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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了代理成本视角下的大股东董事对第一类代理成本的治理作用。董事会是公司组织结构中最高的内部监督者和内部决策者,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核心。董事会独立性和专业性对其治理作用的发挥有重要影响。以往研究中,学者们主要从独立董事的角度来观测董事会的治理作用;实际上,在我国“强股东弱管理者”的背景下,董事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应当与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方式和治理模式相关。我国国有企业实践中,作为解决“国有投资人缺位”问题的大股东董事普遍在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而其治理作用的优劣并未得足够的关注。新加坡淡马锡在董事会治理上的成功案例,为我国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的董事会治理提供思路:大股东董事的极低占比削弱了投资人对董事会的干扰,有利于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保证了董事会对代理问题的有效治理,对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国资委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充分肯定了淡马锡模式的优越性并在实践中积极试行,以期达到政企分开、降低大股东干预程度、完善董事会治理机制、减少代理成本的目的,但实践的效果却一直未被检验。在这一背景下,本文采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检验大股东干预程度与代理成本的关系,以验证“淡马锡模式”在我国制度背景下,是否能够起到有效抑制代理成本的作用。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前言,实务中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席位在董事会中的较高占比,以及理论上对大股东董事理论研究的空白,是本文的选题基础与研究背景;第二部分理论回顾,强调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同时讨论了董事会有效运作的前提:派出机制及独立性;第三部分介绍了淡马锡模式下董事会的特征,然后重新定义了大股东董事,进而提出假设:大股东董事治理作用较弱,减少其对董事会的干预,有利于董事会对代理问题的治理;第四、五部分为实证研究及结果分析;第六部分总结全文研究结论,并对我国国有企业借鉴“淡马锡模式”提出建议。本文通过对实施淡马锡模式的中国国有上市公司检验,从代理成本的视角挖掘了大股东董事的治理作用,为股权集中条件下的董事会治理提供了新的实践视角。但在实践过程中,政策制定者和市场参与者仍需要注意新加坡淡马锡公司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不同之处: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多级控制结构、单一业务结构和人员委派中突出的政治关联与淡马锡模式下的一级控制结构、多元化战略、市场化的人才选拔机制存在差异。因此,我国在实践淡马锡模式的过程中,应当关注内外部治理的共同作用,完善控制链条的规范性,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