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teven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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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作为贯穿诉讼程序的重要桥梁,从启动司法程序到终局裁判都发挥着其应有的正当作用。随着全社会人权意识的增强和科技手段的进步,民事领域逐渐出现的非法证据已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裁判者以居中裁判的地位审查并筛选出具备证据能力和合法性要求的案件证据,从而打击严重侵犯公民私权利的非法取证行为。从刑事诉讼领域逐渐拓展到民事领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寻求人权保障与发现真实两种法律价值的最佳平衡点。我国关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性文件最早源于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而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8条首次明确了民事非法证据的一般性排除标准。后随着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的失效,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在原本侵权、违法要件的基础上新增了悖俗和严重侵权的情形,体现了我国完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又一进步性成果。2022年4月10日,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并未改变原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规定的内容,现已成为排除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法律依据。但该司法解释中并未明晰排除标准的详尽内涵与确切范围,导致法院及当事人对该规则理解不一、裁量结果缺乏说理性、适用标准相互竞合或冲突等问题。故为了解决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问题,从我国排除民事非法证据的司法实践出发,探究深层问题的形成原因和矛盾因素,以期追求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有效平衡。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从现状分析出发,一方面通过研究学说的存废之争与适用之争,了解当前我国对于适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态度与倾向。另一方面,关注从《批复》至《新民诉法解释》的制度演变,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性规定,发现制度规定上具有法律位阶过低、排除范围宽泛等特点。同时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搜索整合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106条内容施行以来所有涉及非法证据的司法案例,并统计分析数据信息,从实证研究的视角了解排除民事非法证据的案件特征与认定情形。为探究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双重困境,以法律制度与司法实务的现状分析为基础,既对比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与完善路径,探究制度层面存在排除标准抽象、排除界限冲突与竞合、排除方式单一等问题。同时又通过案例分析发现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裁判说理内容、证明责任分配、程序启动主体、法定事由适用等方面存在不足。为厘清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适用基础,着重对我国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法理依据、价值导向,以及域外国家的理论观点进行研究。一方面,从两大法系的双重视角出发,梳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的学界观点与司法态度差异,并总结出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且顺应我国国情的可借鉴举措,如相对宽容原则、法定主义与自由裁量主义相结合等。另一方面,以限定研究对象的方式引出“非法证据”的考量基点与学说争议,明确非法证据与证据能力、证据合法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选择该制度背景下相互冲突的三对法律价值: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发现真实与合法权益、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针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缺陷与实践困境,在现有经验和排除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一是确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原则,包括相对分离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和严重程度原则;二是从现行的《新民诉法解释》第106条的排除标准出发,细化“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权益”等模糊定义的具体内涵,明确“严重程度”的衡量思路及增设合理例外情形;三是从程序启动主体、证明责任分配到排除非法证据阶段等多方位地规范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程序机制,以期全方位、多层次地对我国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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