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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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是每个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均需严肃面对的重要议题。在我国40余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我国用惊人的经济增长速度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与此同时,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也愈加明显。单纯通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换取眼前的经济利益,已不再是受人民认可、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经济发展方式。着眼于绿色发展,调整经济发展结构,改善社会生活质量,打造面向未来的发展动能,已不仅是我国的未来发展的风向标,也是世界未来发展之趋势。环境的保护是一道极其复杂的难题,司法手段是破解难题所不可或缺的秘籍。在司法手段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扮演着必不可少的角色,对其研究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自2015年我国开展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实务中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我国生态环境的救济与维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做出了卓越贡献。但在司法实践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现有诉讼制度及法律规范却体现出与实际需要的严重不符,尤其是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立法上存在诸多醒目的空白。在此背景下,本文围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从其基本理论、可行性与必要性、域外经验借鉴及制度建设展望四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首先,本文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该部分通过对行政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第三人相邻概念的比较,从理论上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的内涵进行剖析,并从宏观层面归纳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具有公益性、辅助型、相对性等特征。其次,本文对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之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阐述。此部分首先对制度的价值入手,从解决环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等角度阐述建立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对2017年至2020年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第三人在实践中参诉中面临着诉讼地位不清、参诉目的不明、不愿主动申请等具体问题。我国已有的其他类型诉讼第三人制度以及法律规范之经验,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之建立提供了基础与支撑。再次,本文对美国、英国、德国发挥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类似功能的诉讼制度进行了考察。其中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一度被视为是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制度创新,但在公民诉讼中第三人介入的情况相对少见,这是因为在公民诉讼条款中已将具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机构或责任人纳入了被告的范围。英国实现环境公益的诉讼程序较为多样,较为典型的有司法审查制度和检举人诉讼,其在立法中规定了第三人参诉需承担诉讼费用的例外情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之压力的同时也阻碍了第三人对于本诉的介入。德国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为集体诉讼制度,该制度存在民事与行政之分,其中环境行政集体诉讼在实践中占据主导优势。德国环境集体诉讼没有设立了单独的第三人规则,但其适用的第三人规则中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参诉的时间限制,保证了第三人参诉的规范性。最后,本文对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相制度进行了展望。此部分以本文对我国环境纠纷所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基础,并辅以对域外经验的合理借鉴。通过对第三人资格判断标准的重新解读,将行政机关纳入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的范围之内具有必要性。在第三人类型的划分上,根据第三人对于本诉违法行为的介入方式不同,可将第三人划分为必要关系型第三人和辅助关系型第三人,不同类型的第三人在诉讼地位、举证责任上存在区别。对于第三人不愿主动参诉、法院通知参诉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本文认为可通过为经济条件差、法律基础薄弱的第三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以及完善法院通知参诉程序等途径予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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