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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兴加转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投资者法律保护不完善、国企改制上市形成的特殊股权结构及大股东普遍拥有对上市公司绝对控制权等,使得大股东通过各种方式“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非常普遍(Jiang et al.,2010);另一方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治理效率不高(Allen et al.,2005)以及国有控股股东的“所有者缺位”等条件下,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当前我国企业将普遍存在着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经理人损害所有者利益的双重代理问题。 同时,中国国有企业渐进性改革历程中,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在不断加强与完善。目前大部分企业都已建立起管理者业绩薪酬激励机制和高管变更约束机制(罗玫等,2010;赵震宇等,2007)。然而,这些机制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业绩是否能较准确反映出经理人的经营能力和努力程度。若公司业绩的优劣不完全受经理人影响时,如由于大股东的掏空降低了公司业绩(Jiang et al.,2010)。这时,公司管理人员是否完全承担以业绩为基础的薪酬激励与变更约束的结果?还是与公司进行讨价还价以降低其业绩薪酬激励强度与业绩变更约束强度? 本文以2002~2009年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借鉴Jiang et al.(2010)的研究采用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作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替代变量,实证检验大股东掏空对经理人业绩薪酬激励强度、高管业绩变更约束强度及经理人代理成本的影响。研究发现:(1)大股东掏空降低了经理人业绩薪酬的敏感性;该敏感性的降低程度具体表现为实际控制人为地方政府时最大、中央政府次之、私有产权最小;(2)从全样本角度看,大股东掏空对高管业绩变更的敏感性没有显著影响;但实际控制人股权性质影响资金占用对高管业绩变更的敏感性程度。其中实际控制人为地方政府时,大股东的资金占用减弱了高管业绩变更的敏感性;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政府和私有产权时,则对敏感性没有影响;(3)资金占用与经理人代理成本显著正相关,存在大股东掏空的企业具有更高的经理人代理成本;公司治理机制对于资金占用与代理成本的正相关关系基本没有显著影响。其中股权集中度、实际控制人性质不影响资金占用与代理成本的正相关关系,董事会规模大小部分影响代理成本,管理层薪酬激励与代理成本显著负相关,董事长总经理两职是否合一不影响代理成本。 本文研究结论说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实施掏空将会降低企业对经理人的激励约束强度,最终加大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反映了管理人员对于大股东的管理与控制不是惟命是从的,而是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过程中与大股东或董事会展开博弈,并且这种博弈能力与大股东的股权性质有关。因此,在进行相关公司治理效率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时,至少应该考虑大股东和管理层这两个利益主体的共同作用,若只考虑其中一个利益主体将使得研究结论有所偏颇;另外,可以知道其实公司治理机制各方面之间是互相影响的,所以对于公司治理整体效率的提升问题,存在着“木桶短板”现象。因此,在进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要有一个系统化、全局化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