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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11日针对美国的恐怖事件发生后,全球反对恐怖主义的呼声日益高涨,如何防止和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国际刑法以及许多国家的国内刑法(包括我国现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三)》)均规定了旨在惩治恐怖活动的犯罪,理论界与实践中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问题也进行了诸多的探索。 本文全文约3万字,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多维视角下的恐怖活动犯罪 文章的这一部分首先对恐怖活动犯罪相关的概念进行了比较,指出了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犯罪等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并从不同角度介绍了恐怖活动犯罪所蕴含的意义,同时还对当代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要分类方法作了介绍。 第二部分,恐怖活动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国际恐怖活动犯罪与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现状及国际恐怖活动犯罪的发展趋势,并分析了传统恐怖活动犯罪与新恐怖活动犯罪的不同特点。 第三部分,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模式及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同时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进行了归纳。作者认为,现行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三)》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与外延,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困难。同时,现行立法未能解决与国际法相关规定的接轨问题,使我国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打击难以获得国际上的认同与合作。笔者认为,我国今后在完善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时,宜采用法国的集中型的立法模式,以利于司法实践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把握,同时,应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等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第四部分,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 本部分是全文的重点。首先,作者通过对恐怖活动犯罪主观方面的分析,认为恐怖活动犯罪目的是“制造恐慌气氛”,只有以“制造恐慌气氛”作为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才能区分恐怖活动犯罪的罪与非罪,恐怖活动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界限。在恐怖活动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中,作者对恐怖活动的行为样态、行为属性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指出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不限于暴力性行为,还应包括危险性行为、胁迫性行为在内的能引起恐慌气氛的其它非暴力性行为。同时认为,只有以恐怖活动犯罪的危害行为为基底,明确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外延,才能建立起合理、科学的恐怖活动犯罪体系. 另外,作者在该部分还对恐怖活动犯罪的侵害对象、恐怖活动犯罪组织认定的几个问题进行了阐述,指出恐怖活动犯罪侵害的对象并不限于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不特定性不是恐怖活动犯罪的共有特点。但笔者认为,恐怖活动犯罪对象具有选择性和非关联性的特点。文章还对恐怖活动犯罪组织与其它犯罪组织的异同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