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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以来,经济飞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喀斯特景观资源日益受到重视。石林喀斯特、金佛山喀斯特、武隆喀斯特、施秉喀斯特、荔波喀斯特、环江喀斯特和桂林喀斯特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地,各地也纷纷立法进行保护。桂林喀斯特景观资源对于桂林市乃至中国具有重要意义。以该景观资源为依托的旅游业及衍生产业带动了大量就业。因此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成为桂林的重点问题。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平衡景观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促进景观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因而细化生态补偿制度对于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主要是针对耕地、林地、矿区植被恢复等方面。关于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十分稀少。地方性法规只是将喀斯特景观资源的某些部分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并没有针对喀斯特景观资源进行细化的生态补偿制度。同时,我国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具体。比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只是概括性的指明生态补偿的发展方向,难以有针对性的保护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涉及范围广、涉及人口多、涉及情况复杂、生态补偿的综合性强。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不能全面、有针对性地保护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有以下几个理由:首先,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的情形较为特殊,涉及多种要素,具有复杂性、综合性,不同于我国现有生态补偿制度主要针对的耕地、林地。因此有必要针对喀斯特景观资源设立明确、恰当的原则。同时,桂林喀斯特景观资源涉及范围广、涉及人口多,对于资金的需求高,而当地的经济水平还有待发展。因而需要运用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式,更加强调政策、智力等非资金生态补偿方式。此外,喀斯特景观资源涉及到峰林、峰丛等地型,也涉及植被、河流等其他因素,情形复杂,因而有必要改进生态补偿标准,确保生态补偿标准精准化、动态化、差异化。也因此有必要细化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
本文第一部分探讨了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概念及立法目的。在此部分,首先,简要阐述了权威性政策文件对生态补偿的定义,简要介绍了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的概念,并分析了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的特殊性。其次,依据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的基本情况,分析其客体、主体、权力义务及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手段。最后,总结了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实现的目的。
第二部分探讨了生态补偿制度现状以及对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的不足。首先介绍了我国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及不足,提出应当细化生态补偿制度以推动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介绍了目前我国能够适用于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的生态补偿制度,主要包括我国加入的《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公约》、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对生态补偿的相关制度规定。并根据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的特点、具体指出现有生态补偿制度对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的不足之处。
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其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参考。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喀斯特景观资源的生态补偿制度,但是在施秉、武隆、金佛山三个地区已有针对喀斯特自然遗产的生态补偿制度。鉴于喀斯特自然遗产是喀斯特景观资源的核心组成部分,因而对这三个地区进行一定的借鉴,并指出可借鉴的经验。
第四部分,结合桂林喀斯特景观资源的实际情况,分析说明应当如何细化生态补偿制度,使其更加适于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具体探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该生态补偿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依据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易损性、对桂林的重要性、涉及范围相对行政区域较广,提出谨慎预防原则、多样化原则,以及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社会广泛参与原则;第二,应当实现的目标,根据喀斯特景观资源与桂林市经济社会的依附性,提出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应当追求社会效益的可持续性增加促进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第三,应当运用的生态补偿方式,同时考量桂林的地方经济条件与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范围相对较广,提出运用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弥补资金不足;第四,确立精确化、动态化、差异化的生态补偿标准。依据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的复杂性、多样性,提出应当优化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方式,确保生态补偿标准精确化、动态化、差异化。
目前我国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主要是针对耕地、林地、矿区植被恢复等方面。关于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十分稀少。地方性法规只是将喀斯特景观资源的某些部分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并没有针对喀斯特景观资源进行细化的生态补偿制度。同时,我国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具体。比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只是概括性的指明生态补偿的发展方向,难以有针对性的保护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涉及范围广、涉及人口多、涉及情况复杂、生态补偿的综合性强。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不能全面、有针对性地保护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有以下几个理由:首先,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的情形较为特殊,涉及多种要素,具有复杂性、综合性,不同于我国现有生态补偿制度主要针对的耕地、林地。因此有必要针对喀斯特景观资源设立明确、恰当的原则。同时,桂林喀斯特景观资源涉及范围广、涉及人口多,对于资金的需求高,而当地的经济水平还有待发展。因而需要运用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式,更加强调政策、智力等非资金生态补偿方式。此外,喀斯特景观资源涉及到峰林、峰丛等地型,也涉及植被、河流等其他因素,情形复杂,因而有必要改进生态补偿标准,确保生态补偿标准精准化、动态化、差异化。也因此有必要细化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
本文第一部分探讨了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概念及立法目的。在此部分,首先,简要阐述了权威性政策文件对生态补偿的定义,简要介绍了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的概念,并分析了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的特殊性。其次,依据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的基本情况,分析其客体、主体、权力义务及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手段。最后,总结了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实现的目的。
第二部分探讨了生态补偿制度现状以及对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的不足。首先介绍了我国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及不足,提出应当细化生态补偿制度以推动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介绍了目前我国能够适用于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的生态补偿制度,主要包括我国加入的《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公约》、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对生态补偿的相关制度规定。并根据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的特点、具体指出现有生态补偿制度对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的不足之处。
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其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参考。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喀斯特景观资源的生态补偿制度,但是在施秉、武隆、金佛山三个地区已有针对喀斯特自然遗产的生态补偿制度。鉴于喀斯特自然遗产是喀斯特景观资源的核心组成部分,因而对这三个地区进行一定的借鉴,并指出可借鉴的经验。
第四部分,结合桂林喀斯特景观资源的实际情况,分析说明应当如何细化生态补偿制度,使其更加适于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具体探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该生态补偿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依据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易损性、对桂林的重要性、涉及范围相对行政区域较广,提出谨慎预防原则、多样化原则,以及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社会广泛参与原则;第二,应当实现的目标,根据喀斯特景观资源与桂林市经济社会的依附性,提出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应当追求社会效益的可持续性增加促进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第三,应当运用的生态补偿方式,同时考量桂林的地方经济条件与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补偿范围相对较广,提出运用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弥补资金不足;第四,确立精确化、动态化、差异化的生态补偿标准。依据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的复杂性、多样性,提出应当优化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方式,确保生态补偿标准精确化、动态化、差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