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划界司法实践中默示协议的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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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程序是解决国家间海洋划界问题的重要途径,有关海洋划界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划界方法与司法实践的发展密不可分。默示协议具备划定国家间海洋边界的效果,但实践中极少有判决认定默示协议的存在。为探究其中原因,可以从默示协议的概念内涵以及国际司法机构对认定默示协议的考虑因素及所持标准等方面切入。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作为国际司法机构,在默示协议的认定问题上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在判决中不断明晰了默示协议概念的内涵。作为司法实践中划定海洋边界的重要依据,默示协议有默示性、主体为国家和具备划界意图等特点,同时与国际法上的“默认”和“海洋划界前的临时安排”为易混淆概念,可从行为性质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对这几者进行区分。司法实践中国家主张存在默示协议的考虑因素主要可以分成以下三类:一是争端国家在争端海域的海洋活动,这类活动所遵循的边界被一国认定为默示海洋边界;二是涉及争议海域安排的国家书面文件,具体包括双方涉及边界安排的条约、涉及边界谈判的会议记录和国家的法令及行政命令等。这类证据形成了文本形式的文件,具有重要的意义;三是其他具有辅助作用的证据,主要包括证人的宣誓证词和国家间的外交照会等。上述三类考虑因素是默示协议存在的客观表现,但是否能据之推证出存在默示协议,需参考国际司法机构秉持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可以具化为:一是时间标准。默示协议确认的边界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为争端双方所遵循;二是功能标准。默示协议确认的边界是一个通用的海洋边界,在各种海洋活动中均有体现,涉及沿海国在各种海域享有的权利;三是国家间有明确的划界意图。国家间对某一边界的遵循不是临时安排或者为维护海域稳定而保持的克制,而是明确的有以之作为海洋边界的表示。其中国家间明确的划界意图最为关键也最难确定,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条约对此予以判定。中国与韩国存在海域划界争端,参照海洋划界司法实践中认定默示协议的标准,两国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因协议具有临时性,缔约目的有限,难以达到证明默示协议存在的要求,韩国在苏岩礁的行动也存在诸多瑕疵,因此中韩在未划界海域无存在默示协议的可能。尽管如此,中国仍应遵循一定策略以维护本身合法的海洋权益,避免默示协议的产生。就两国海域争端,中国应坚持区分中韩日后可能达成的各活动边界之目的的有限性,积极达成划界前临时安排,面对韩国在未划界海域的单边行为采取对等的措施,宣誓国家的海洋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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