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省域地方立法制度研究——以浙江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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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修改后的《立法法》,这次修改将地方立法权赋予了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市级立法主体从以往的49个“较大的市”扩展到300多个设区的市及自治州,我国形成了省、设区的市两级分层次的地方立法制度。如何理顺省、设区的市间的立法关系并规范地方立法的过程,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2015年以来,地方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授权与规范阶段;二是立法准备阶段;三是立法起步阶段。省、设区的市立法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立法程序中的审查关系;二是立法内容呈现出主从关系;三是立法主体间的双向互动。当前地方立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地方立法缺乏规划,立法格局失序;二是设区的市立法范围模糊,与省级立法范围存在重合;三是设区的市立法缺乏计划性;四是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五是越权立法,既包括省级地方性法规管的过细,也包括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超越法定立法范围。
  要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制度,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方面是要建立地方立法省级总体规划,首先不同层级地方立法范围应当差异化,其次要建立地方立法范围正、负面清单,再次应当提升设区的市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另一方面是着力解决重复立法、越权立法问题,这需要通过中央立法明确立法重合领域的权力归属,还需要理顺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间立法权关系。总的来说,我国地方立法制度符合我国国情,能够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因地制宜地提升地方治理水平。未来省级地方性法规应当更加突出原则性,而市级地方性法规则应当更加注重基层治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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