妇女群体仍然处于弱势或不受保护的地位。从全国各省市的群众来电、来访、来信中,发现大部分是反映婚姻家庭关系问题的。如在不少离婚案件中,男方在外地打工,女方在家乡种地照顾父母和小孩(根据年报数据统计,案件中这类结构的家庭占29.3%),那么基于这种情况,女方往往难以掌握男方的行踪和具体的收入分配状况,一旦因夫妻感情不和或因为一方过错提出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只能就查明的夫妻财产(实际常规做法是根据提供有效证据的部分认证)进行分割,使无论是经济、还是工作经验,与社会的接触方面,留守妇女都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又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离婚后,不和子女在一起生活的一方,应当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但在现实案例的操作中,因婚姻法对探视权的规定过于原则,根本没有相应的规范法条或者惩罚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后一些妇女对子女的探视权难以得到保障和落实。
参考文献:
[1]刘保平,万兰茹.河北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状况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07,(11).
[2]王绪存.从离婚难看农村妇女权益保护[N].人民日报,2003-04-27(第五版).
[3]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当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蔡宗溢(1988.04~ ),男,江苏省镇江人,2010级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共淮安市委党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