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法保护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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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指运用科学技术对自然人生理与行为特征为数据基础进行数字化处理后用于特定场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具备严格专属性、唯一性、价值性、传播性、损害不可逆性等特征。相较于一般个人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包括人脸、指纹、虹膜等“唯一识别符号”的信息,存在信息泄露、误差识别、技术滥用以及所衍生的违约侵权等风险。基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独特属性,有必要厘清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属性,并在检视问题、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安全有效地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本文首先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界定问题进行探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正式采用生物识别信息,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其概念、特征等进行明确地界定。本文结合域外国家的规定,对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概念界定和特征分析,借以明晰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理基础。法律属性的界定亦是厘清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保护的基础。学界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归属于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存在争议,但随着生物识别信息商业价值的体现,不可否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兼具多重属性。《民法典》对具体人格权的列举显然不足以回应现代社会人格利益在信息空间的伸延与转化,个人信息虽无权利之“名”,但已有权利之“实”。对于隐私权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界定亦是信息保护的难点与重点,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规制出发分析法律属性并探求完善保护。其次,基于域外相关法律的比照,针对国家机关的主体监管力度不到位与以公司企业为代表的信息处理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滥采滥用现象,亟需进一步进行规制和保护。在《民法典》规定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的特定目的与限度,贯彻合法、正当、必要性原则。公司企业在自动化决策中剥离信息主体知情权,此种侵害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亟需构建动态“知情—同意”的保护方式。最后,从分析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风险出发,探究《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主体删除权与撤回权。在我国缺少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针对性保护的情况下,对信息主体提起损害赔偿时数额难以确定,合理参照域外相关法案及我国台湾地区慰抚金制度,探究设置最低赔偿数额。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如何更好适用于个人信息保护出发,借以通过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属性、存在问题、保护完善的探讨,能够进一步平衡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寻求个人权益保护与社会发展之间的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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