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寿险公司业务结构对经营风险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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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自产生以来就具有经济补偿的基本职能,并在发展过程中派生出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新的职能。保险职能的发挥一方面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运行,助推社会稳定氛围的形成,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另一方面有助于企业注重风险管理,安定消费者的生活。保险的职能使得保险业具有风险管理的特殊功能,并以此与金融业的另外两大支柱——证券业和银行业区分开来,扮演着社会保障的角色。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却频频面临新的挑战,尤其是对于寿险公司而言,投资型产品的相继问世、保障型寿险的保费规模收缩、寿险渠道发展的不平衡、短期趸交型寿险的数量和种类增多都给寿险业带来了较大的经营风险。为了引导保险公司应对经营风险,银保监会多次颁布文件来规范寿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力求最大化保障投保人的权利,为其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2016年12月,原保监会展开专题会议,会议指出必须全面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分清保险保障属性与投资属性的主次,规范保险销售行为。2016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中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中首次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于这一指导思想,保险业从业务端进行改革的急迫性也愈发凸显。2017年5月,原保监会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会〔2017〕134号),对人身险产品的设计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提炼为“四项鼓励七项注意”,强化“保险姓保”的核心。2021年10月,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着力规范人身保险在互联网领域的产生的风险和种种乱象,将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的标准统一化,旨在支持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进一步满足客户的需求。在对寿险业务结构发展及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后,可以看到我国在业务结构调整方面下足了功夫,这是由于我国业务结构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决定的。故对我国寿险业务结构按照险种结构、渠道结构和期限结构进行整理并与美国的寿险业务结构现状做出对比,本文发现我国的寿险业务结构的确存在问题:在险种结构方面,保障型寿险占比较低,忽视寿险产品的保障性,过分追求保费规模,因此大力销售投资型保险快速聚拢资金;在渠道结构方面,我国的小规模寿险公司过于依赖银保渠道,议价能力低,能够建立起个人代理渠道的寿险公司也面临着个人代理渠道的留存率低、进出门槛低,个人代理人专业性和素质不高的问题;在期限结构方面,我国的寿险续期率不高,长期险种占比较低。这些业务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寿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了不利影响,由此引出了本文的研究问题:业务结构会影响险企的经营风险吗?能否通过研究业务结构对经营风险的影响找到业务结构调整的方向?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按照“理论基础——现状分析——实证分析——政策建议”的思路来搭建研究框架。基于寿险市场的现状,将寿险公司业务结构划分为险种结构、渠道结构和期限结构,并提出了研究假设:寿险公司经营的保障型产品保费收入占比越大,其经营风险越小;寿险公司个人代理渠道保费收入占比越大,其经营风险越大;寿险公司经营的长期险保费收入比重越大,其经营风险越小。本文选取我国66家寿险公司2009-2019年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寿险公司保障型产品保费收入占比增大会降低经营风险,个人代理渠道保费收入占比增大会增加经营风险。在主模型回归后,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并进一步展开路径分析,从退保风险和赔付风险两个方面进行机制分析。实证部分最后进行了异质性分析,异质性分析的标准包括公司产权性质、公司规模和外部经济环境。回归结果表明:大规模寿险公司中,保障型寿险保费收入占比的提高,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个人代理渠道保费收入占比增大会升高经营风险。在国有保险公司中,业务结构与渠道结对经营风险的影响更显著。当外部环境较好时,保障型产品保费收入占比、个人代理渠道保费收入占比与经营风险呈显著负相关和正相关。最后,根据本文的分析以及研究结论,为寿险行业监管政策的制定以及寿险公司发展的策略提供了针对性的建议。具体而言,对于寿险公司建议推动寿险业的长期主义发展,避免寿险公司和个人代理人的短视行为,推进保险供给侧改革深化以及重视保险人才和科技资源的运用。监管机构应为寿险公司业务结构转型提供政策性支持和实质性帮助,并且要规范监管体系,严防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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