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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中国实现公共财政化的关键一步,对于在中国全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财政体制的意义重大。其实施了部门预算、双线收支、政府采购等政策,对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和宏观调控政策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分税制也存在着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体制和内外两套制度等问题。本文将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外合一意义谈起,重点探讨分税制和地方税制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 分税制 事权与财权
一、我国分税制改革与地方税制建设的意义
分税制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将税收收入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19个税种规定为地方固定收入。通过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进行划分,以达到确定中央和地方的权益范畴,构建制度化、规范化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入,可以看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很大程度上带有改革的过渡性。其保留了原包干体制遗留下来的财力分配的不合理因素,没有涉及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和地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而且在规定为地方固定收入的税种中有的已经取消或几近取消,如农业税、屠宰税等,有的则是千呼万唤却仍未开征,如遗产税等,还有的内外两套制度,这些都对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政策的实施有不良影响。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地方税制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优化政府职能有着重大的意义。首先,作为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分税制的实施与地方税制的建设能够在全国统一的宏观调控下,根据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对地区市场进行更加有效的调控,充分发挥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其次,优化政府职能。地方税制之所以能够产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划分权是一个重要条件,分税制的实施和地方税制的建设能够有力的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权。最后,完善我国的宪政建设。我国宪法中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由此可见建立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是依照宪法精神,实践宪法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分税制改革的影响
长久以来内外两套所得税制、不健全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及事权与财权的相对脱节等问题,一直是地方税制建设与完善的痼疾,这对我国的财政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影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从前的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合而为一,成为为地方税制的完善和分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的重大意义在于:
1.坚持和维护税收公平原则
内外两套不同的税制和征管体制本身便不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了更好的引进外资,发展地方经济才实行了“双轨制”。确实缓解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资金紧张,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较大发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双轨制”的征收体制已经对于地方经济和地方财政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不仅降低了我国地方创办企业的积极性,而且由于税率的不同,地方企业的竞争力有明显的减弱。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两套体制合而为一便解决了上述问题,可以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维护税收公平原则和规范地方征税体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2.增加地方收入
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不难看出,虽然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降低,在短期内将会对外资的注入和地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上讲,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企业的限制将会越来越少,而且内外合一将对我国本国的企业将是一股较大的推动力,降低税率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地方的创业热情将会有较大的提高,本国企业数量和竞争力也会明显增加。
3.节约地方征税成本提高效率
两税合一之后,税收的征收将有所简化,这将有利于地方政府节约税收成本,提高征税效率。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将会失去效力,由于对从前的法律规章进行了一次清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法规将大幅度减少,原有的矛盾和冲突的规定将得到修正而且法律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也得到提高。
三、我国分税制改革与完善仍需解决的问题
1.收入划分不够规范
收入划分的问题主要源自于缺少系统的立法,而仅有的规定也只是按照各级政府职能,以税种来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和收入。由于各级政府在行政体制中有隶属关系,政府的上下级之间有领导关系,而上下级的财政是相互独立的,由于制度和法律系统的不完善,使得上级政府很容易将责任往下级政府压,把资金尽量往本级政府调 。上级政府往往将好的税源和稳定可靠的税种的征收权控制在自己权力范围内,而县、乡各级政府在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培养优质税源后,稳定、成熟的税源却在不断的流失,从而造成了省以下的各级政府财政困难的局面,致使各地方政府举借外债、寅吃卯粮现象非常普遍。
2.税种设置的制约
地方税税种的设置的科学性亟待改进。一些税种的依赖性太强,比如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极不稳定,这主要是其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三税”中任何一种税的政策发生变化,都会引起其相应变化,造成地方收入不稳定。还有在一些税种迟迟未能开征的同时,另有一些则已废除或停征。这些问题都在既两税合一之后成为了分税制改革和地方税制建设中仍需解决的问题。
