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中民事判决终局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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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被请求国法院需要对判决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实践中,法院审查的重点往往是原审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否适当,相较而言,判决终局性的审查就没有那么突出。在学术研究上,学者们即使是关注,也倾向于研究内地和香港判决的终局性问题或者是不同法系对“终局性要件”规定的差异,针对某一国民事判决的终局性问题研究较少。虽然中国与美国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就互惠原则产生的争议较多,但是对美国民事判决的终局性问题进行研究也不是毫无意义。美国的终局性判决意味着判决作出法院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予以确定,除了执行该判决外,法院不得采取任何变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司法行动。此时,只要判决作出法院不得再修改此判决即可,上诉程序的进行并不影响初审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当然,至少有一个州认为上诉程序的进行中止了判决的终局性。为何美国在民事判决的终局性上会有如此规定?若判决作出法院对作出的判决可以追溯性修改,此时判决的终局性将会受到何种影响,判决是否可以执行?其次,上诉程序的存在并不影响民事判决的终局性,换言之,在上诉程序中,初审法院判决的效力并不中止,这进而使得初审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上诉程序尚未结束,初审法院的判决便可执行,这是为何?这种情况很容易引发执行回转的现象。为避免执行回转现象的发生,美国的矫正机制又是什么?再者,在外国民事判决的终局性认定问题上,美国法院曾经就究竟是应该依据原审国法律判断判决的终局性还是依据被请求国法律判断判决的终局性产生争议。这主要涉及到1962年《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中“上诉不影响判决终局性”的理解。如今,美国已有31个州采纳了《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依据原审国法判断外国法院判决的终局性,那么,这背后的政策考量又是什么呢?从美国法院对内国民事判决终局性的界定到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终局性的认定,上述问题层层递进。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主要采用了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辅之历史研究法。通过梳理案件以及适用历史研究法,本文对美国初审法院民事判决的终局性进行界定,并且表明其在赡养费这类判决上存在例外情形。此外,揭示出上诉程序中民事判决终局性延续的原因以及中止程序启动的情形和作用。同时,在外国法院判决终局性的认定上,本文结合案例,呈现了美国法院在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终局性判断标准上的变化以及其背后的政策考量。最后,应用比较分析法,对比中国在民事判决终局性上的实践,从美国的实践中得到启发。本文主要从内国法院民事判决终局性标准与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终局性标准两方面来论述美国民事判决的终局性问题。首先,美国初审法院民事判决的终局性标准源于判例,该标准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判决作出法院对案件已经进行了实质性审理,当事人权利义务已经确定;二是判决法院对判决不再享有修改权。同时,美国出于削减福利开支的需要,其民事判决的终局性又存在例外。并且,中止程序作为美国民事判决终局性问题中的矫正机制,不仅发挥着避免执行回转,减轻法院负担的作用,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在涉及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终局性判断标准上,美国法院坚持原审国法的立场,并且当外国法院的上诉程序对终局性的影响与美国规定不一致时,适用中止程序,等待外国上诉程序结束后再执行判决。最终,从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在美国国内判决终局性的标准问题上,中国的可借鉴内容有限;但是,在外国法院判决终局性的判断标准上,原审国法原则以及中止程序的适用是具有可借鉴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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