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支付手段下侵犯财产犯罪的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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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支付手段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社会的财产交付方式,在给经济交易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对支付安全提出了挑战。支付方式的改变使得侵财犯罪出现了新的形式。新型支付方式改变了传统面对面交付的方式,双方在线上即可完成交付。交付过程中还介入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主体由两方变成三方。正是由于新型支付方式与传统支付方式的不同使得新型支付方式下的侵财犯罪有了新的特点。本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新型支付手段下侵犯财产犯罪在司法认定上的困境进行概括性地论述,站在新型支付手段多样性的复杂现象之上,通过对纷繁复杂、情形各异的犯罪手段的类型进行概括分类,抽象出具有代表性的形式,对其中的共性和特性问题进行提炼总结。例如在影响犯罪性质认定的类型化因素中的犯罪行为是不会因为科技发展和变迁而产生变化的。另外,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关系是大致不变的。这样的类型化要素的准确认定对于正确定性是有关键作用的。第二部分,是通过对近年来利用新型支付手段进行侵财犯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在各地的司法实践当中,存在较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也是从正面表现出新型支付手段下侵财犯罪的性质认定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其围绕着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多项罪名出现不同程度的争议观点,由此可见一斑。在具体的认定过程当中,法检的意见也表现地颇为不一致,各执一词。例如,关于现今的智能程序能否被骗问题、处分认识问题、新型支付手段下财产性质问题、占有问题等等在刑法、民法领域当中本身存在较大争议的关键点出现了聚合,也增大了认定的难度,这些也都是本章节进行研究的重点问题。第三部分,在前文对此类型犯罪司法定性过程中呈现的特征以及典型案例当中的分析解读基础上,笔者对该类犯罪司法定性的核心要素进行总结判定,以期在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手段下对于关键犯罪要素进行一致的认定。也在一系列定性研究之后,对于新型支付手段下侵财犯罪的现象给出司法定性应然路径的普遍结论,以及社会治理层面的建议,实现对新型支付手段下的侵财犯罪正确定性和预防犯罪并重的目的。在新型支付手段的发展初期因为其金融创新属性,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因此各地案件多在侵犯财产犯罪的罪名上产生交叉。随着近年来日益有序的行业管理和法律规制,此类领域的犯罪便多在盗窃罪、诈骗罪(包括三角诈骗)、信用卡诈骗罪这三罪之间产生争议。本文也是由于受到近年来的典型案例的启发,对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关系进行解析,希望能到具有司法公正性和一致性的定性思路,笔者的初衷是希望为司法实践当中对此类问题做到同案同判而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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