四、地方税制的完善
随着两税合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进入2008年,可以说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应该进入一个更加适应飞速发展的国民经济。那么在今后的改革中,解决仍然存在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利财政政策因素便显得尤为重要。在今后的改革中应该如何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建设呢?笔者认为应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加强地方税收法律系统建设
地方税制改革的首要问题应是加强立法,尤其是加强省以下的税收法制建设。由于我国很多地区还是实行传统的“财政包干制”,加强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建设便显得尤为重要。在继续协调省级政府与中央政府关系的同时,推进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的分税制改革和地方税制建设。用加强立法的方式使财政政策能够以法治为基础,依法运作,依法监督,以此来实现财政建设的规范化。
2.优化地方税种配置
在地方税种的配置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在效率上应当尽量安排适于地方进行征收的税种,这种“适于”应从征收成本、征管难度和税收用途等多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比如应该把水源分散而中央又不容易集中的税种划归地方征收。而且着眼点应集中在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直接关系的税种。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为地方设置税源稳定的主体税以保证地方财政收入 。笔者认为对于主体税的设定与否应该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由于各个地方的发展水平还很不均衡,而且对于各个地方的政府而言,相同的時期内所需解决的问题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应该结合现今发展经济的需要进行主体税的设定。主体税种不应该凝固化、绝对化。
3.政治职能上的探索
从政治职能方面考虑,便需要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关系的合理定位。在现阶段或者说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想要达到“事权与财权的绝对统一”是不可能真正做到的。笔者认为应当适当的进行分权改革,使地方政府在政治职能上能够实现一种积极的转变。在适应经济建设的前提下,适当优化地方政府行政职能,同时以优化财权分配进行配合,适当加强省以下地方政府财政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上级政府将财权适当下放,但应加强和完善监督制度。有的学者指出应该适当的发展我国的地方自治制度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长期以来地区发展不平衡,进行地方自治的改革很有可能造成地区间差距的拉大,而且因为财权自治的关系,为了保证本地区内的财政收入很有可能会造成地区间贸易的壁垒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进一步滋长,地区间的差距也会进一步的拉大。在我国的现今阶段,对于地方自制制度这种比较超前的改革方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我们应该对此持谨慎的改革态度。能够达到一种事权与财权的相对统一便可以很好的解决当前我国财政税收中所面临的问题了。
参考文献:
[1]刘隆亨:《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90页
[2]施正文孙伟伟:《地方财政困难与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载 刘隆亨主编《2005财税发论坛》
[3]廖益新李刚周刚志:《现代财税法学要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4]熊英主编:《地方税收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页
[5]黄衍电:《中国税制结构:明辨与抉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87页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 分税制 事权与财权
一、我国分税制改革与地方税制建设的意义
分税制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将税收收入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19个税种规定为地方固定收入。通过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进行划分,以达到确定中央和地方的权益范畴,构建制度化、规范化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入,可以看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很大程度上带有改革的过渡性。其保留了原包干体制遗留下来的财力分配的不合理因素,没有涉及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和地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而且在规定为地方固定收入的税种中有的已经取消或几近取消,如农业税、屠宰税等,有的则是千呼万唤却仍未开征,如遗产税等,还有的内外两套制度,这些都对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政策的实施有不良影响。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地方税制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优化政府职能有着重大的意义。首先,作为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分税制的实施与地方税制的建设能够在全国统一的宏观调控下,根据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对地区市场进行更加有效的调控,充分发挥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其次,优化政府职能。地方税制之所以能够产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划分权是一个重要条件,分税制的实施和地方税制的建设能够有力的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权。最后,完善我国的宪政建设。我国宪法中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由此可见建立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是依照宪法精神,实践宪法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分税制改革的影响
长久以来内外两套所得税制、不健全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及事权与财权的相对脱节等问题,一直是地方税制建设与完善的痼疾,这对我国的财政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影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从前的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合而为一,成为为地方税制的完善和分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的重大意义在于:
1.坚持和维护税收公平原则
