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制与司法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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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不利解释原则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解决我国保险合同纠纷的重要手段。但随着保险行业的迅猛发展,不利解释原则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越来越无法满足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救济的现实需要。为了解决此种问题,有些法院形式上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实质上运用了合理期待原则的核心内涵——满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有些法院直接适用合理期待原则,还有些法院同时适用传统保险合同规制手段和合理期待原则,造成司法实践中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乱象。合理期待原则自其产生和发展以来,就引发了无数争议。尽管如此,合理期待原则仍然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已经有多位学者研究合理期待原则,但多在探讨合理期待原则引入中国具有正当性,对我国保险法具有借鉴意义,少有学者对合理期待原则的立法规制路径提出详细论述,由此限制了合理期待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因此,笔者从司法案例出发,根据合理期待原则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关于合理期待原则适用产生争议的原因以及合理期待原则的功能和立法定位,并以此提出合理期待原则的立法建议、司法适用规则和与其他保险合同规制手段的关系。基于上述思路,本文分为导论和正文两大部分:导论部分简要介绍该选题的背景、研究意义和国内外既有文献和案例的情况,简要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和不足以及论文的结构。正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合理期待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合理期待原则”为关键词,“民事案件”为案件类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为案由全文搜索,共得到90例案例。在排除其中无关、重复案例之后,得到86例案例。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目前合理期待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合理期待原则应否单独适用仍存不同意见,合理期待原则如何适用尚无定论。前者是指合理期待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以三种形式分别适用:通过其他保险合同规制手段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单独适用合理期待原则以及同时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和其他保险合同规制手段。后者是指对合理期待原则的功能定位、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还未达成一致意见。第二部分是合理期待原则的正当性之辨析。通过回应理论和实践中对合理期待原则正当性的质疑以及从来源、理念和目的三个方面来论证合理期待原则的正当性,从正反两方面来证成合理期待原则的引入具有正当性。理论上的质疑为损害了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和背离了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实践中的质疑为造成了司法适用的不安定性。其实不然,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实现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享有真实的合同自由的愿望。第三部分是合理期待原则的功能和定位之界定。从司法实践适用现状和合理期待原则的核心内涵出发,明确其主要功能为解释争议条款和规制不合理条款。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关于合理期待原则的定位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合理期待原则是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其二,合理期待原则是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其三,合理期待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从契合司法实践适用现状和弥补传统保险合同规制手段不足出发,将合理期待原则定位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从引导保险行业提高保险产品的合理性和符合优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核心要求出发,将合理期待原则定位为保险人滥用权利的矫正原则。第四部分是合理期待原则的立法构想。上文已对合理期待原则的正当性、功能和立法定位进行探讨。但合理期待原则的司法适用必须要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故本章的主要内容为对合理期待原则的立法规制路径提出构想。首先,合理期待原则的立法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和避免其他保险合同规制手段的扩张适用具有重大价值,其次,对合理期待原则的立法模式选择和具体条文设计提出建议。第五部分是合理期待原则的司法适用规则。该部分分为三个板块,首先,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主体和适用条款两个部分,适用主体部分主要是探讨老练的被保险人能否成为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主体以及机动车保险中经所有人同意的驾驶人的合理期待能否受到合理期待原则的保护?老练被保险人应当成为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主体,经验的多少、专业知识的丰富程度只是作为其期待是否合理的参考因素;基于合理期待原则保护经所有人同意的驾驶人更符合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适用条款部分主要是针对现有条款分类方法的不足,提出根据公共条款、准权利义务条款、权利义务条款、专有条款和释义条款的分类分别讨论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条款范围,以期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更为周全的保护。其次,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来具体阐述应当满足何种条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而言,必须满足首要条件和内容条件的要求,就保险人而言,必须满足行为条件和效果条件的要求。最后,合理期待原则与其他保险合同规制手段的关系。包括与不利解释原则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关系两大板块,合理期待原则作为不利解释原则的补充以及合理期待原则指导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适用更符合当前司法实践和法官裁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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