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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上市公司股东自发的融资行为,直观来讲应该与公司的股价变动没有必然的联系。但由于出质方多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控股股东以及董监高等这些在上市公司中处于重要地位的人,一旦质押交易被强制平仓,公司控制权将可能发生转移,这将严重影响股价的稳定和公司经营。而从整个资本市场的现状来看,近几年由于国际经济环境的恶化与国内融资环境的收紧,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公司都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压力。在此背景下,股权质押这一新兴的融资工具,由于具有在不改变大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提前实现部分或全部的现金流权的特点,交易方式便捷,融资成本低,故而一度成为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追捧的融资工具。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统计,近些年,我国A股市场质押总规模不断上涨。质押总市值从15年的4.93万亿到16年9月突破5万亿再到17年9月突破6万亿。截止到17年底,A股质押总市值6.15万亿,质押总比例达到了10.86%,当时A股共3462家上市公司,质押公司数量3432家,占比99.13%,A股市场几乎无股不押。伴随着质押规模的节节攀升,其所带来的风险随之浮现。直到2018年股灾的到来,股权质押风险全面爆发,A股市场的连续下挫造成了“股票下跌——质押爆仓——继续下跌——继续爆仓”的流动性枯竭螺旋,上市公司股权的大量质押一度成为可能引爆地雷的最大风险因素。基于此,探讨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的股价变动影响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根据股权质押的特点,结合相关理论的研究,以其对公司股价变动的影响为核心展开研究。并利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数据对研究内容进行实证检验。
本文首先通过对股权质押的概念、特点和当前我国的发展现状的介绍,指出股权质押行为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普遍程度,说明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接着按照股权质押的产生背景、动机以及对公司价值的作用机理等三个方面,对国内外有关股权质押问题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发现学界已验证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确实存在影响,但在影响方向和作用机理上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接着本文对股权质押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并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对股权质押对公司股价影响的作用机理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提出本文的三个重要假设:(1)股权质押行为会对上市公司股价变动带来负向影响,且质押比例越高,股价下跌越多;(2)相比较于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且非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质押行为对股价变动的负向影响更大;(3)相比较于多次股权质押行为的综合效应,每家公司在首次发生股权质押时,且窗口期内仅发生一次,股权质押对股价变动依然有负向影响。接着,在选取2010年至2017年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权质押数据作为样本的基础上,运用简单OLS回归模型,对本文的三个重要假设进行实证检验,并得出相应实证结论。结果表明,从创业板市场总体来看,股权质押比例与股价变动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呈负相关关系,且随着质押比例的提高,股价下跌幅度更大。且与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且非实际控制人)相比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质押行为与股价变动的负相关关系更加显著。而且有意思的是,根据对假设3的检验发现,单次且首次的股权质押事件对股价变动的负向影响并不完全显著,与总样本的回归结果相比较推测并分析其原因,本文猜想这一定程度上验证了信号传递效应的作用机理,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在根据条件选取首次且单次股权质押的样本时,分样本的样本量过小,回归出现了偏误。最后,根据本文的实证结果,笔者分别对监管当局、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能够为改善缓解股权质押风险,促进股权质押融资交易稳健发展做出一些贡献。
本文首先通过对股权质押的概念、特点和当前我国的发展现状的介绍,指出股权质押行为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普遍程度,说明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接着按照股权质押的产生背景、动机以及对公司价值的作用机理等三个方面,对国内外有关股权质押问题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发现学界已验证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确实存在影响,但在影响方向和作用机理上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接着本文对股权质押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并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对股权质押对公司股价影响的作用机理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提出本文的三个重要假设:(1)股权质押行为会对上市公司股价变动带来负向影响,且质押比例越高,股价下跌越多;(2)相比较于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且非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质押行为对股价变动的负向影响更大;(3)相比较于多次股权质押行为的综合效应,每家公司在首次发生股权质押时,且窗口期内仅发生一次,股权质押对股价变动依然有负向影响。接着,在选取2010年至2017年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权质押数据作为样本的基础上,运用简单OLS回归模型,对本文的三个重要假设进行实证检验,并得出相应实证结论。结果表明,从创业板市场总体来看,股权质押比例与股价变动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呈负相关关系,且随着质押比例的提高,股价下跌幅度更大。且与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且非实际控制人)相比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质押行为与股价变动的负相关关系更加显著。而且有意思的是,根据对假设3的检验发现,单次且首次的股权质押事件对股价变动的负向影响并不完全显著,与总样本的回归结果相比较推测并分析其原因,本文猜想这一定程度上验证了信号传递效应的作用机理,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在根据条件选取首次且单次股权质押的样本时,分样本的样本量过小,回归出现了偏误。最后,根据本文的实证结果,笔者分别对监管当局、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能够为改善缓解股权质押风险,促进股权质押融资交易稳健发展做出一些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