内外两套不同的税制和征管体制本身便不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了更好的引进外资,发展地方经济才实行了“双轨制”。确实缓解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资金紧张,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较大发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双轨制”的征收体制已经对于地方经济和地方财政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不仅降低了我国地方创办企业的积极性,而且由于税率的不同,地方企业的竞争力有明显的减弱。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两套体制合而为一便解决了上述问题,可以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维护税收公平原则和规范地方征税体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2.增加地方收入
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不难看出,虽然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降低,在短期内将会对外资的注入和地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上讲,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企业的限制将会越来越少,而且内外合一将对我国本国的企业将是一股较大的推动力,降低税率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地方的创业热情将会有较大的提高,本国企业数量和竞争力也会明显增加。
3.节约地方征税成本提高效率
两税合一之后,税收的征收将有所简化,这将有利于地方政府节约税收成本,提高征税效率。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将会失去效力,由于对从前的法律规章进行了一次清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法规将大幅度减少,原有的矛盾和冲突的规定将得到修正而且法律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也得到提高。
三、我国分税制改革与完善仍需解决的问题
1.收入划分不够规范
收入划分的问题主要源自于缺少系统的立法,而仅有的规定也只是按照各级政府职能,以税种来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和收入。由于各级政府在行政体制中有隶属关系,政府的上下级之间有领导关系,而上下级的财政是相互独立的,由于制度和法律系统的不完善,使得上级政府很容易将责任往下级政府压,把资金尽量往本级政府调 。上级政府往往将好的税源和稳定可靠的税种的征收权控制在自己权力范围内,而县、乡各级政府在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培养优质税源后,稳定、成熟的税源却在不断的流失,从而造成了省以下的各级政府财政困难的局面,致使各地方政府举借外债、寅吃卯粮现象非常普遍。
2.税种设置的制约
地方税税种的设置的科学性亟待改进。一些税种的依赖性太强,比如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极不稳定,这主要是其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三税”中任何一种税的政策发生变化,都会引起其相应变化,造成地方收入不稳定。还有在一些税种迟迟未能开征的同时,另有一些则已废除或停征。这些问题都在既两税合一之后成为了分税制改革和地方税制建设中仍需解决的问题。
四、地方税制的完善
随着两税合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进入2008年,可以说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应该进入一个更加适应飞速发展的国民经济。那么在今后的改革中,解决仍然存在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利财政政策因素便显得尤为重要。在今后的改革中应该如何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建设呢?笔者认为应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加强地方税收法律系统建设
地方税制改革的首要问题应是加强立法,尤其是加强省以下的税收法制建设。由于我国很多地区还是实行传统的“财政包干制”,加强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建设便显得尤为重要。在继续协调省级政府与中央政府关系的同时,推进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的分税制改革和地方税制建设。用加强立法的方式使财政政策能够以法治为基础,依法运作,依法监督,以此来实现财政建设的规范化。
2.优化地方税种配置
在地方税种的配置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在效率上应当尽量安排适于地方进行征收的税种,这种“适于”应从征收成本、征管难度和税收用途等多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比如应该把水源分散而中央又不容易集中的税种划归地方征收。而且着眼点应集中在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直接关系的税种。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为地方设置税源稳定的主体税以保证地方财政收入 。笔者认为对于主体税的设定与否应该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由于各个地方的发展水平还很不均衡,而且对于各个地方的政府而言,相同的時期内所需解决的问题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应该结合现今发展经济的需要进行主体税的设定。主体税种不应该凝固化、绝对化。
3.政治职能上的探索
从政治职能方面考虑,便需要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关系的合理定位。在现阶段或者说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想要达到“事权与财权的绝对统一”是不可能真正做到的。笔者认为应当适当的进行分权改革,使地方政府在政治职能上能够实现一种积极的转变。在适应经济建设的前提下,适当优化地方政府行政职能,同时以优化财权分配进行配合,适当加强省以下地方政府财政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上级政府将财权适当下放,但应加强和完善监督制度。有的学者指出应该适当的发展我国的地方自治制度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长期以来地区发展不平衡,进行地方自治的改革很有可能造成地区间差距的拉大,而且因为财权自治的关系,为了保证本地区内的财政收入很有可能会造成地区间贸易的壁垒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进一步滋长,地区间的差距也会进一步的拉大。在我国的现今阶段,对于地方自制制度这种比较超前的改革方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我们应该对此持谨慎的改革态度。能够达到一种事权与财权的相对统一便可以很好的解决当前我国财政税收中所面临的问题了。
参考文献:
[1]刘隆亨:《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90页
[2]施正文孙伟伟:《地方财政困难与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载 刘隆亨主编《2005财税发论坛》
[3]廖益新李刚周刚志:《现代财税法学要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4]熊英主编:《地方税收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页
[5]黄衍电:《中国税制结构:明辨与抉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