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协商性辩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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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了刑事诉讼领域新的案件处理机制,也对刑事辩护带来较大影响。2019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年《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相继明确使用“协商”一词定义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关系。然而,根据实践的具体情况,认罪认罚案件协商的适用率和有效性低导致协商性辩护的应有价值难以实现,加上统一规范的控辩协商机制尚未出台,协商性辩护的实践效果尚不如人意,因此有必要对协商性辩护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护制度运行的同频共振,真正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诉讼价值。故本文立足于我国认罪认罚案件协商性辩护现状,对协商性辩护的基础理论进行梳理解构,分析协商性辩护的现状和原因所在,探索我国认罪认罚案件协商性辩护的完善路径。全文除引言外,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认罪认罚案件协商性辩护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协商性辩护的基本内涵。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是协商性辩护的主体,而协商性辩护的对象是全流程的公安司法机关承办人员。协商性辩护的内容应当包括量刑协商、程序协商和一定程度的罪名协商。协商性辩护在辩护方式、程序依托与核心要旨等方面有别于传统对抗性辩护。二是协商性辩护的价值考量。首先是有利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保障认罪认罚的正确适用,最后是促进刑事司法的公正。第二部分考察认罪认罚案件协商性辩护的实践样态。实证调研主要分两步展开:一是设计并发放相关网络调查问卷,二是借助校友和老师的力量与多名专职刑辩律师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广泛、深入地了解我国认罪认罚案件协商性辩护现状。调研发现,我国认罪认罚案件协商辩护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一是协商性辩护适用率低,具体表现为公安司法机关未充分听取辩方意见,“协商”异化为“单方开价”;公安司法机关选择性协商,对部分罪名拒绝认罪认罚协商;被追诉人缺乏足够的律师帮助,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协商的效果;协商的空间和幅度较小,控方单方“毁约”导致可预期性不足,打击辩方协商的积极性。二是协商性辩护有效性低,具体表现为被追诉人协商能力有限,难以有效自行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有效性不足,值班律师协商作用形式化严重;协商过程缺乏实质的沟通、对话和交流。第三部分对认罪认罚案件协商性辩护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剖析。首先,核心的原因是控方单方主导加剧了控辩失衡,导致具有交互性的合意无从谈起,这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成功构建,对控方而言整体差别不大的办案时间等因素有关。其次,律师自身协商性辩护水平不足,大多数律师囿于传统对抗辩护套路,协商技能生疏,量刑预判能力薄弱。再次,协商性辩护机制缺失,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从宽幅度没有明确指导意见,刑事诉讼本身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最后,值班律师执业保障不到位,大量的刑事案件需要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来消化,但值班律师履职缺乏经济动力和权利保障造成了难以回避的现实悖反。第四部分研究我国认罪认罚案件协商性辩护的完善路径。主要分为四个方面:首先,应当引导公安司法机关正确认识协商性辩护的重要性,审视控辩平等协商的价值和益处,给予辩方参与协商必要的释疑和关照。其次,应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律师自身的辩护水平。律师应更新辩护观念,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责任意识,把握在不同诉讼阶段协商性辩护的具体方略,加强培训学习以提高快速把握案情和量刑评估的能力和与办案机关协商沟通的技能。再次,构建协商性辩护的制度和程序,明确协商主体、量刑指导意见和被追诉人赋权机制的建设,完善协商流程,探索协商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书面记录,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度,明确被告人反悔撤回协商结果的救济机制、被追诉人反悔有罪供述的处理和公安司法机关违反程序办案的法律责任。最后,健全协商性辩护的配套保障,充实值班律师队伍、探索完善值班律师激励机制和律师履职的权利保障机制,确保值班律师协商作用发挥落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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