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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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经济业态,由于其对大数据、算法等技术的应用,在反垄断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垄断行为类型——轴辐协议。轴辐协议不同于传统的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由一个轴心经营者和数个轴辐竞争者组成,而且轴心和轴辐分别位于产业链的上下游。轴辐协议兼具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的共同特征,传统垄断协议二分法的法律原则适用已经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地反垄断规制,因此需要结合具体的市场经济背景,选择新的违法性认定路径。而网约车平台作为轴辐协议的典型代表,在形式和实质上具有特殊性,因此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十分必要。在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的反垄断研究中,有五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厘清:第一,需明确采用何种分析路径对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认定轴辐协议的违法性究竟采用何种分析路径影响后续轴辐协议的分析思路。第二,需明确界定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垄断主体属性。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网约车平台市场是否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第三,需明确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中纵向垄断行为的性质。纵向垄断行为性质的界定有助于体现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中纵向垄断行为的特殊性。第四,需统一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中横向合谋的认定标准。明确横向合谋的认定标准有助于统一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实践中的认定思路。第五,需完善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的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轴辐协议这一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意味着执法机构在实践中有法可依。因此,本文围绕这五个问题,结合我国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的反垄断规制现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整理了国内外研究文献并对其进行归纳和总结,简述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内容,并阐述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梳理了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的相关基础理论,通过搜集国内外轴辐协议的法律实践,了解轴辐协议的概念和溯源,并分析了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的构成要件。基于轴辐协议基础理论的奠基,结合网约车平台发展的特性,总结归纳出相较于其他网络平台,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的特殊性。第三部分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的反垄断规制现状出发,在违法性认定路径、垄断主体属性、纵向合谋行为性质、横向合谋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条款五个方面归纳出我国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以便进行针对性的解决。第四部分通过对域外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反垄断规制的考察,借鉴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法域的优秀司法经验,在违法性认定路径、执法手段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引入我国,为我国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的反垄断规制提供完善思路。第五部分基于我国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有选择地将域外经验本土化,在实体制度方面逐一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在违法性认定路径上,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作为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违法性的分析路径。第二,在垄断主体属性的界定上,引入单一实体概念,得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不属于单一实体的结论。第三,在纵向行为性质的判定上,回归到轴辐协议违法性的认定路径上,采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标准界定纵向行为的性质。第四,在横向合谋认定标准的统一上,得出“横向价格行为一致性+横纵间接信息交换的意思联络+附加因素的辅助证明”这一证明标准。第五,在法律责任相关条款的增设上,通过对我国轴辐协议执法实践的思考和对域外优秀经验的借鉴,从责任人、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宽大制度三个方面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定。法经济学、逻辑与比较的共同论证分析使我国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的反垄断规制制度更加完善。第六部分通过对前文内容的整理,总结了目前我国网约车平台轴辐协议的反垄断规制研究的必要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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