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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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融入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社会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为应对当下及未来犯罪的复杂化以及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及相应能力的提高,人脸识别技术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相结合,被广泛应用于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中,推动了侦查理念的转变,侦查方式的变革,大大提升了侦查破案的效率。然而受到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主客观方面因素的制约,人脸识别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尤其是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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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融入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社会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为应对当下及未来犯罪的复杂化以及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及相应能力的提高,人脸识别技术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相结合,被广泛应用于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中,推动了侦查理念的转变,侦查方式的变革,大大提升了侦查破案的效率。然而受到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主客观方面因素的制约,人脸识别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尤其是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制约其发展,亟待完善。为了更好的发挥人脸识别技术助力侦查工作的性能,有必要对人脸识别技术当下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现状进行分析,分析当前人脸识别刑事侦查应用法律规制层面存在的不足并思考如何具体的完善,以期推动现代科技转化为实质的刑侦力量。人脸识别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主要应用于精确的锁定目标对象的真实身份,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时空轨迹分析发现特定对象的活动轨迹,寻找侦查线索,确定侦查方向。在应用范围上,人脸识别技术的刑事侦查应用贯穿于犯罪的全阶段但在各阶段发挥不同的作用。宏观上,人脸识别技术刑事侦查应用在提升刑事侦查的效率、精准锁定犯罪嫌疑人、提供具体侦查线索、立体化分析案件等方面彰显巨大价值。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刑事侦查的法律定位模糊,法学界主要在纳入技术侦查措施或大数据侦查措施范畴进行争论。建议将人脸识别技术的刑事侦查应用纳入大数据侦查的范畴,以比例原则为指导,并区分不同行为阶段与行为类型构建层级化的规制体系。人脸识别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广泛应用对传统的侦查领域造成冲击,对传统侦查理论提出了挑战需要侦查理论予以及时回应。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刑事侦查程序规制的缺失及对侦查权初期规制的不足,应从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目的、适用时间上进行宏观规制并具体规范审批程序与应用流程,此外加强检查、监督与审查完善人脸识别技术刑事侦查应用的程序规制。人脸识别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广泛应用涉及对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及辩护权的制约。考虑完善人脸信息的源头监管,引入公众决策机制等加强隐私权的保护。适度引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与机制如知情同意原则并赋予信息主体信息删除权并加强对涉及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加强对公民合法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之于辩护权的保障,应赋予信息主体对数据分析情况的知情权,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效介入及其职权的行使,充分利用现有的证据开示制度并结合数据鉴定与数据专家辅助人制度来帮助辩方提高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能力。在证据适用上的问题也值得关注。缺乏获取证据的流转、存储环节及保证该电子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的硬性规定。针对电子数据的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情形有限,规制力度不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限适用也深深制约着人脸识别侦查应用实效的发挥。应当严格比照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的具体规定来规范相关取证。明确关于此类电子证据的流转、存储的环节的具体规定。基于传统证据理论的三重属性标准来判断其证据资格。此外必须考虑扩大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形,将电子数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对合法性严重欠缺的证据予以排除。一方面要提高人脸识别的精确度,提升甄别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的能力,另外借助人像鉴定来增强人脸识别比对结果的证明力保证其证据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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