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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尝试探究国际贸易法领域中的现存争议较大的问题---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二十一条的适用,也即“国家安全例外”。产生争议的原因之一便是该例外包含自决条款,如“其认为…所必需”,就成为了被指控滥用安全例外的成员国的重要辩护。美国政府在2018年3月8日颁布了《关于调整美国铝进口的总统公告》和《关于调整美国钢铁进口的总统公告》,其中申明了对于钢铁和铝产品的进口已经严重威胁到了美国的国家安全。基于这两份公告,对于钢铁和铝产品的进口,美国决定分别予以征收25%以及10%的惩罚性关税,并将于2018年3月23日开始执行该决定。美国政府认为,这些措施符合《美国贸易法》第232条的规定,1962年的《美国贸易扩张法》以及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第21条所规定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但是,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其他国家认为,美国的行动本质上是贸易保护主义,而不是基于对其“基本安全”的担忧而采取的措施。此外,这些国家并不认为《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一条是一个完全自决条款。对于“其认为……所必需”的解释,本文的观点是虽然这给予了缔约方在面对基本安全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的权力,但不意味着否定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客观审查权。考虑到当下各成员国对于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有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WTO争端解决委员会(DSB)应尽快确定合适的审查标准,如善意原则等,以限制安全例外条款的扩张性适用。但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反对,DSB对于审查援引《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一条的案件一直保持的回避态度。在2019年4月乌克兰产品过境运输案之前,DSB从未做出过解释自决条款的判决。这次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明确了 DSB对类似援引安全例外条款的案件具有管辖权,但是在审查过程中应采用何种审查标准仍然没有确定下来。本文将讨论善意原则作为审查标准的国际法渊源以及国际法中其他自决条款在应用中的具体解释。通过比较和分析,DSB可能最终得出结论,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善意原则是作为《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一条审查标准的最佳选择。由于国家主权的敏感性以及出于对WTO权威因此受损的担忧,本文分析了使用善意原则作为第二十一条审查标准可能造成的问题以及一些补救措施。然后通过讨论DSB如何使用善意原则来审查来悬而未决的案件---中国诉美国第232号调查作最后总结,具有实证意义的同时,还能够与上文已经讨论过的善意原则作为第二十一条审查标准的合理性以及不足形成呼应,互相论证,使本文的结构更加完善。根据美国第232号调查:在美国,钢铁和铝产品是国防制造的必要材料,也因此它们天然的具有保护基本国家安全利益的性质。作为用于军事和民用的双重用途材料,被供应给军事机关的钢铁和铝制品的在一定程度上符合GATT 1994第二十一条的部分规定,即“武器,弹药和战争工具”和“直接或间接用于军事目的”、“为军事机关供应的物资”。不过,美国政府在232调查中对其“国家安全”做了扩大解释,使之扩展到“维持国内生产能力”和“维系特定行业的国际优势地位”,这显然超出了满足这些条件所必需的那些国防要求。更确切地说,在正常的国际贸易竞争环境下,美国钢铁和铝工业的能力足以满足国防需求,足以维持最低限度的经济和政府政策的运行,因此根本的国家安全利益没有受到威胁。也由此可以得出,根据GATT 1994第二十一条,本次调查是非法的。尽管美国对钢铁和铝征收关税的措施不符合GATT 1994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于现实的复杂性和美国政府的大力干预,很可能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美国加征惩罚性关税的审查无法正常进行,这无疑会带来新的法律风险。总之,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的盛行导致了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一条被滥用,这对于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构成了严峻的挑战。由于该条款的主体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具有高度政治性,加之该条款的文本相对模糊,使得干条款涉及的相关措施是否具有可审查性以及审查标准成为一道难题。通过国际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和法理分析,可发现该条款审查权的障碍主要来自条款本身的模糊性和审查标准的缺失。为了应对审查标准的缺乏,在澄清“基本安全利益”的概念的基础上,WTO争端解决机构应要求成员国善意地援引该条款,并对涉及该条款相关的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本文将选取善意原则的角度谈是否应该使用其作为审查标准来规范安全例外条款的扩张性适用,以防止其最终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