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撤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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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和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充分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撤诉不但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重要方式,更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有效手段。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行民事撤诉制度依然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色彩,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需求,无论是理论基础、制度设计还是实务操作上都亟待完善革新。为此,本文从民事撤诉的涵义与性质出发,在对民事撤诉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各国与我国的民事撤诉制度,指出我国现行民事撤诉制度的缺陷,提出一些初步的改革构想。本文除引言外分为四节,全文共3万字。 第一节:民事撤诉制度概述。这一节首先界定了撤诉的概念,并点明本文的研究重点将放在狭义的撤诉,即仅指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撤回起诉。接着本节界定了撤诉的三个构成要件,分别是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时间要件。在这之后分析了撤诉的性质,指出撤诉是一种原告单方的、产生诉讼法上诉讼终了效果的诉讼行为。在此基础上,从“当事人行使撤诉权的理论依据”和“限制当事人撤诉的理论依据”两个方面分析了撤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提出的观点是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以及程序主体性原则是当事人行使撤诉权的法理基础。与此同时,法律也要对当事人的撤诉权予以必要限制,这既是为了平衡撤诉权与审判权,也是为了保证当事人权利平等,以及诉讼程序安定和诉讼效益价值目标的实现。 第二节:民事撤诉制度之比较研究。这一部分首先从立法上考察了德、法、日、英、美等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撤诉制度,并简要介绍了我国现行民事撤诉制度。在普遍考察的基础上对我国和各国的民事撤诉制度立法进行了框架性的比较。这些考察主要从撤诉形式、完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几个方面展开,使得之后的框架性比较成为可能。在承接第一部分的概念界定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普遍考察和比较,为分析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缺陷做好准备,也为进一步提出改革构想提供了广阔的视角。 第三节:我国撤诉制度的问题分析。通过前文的比较分析,本节致力于探寻我国民事撤诉制度存在的“病因”,以便“对症下药”。这种诊断式的分析首先从立法理念入手,指出我国撤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审判权与处分权的失衡。审判权被过分拔高,在客观上造成了审判权对处分权的侵害。再者,现行撤诉制度对被告权利长期忽视,导致当事人权利失衡,显失司法公正。对我国撤诉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另一个角度是操作性,即我国民事撤诉制度存在诸多操作性不强、容易引起制度运行混乱的弊端。这些弊端主要表现为“按撤诉处理”的错位问题、诉讼时效不规范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其他问题。 第四节: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改革初探。承接第三节对撤诉制度的问题分析,本节对我国撤诉制度的初步改革提出尝试性构想。撤诉制度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因此,必须在审判权和处分权之间谋求一种合理的平衡。首先要强化当事人的处分权,弱化国家干预,其次,要在被告和原告的权限之间建立起合理的平衡,赋予被告同意撤诉权,并限制原告撤诉后的再起诉。就操作层面而言,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较成熟的撤诉制度,本文对撤诉与缺席审判制度的整合,原告非自愿撤诉问题的解决,撤诉的形式及程序的规范,以及其他与撤诉相关的问题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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