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法律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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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订后,公司资本制度明确了由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这一重大变革无疑激起了社会投资创业的浪潮,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为优化市场结构提供了制度支撑。但不可否认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确认催生了包括《公司法》在内的相关法律制度乃至司法实践的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股东在享有更多自主权的同时,也使得其出资责任承担方面的法律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其中尤为突出的便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问题——当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且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股东的出资责任加速到期?面对这一问题,无论是学术理论抑或是司法审判实践,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和讨论空间,在我国《公司法》明确认缴制的基础上,相应配套制度的出台和完善便成为现实的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契合资本认缴制的制度框架,仍是一个逐步摸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对这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回应。本文力求从公司资本制度的本质出发,从对既往学说观点和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中进行发散,以资本维持原则为法理基础,以债权人请求权为权利基础,以对传统代位权的商法调适和破产逻辑下“持续清偿能力”的界定为主要视角,为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寻求具体的法律适用空间,同时对催缴机制的构建、非法减资的规制以及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等配套措施提供部分建议,以期实现事前预防与事后规制相结合,更为周延地解决因加速到期制度引发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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